库房被拆迁后补偿款分配协议
甲方:赵晋文
乙方:梁国壁贾兴顺王文强
甲乙双方于2009年5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渭源县新城区的宅基地后院平方米的土地租给乙方,并提供车辆通行通道,租期6年,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因该地块拟被征收部门征用修建商住楼,为了配合征地工作和解决双方修建的库房补偿问题,经甲乙双方和征收部门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修建的库房,面积372.69平方米,征收部门拟评估
补偿人民币372,690元整,(最终数额以征收部门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包含奖金,补偿款由甲乙双方四人平均分配,各得赔偿数额的四分之一。
二、甲乙双方作为一个合同主体与征收部门统一签订库房拆
迁补偿合同,并提供各自身份证和银行账户,由征收部门给双方转账或付款,乙方自动放弃对租用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对以前协议负违约责任。
三、库房所占土地面积的补偿款由甲方单独领取。
四、以上协议在2015年8月1日前有效,在征收工作结束前,
乙方必须保持库房的完整性,并不在库房内存放有价物品。若2015年8月1日前征收部门未征收该库房,则上述协议于2015年8月1日起自动失效。
五、协议签订后双方四人必须严格履行,如果违约,每人补偿
违约金10万元。
以上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证明人:拆迁办
2014年4月17日
《分配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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