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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7: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提高示范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引领和带动全省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以《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和《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评定与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评定与管理程序分为创建培育、初级审核、省级评定、证后管理四个阶段。

第五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制定相关政策。省安全监管局宣教中心负责组织评定及证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创建培育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提出创建申请:

(一)河北省辖区内各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具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人员、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含)以上企业。

第七条 企业应填写《“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附件1),逐级报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企业要认真按照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安全文化建设业务培训及其他相关活动。创建期间,企业可邀请安全文化专家进行指导帮建。

第九条

申请创建企业,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报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础较好、经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查合格的,可提前申报。

第三章 初级审核

第十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2)、《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附件3),逐级报所在县(市、区)、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

(三)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作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企业核心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宗旨、安全愿景、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情况、创建期间取得的成绩、深化建设的目标、计划等。

对取得的荣誉应提供表彰机关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进行佐证;

(四)反映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影像资料;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第十二条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地进行审核,通过后填署意见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初级审核。初审通过的报省安全监管局,并为企业出具第六条

(二)证明,初审未通过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说明原因。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直接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四章 省级评定

第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第十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通过资料复核的企业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程序包括听取汇报、现场考察和交换意见。

(一)听取汇报。企业汇报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过程、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情况;专家组介绍现场评定安排和评定方法;

(二)现场考察。通过“听、查、看、问、考”等方法了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验证各项评定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效果。包括:查阅文档资料;召开员工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随机提问;实地察看;按照评价标准给出相应分值;

(三)交换意见。根据现场考察的结果,与企业交换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协调组织召开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审会议,包括安全文化专家和省、市安全监

管局及申报企业人员参加。依据企业汇报材料及现场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在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省安全生产宣教网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批准后确定为本年度“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并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十六条 称号的时效与管理:

(一)“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三年。

(二)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递交上一年度《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附件4),未按时提交《报告表》的,对其提出警告。连续两年未提交《报告表》的,撤销其“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三)省安全监管局对示范企业适时组织抽查。对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出现严重倒退或其他严重影响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视情撤销其“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四)企业在称号有效期内,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社会影响事件,撤销其“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五)示范企业应在称号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复评申请,提交《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申请书》(附件五),由省安全监管局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定。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自动废止。

(六)对自动废止和被撤销称号的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发文通报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在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中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报“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十八条 对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宣教网开辟“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专栏,对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企业的先进经验进行报道推广。

第二十条 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和河北安全生产杂志等省级媒体上对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且安全文化建设工作创新突出的企业进行报道,并积极向国家安全生产宣教网、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国家级媒体推荐报送。

第二十一条 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中优先免费获得宣传资料、专家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文艺演出等机会。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监管局积极协调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对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实施工伤保险费率、安康杯竞赛、青年文明号及其他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惠或政策倾斜。

第二十三条 获得“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原则上不安排专项执法检查,确需执法检查的,以指导帮建为主。

第二十四条 示范企业优先享有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

2、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3、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自评表

4、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工作报告表

5、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药品质量诚信建设示范企业评定工作条例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

10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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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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