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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达拉特旗境内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达拉特旗境内黄河干流(毛不拉孔兑至吉格斯太梁家圪堵扬水站)管理范围内河道及10条一级支流(十大孔兑)及其所有支流的河道管理服务的巡查。

第三条 达拉特旗水务局负责所辖范围内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所辖范围内负责河道巡查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达拉特旗防汛办黄河堤防管理所、罕台川河道管理所、哈什拉川河道管理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各管理所应当明确划分所属各站的管理范围,并明确其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巡查职责。

第五条 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违法案件或水事纠纷的行为。

第六条河道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未经审查同意或违反审批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未经审批同意或不按审批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

(三)未经许可在河道上扒口、架泵或堵坝等修建临时设施擅自取水的行为;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垦河道或围湖造地;

(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的行为;

(六)在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挖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荒地,破坏生态植被的;

(九)未经批准在河道内建设旅游设施,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或者超出设定的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经常巡查:各管理所每星期对所管辖河道进行一次巡查,汛期主要险段每天巡查一次,其他三天巡查一次。洪水期应酌情增加巡查次数。

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每个月对所辖重点河道巡查一次,同时对各管理所河道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不定期巡查:局水政监察大队或各水管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所辖河道的重要河段;靠村庄及容易产生水事纠纷的河段;重要工程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巡查。巡查次数及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八条 河道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

水政监察大队应建立巡查登记制度,做好巡查后的登记记录工作,记明有关事项。水政监察大队、各管理所应指派专人负责河道巡查记录的登记和河道巡查档案的管理。

各管理所应在巡查结束后将巡查情况报局水政监察大队。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二日内报局领导。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九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由水政监察分队上报至局领导(报

告格式见附表2)。经确认属重大水事案件的,应及时报水政监察支队。

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分为一般、较大、严重、重大四类。

(一)一般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20立方米以下;河道内非法耕种不超过100亩;违章建筑不超过200平方米等影响不大、损害较小的案件;

(二)较大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10000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20-1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在100-200亩;违章建筑在200-300平方米等影响较大、损害较重的案件;

(三)严重水事违法案件:指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在100-2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在200-300亩;违章建筑在300-400平方米等案情复杂、损害严重的案件;

(四)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指案件特别复杂,影响重大,损失在50000元以上;工程管护范围内取土方量超过200立方米;河道内非法耕种超过300亩;违章建筑超过400平方米等案件。

上述损失是指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遭破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 一般水事违法案件:由水政监察人员现场及时处理,并报市局水政监察市备案;

其它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人员应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填写有关文书和调查报告,及时报水政监察大队领导,由水政监察大队领导审查后报局领导决定是否立案并确定调查处理人员。

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局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三条 对在河道巡查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水事纠纷,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水事案件,或消除、制止重大水事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河道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1、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2、对上级的巡查指令未能及时组织安排落实或拒绝组织安排落实的;

3、对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处理,出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败诉案件的;

4、巡查中发现问题不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塔管局水政水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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