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

第五条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范围的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段;临河城镇、村庄河段;水利枢纽、重要涵闸;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的巡查。巡查次数、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七条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登记格式见附表1)。

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前报黄委。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上报至黄委(报告格式见附表2)。

第九条水文局所属水文水资源局应组织水文站,负责对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进行经常巡查;对禹门口以上干流水文站监测河段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及时告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条河务、水文、水质监测、水利枢纽、涵闸管理等基层单位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委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委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河道禁渔巡查制度

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巡查报告制度

达拉特旗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定稿]

河道日常巡查监管制度

河道巡查工作总结

河道巡查工作总结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巡查实际效果分析

河道巡查实际效果分析

黄河河道整治工程管理标准(试行)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