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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5: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二、受理依据

(一)《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2015〕62号);

(二)《关于印发血友病等12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63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鉴定经办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险字〔2016〕20号)。

三、受理单位及受理地点

受理单位: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属受理地点:淄博广电医院(张店区柳泉路西二巷);

区县受理地点:所在区县,后附咨询电话。

四、受理时间

上半年为5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为11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受理。

五、办理条件

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在以下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可按规定提出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尿毒症;

3、脏器官移植;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阻塞性肺气肿;

11、慢性心力衰竭;

12、慢性房颤;

13、冠心病;

14、心肌病(原发性);

15、消化性溃疡;

16、肝硬化;

17、慢性肾小球肾炎;

18、肾病综合征;

19、慢性肾功能衰竭;20、再生障碍性贫血;

21、白细胞减少症;

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甲亢性心脏病;

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6、皮质醇增多症;

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系统性硬化症;

31、多发性硬化;

32、震颤麻痹;

33、运动神经元病;

34、结核;

35、精神分裂症;

36、分裂情感性障碍;

37、偏执性精神病;

38、双相(情感)障碍;

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0、精神发育迟滞;

41、血友病;

42、癫痫;

43、重症肌无力;

44、白塞氏病。

(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尿毒症;

3、脏器官移植;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

11、阻塞性肺气肿;

12、结核病;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精神分裂症;

15、分裂情感性障碍;

16、偏执性精神病;

17、双相(情感)障碍;

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9、精神发育迟滞;20、血友病;

21、癫痫;

22、苯丙酮尿症。

六、申请材料及复核规定

(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一份(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社保卡号或银行开户卡号(账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 (1)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2)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的,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供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材料。

(三)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七、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三)申请人领取结果并办理签约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大厅

(二)电话咨询:

市医保处:0533-3177118;张店区:2856267;淄川区:5288442;博山区:4110545;临淄区:7213631;周村区:6186511;高新区:3598009;桓台县:8217785;高青县:6967330;沂源县:3252005;文昌湖区:603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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