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二、受理依据
(一)《关于建立门诊慢性病准入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2015〕62号);
(二)《关于印发血友病等12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鉴定标准的通知》(淄人社发〔2016〕63号);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鉴定经办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医险字〔2016〕20号)。
三、受理单位及受理地点
受理单位: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属受理地点:淄博广电医院(张店区柳泉路西二巷);
区县受理地点:所在区县,后附咨询电话。
四、受理时间
上半年为5月15日至30日,下半年为11月15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等危重症疾病参保人,可随时受理。
五、办理条件
正常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患疾病在以下病种范围的参保人,可按规定提出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
(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尿毒症;
3、脏器官移植;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阻塞性肺气肿;
11、慢性心力衰竭;
12、慢性房颤;
13、冠心病;
14、心肌病(原发性);
15、消化性溃疡;
16、肝硬化;
17、慢性肾小球肾炎;
18、肾病综合征;
19、慢性肾功能衰竭;20、再生障碍性贫血;
21、白细胞减少症;
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4、甲亢性心脏病;
2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6、皮质醇增多症;
2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2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9、系统性红斑狼疮;30、系统性硬化症;
31、多发性硬化;
32、震颤麻痹;
33、运动神经元病;
34、结核;
35、精神分裂症;
36、分裂情感性障碍;
37、偏执性精神病;
38、双相(情感)障碍;
39、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0、精神发育迟滞;
41、血友病;
42、癫痫;
43、重症肌无力;
44、白塞氏病。
(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
2、尿毒症;
3、脏器官移植;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5、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6、类风湿病(活动期);
7、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
8、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
9、慢性病毒性肝炎;
10、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
11、阻塞性肺气肿;
12、结核病;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精神分裂症;
15、分裂情感性障碍;
16、偏执性精神病;
17、双相(情感)障碍;
1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19、精神发育迟滞;20、血友病;
21、癫痫;
22、苯丙酮尿症。
六、申请材料及复核规定
(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资格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申请表》一份(可从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社保卡号或银行开户卡号(账号);
3、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A4纸)。无住院病历的需提供: (1)近期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2)两年内连续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3)近期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复印件。
(二)申请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的,按上述要求提供的材料提供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材料。
(三)取得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参保人连续3年内慢性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慢性病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不设资格复核期限。
七、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
(三)申请人领取结果并办理签约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市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大厅
(二)电话咨询:
市医保处:0533-3177118;张店区:2856267;淄川区:5288442;博山区:4110545;临淄区:7213631;周村区:6186511;高新区:3598009;桓台县:8217785;高青县:6967330;沂源县:3252005;文昌湖区:603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