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购药有关规定告知
为了规范门诊大额疾病的用药,现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1、慢性病鉴定通过后,参保患者需携带《大额慢性病诊疗手册》到指定医院就诊,由指定医师填写门诊病历,并制订出相应的用药计划。
2、病人持指定医院医生的用药登记表到医保中心在电脑上进行所鉴定病种及用药情况登记(一种病三种药、二种病五种药、三种病七种药),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下月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
3、在中心登记后,病人自行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药,(只限一家,一年内不得更换购药点),一次购买一个月量,凡药品超量、无购药明细的、分次购买、一次开票的、不在慢性病定点购药(指定购药机构名单另行通知)的,一律不给予报销。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发票及与发票相符的电脑小票,无电脑小票者不予报销。
4、恶性肿瘤放、化疗病人用放、化疗药品,血液透析病人用药、心肌梗塞病人做支架两年后仍需用氯呲格雷的、糖尿病病人用胰岛素的、高血压合并冠心病需用氯呲格雷、高血压合并糖尿病需用胰岛素、高血压合并肾病需用肾病药品的,必须提供医生处方、检查、化验单并附定点医院门诊发票,至医保中心报销。
5、慢性病管理坚持“五定”原则:定病种(十七种病);定医院(慢性病只能到指定的医疗机构由指定医生诊治);定药品药量(该病种限定药品品种及用量);定检查治疗(限定与病种相关的检查治疗项目);定周期(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
6、慢性病医药费报销实行每年1月份、7月份两次在医保中心定期收取、集中报销的办法。收取票据时间限定一个月,由专人负责,过期顺延至下一期。
7、异地购药的,必须提供当地公立定点医院(只限一家)诊治医生开具的处方(注明每日用量),一次购药限定一个月的量。
8、需外购药品时,应到市、县(市、区)医保中心办理外购药申报审批,每次审批的外购药用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9、恶性肿瘤病人慢性病报销自2012年1月1日起只限于放化疗及相关检查、化验费。
10、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停止享受慢性病待遇,出院后视带药情况继续享受。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