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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如何“施工”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如何“施工”

2016年11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山西确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一年多来,山西省委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按照转隶组建、建章立制、评估深化三个阶段有力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整合反腐败力量,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党委书记当好“施工队长”,以高度政治自觉“按图施工”

“各级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思想上要十分清醒,政治上要十分坚定,行动上要十分自觉,不仅要上手,更要上心,不仅要担当,还要干好。要当好‘施工队长’,防止原则性领导,做到亲自调查研究,亲自把握方案,亲自组织协调,亲自破解难题,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领导坚强有力有效。”2016年12月2日,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上,对与会的省市县三级党委书记明确提出要求。

作为“施工队长”,骆惠宁亲自抓、带头干,总体工作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办,发挥了关键作用。山西省委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骆惠宁担任组长,省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纪检、组织、政法和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等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领导。

根据中央精神,山西省委提出了“转隶开局、平稳过渡、逐步深化、规范高效”的工作思路,确定了“三步走”总体安排:第一步突出“转隶”;第二步突出“建制”;第三步突出“深化”。围绕‘三步走’,省委先后制定了‘三个方案’:第一个方案主

要是集中抓‘转隶’;第二个方案主要是聚焦制度创新;第三个方案主要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这三个方案的共同点是解决改什么怎么改、谁来抓如何抓等操作层面问题。同时针对市县试点中的共性问题,出台了市县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为试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提供了具体指导。山西省三级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逐一同转隶人员面对面谈心谈话,班子成员入户家访2807次,不少地方的党委书记亲自与转隶人员谈心谈话,不断强化“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说一家话、干一家事”的意识,促进干部队伍深度融合。

“监察体制改革最大的特点是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通过整合反腐败力量,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办案程序上实现了由‘结果领导’向‘全过程领导’转变,保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权、审批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晋中市委书记介绍,“现在各级党委定期听取汇报、分析研判反腐败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把握政治生态,党委书记肩负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变得实实在在。”

二、狠抓建章立制,强化内控机制,疏通“纪法”“法法”衔接“堵点”,确保制度管用可行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海案是山西省监委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早在3年多前,检察机关就接到了郭海涉嫌失职渎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的举报并对其立案,但由于《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企业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由公安机关管辖,就搁置了。当时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纪委都展开了调查,但由于

反腐败力量分散,谁都管却谁都没管得住、管到位。

山西省监委成立后,《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对部分案件管辖权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刑法》中第163条至169条原来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罪名,以及涉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一并调整为监委管辖。类似郭海案原先“九龙治水”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省委主要领导的统一指挥下,省监委于去年2月26日启动初核,省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案情汇报,于3月21日决定对郭海采取留置措施。通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郭海不仅承认了自己失职渎职的问题,还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1600多万元的情况。去年7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受贿罪判处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海当庭表示认罪。原先拖了3年的案子现在只用了不到3个月就查清,总共4个多月就办下来了。郭海案最大的标志性意义就是把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成了执纪效能,这得益于建立了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省委副书记黄晓薇介绍,山西省委在试点之初就积极谋划、部署建章立制工作,通过建立“4个一”工作制度,解决纪委监委内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等“纪法”协调衔接问题;通过建立“1+4”10项制度体系,打通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法”协调衔接关键环节。

山西省纪委在去年2月底起草完成“一个办法”(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试行办法)、“一打规范”(调查措施使用规范)、“一张流程图”(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流程图)、“一

套文书”(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进行“流程再造”,细化12项调查措施的内涵和使用程序,统一61种常用文书,着力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同时,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以《省委政法委统筹指导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为牵引,以法、检、公、司各部门工作办法为主体的10个试行文件组成的“1+4”制度体系,强调在试点期间检察机关不再设立新的机构专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慎重使用、严格审批不起诉权力;明确留置折抵刑期;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相关调查措施、看护留置人员;司法部门配合做好律师教育管理和司法鉴定工作,等等。各项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比较强,为改革试点目标落地奠定了制度基础。

“4个一”制度在去年3月底正式印发后,经过几个月的运行,起草组又吸收了对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分析反馈意见和实践中发现的不完善的问题,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后,于2017年9月再次印发,力求使制度在实践中更加实用可行。

例如: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监察委员会查办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县纪委监委如果需要调查询(讯)问在押罪犯的,需指派二名以上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以及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正式公函(介绍信),前往监狱询(讯)问在押人员,各监狱应予配合。在这项制度出台前,县纪委如果想询(讯)问距离几公里远的县监狱的在押罪犯,需要先向市纪委打报告,市纪委再向省纪委打报告,再由省纪委向省司法厅有关部门去函,省司法厅再向省监狱管理局去函,最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向该县监狱发函才能实现。“一下子省去了好多个环节,方

便多了!”

三、全面开展分析评估和案件评查工作,通过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提升试点工作质量

有的市县党委抓改革部署要求多、督促检查少;有的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还担任市人大常委;在办公、谈话、留置场所方面还存在改造建设不达标、规章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2017年7月19日至27日,为了找差距、补短板、促深入、抓落实,按照省委《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评估方案》和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班子成员带队,对山西省11个市、27个县的试点工作开展分析评估和案件评查时发现的。其间,评估组对照省评估指标体系7方面17大项50小项的内容,通过听、看、查、访、谈、评等方式逐项评估;听取试点工作整体汇报和专题汇报50次,同886名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和政法机关干部进行座谈,抽查评估396起线索处置、违纪违法案件卷宗,走访被谈话、审查对象162人,查看谈话室、留置场所208处,查阅收集各类工作资料上万份。针对评估、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共梳理出125个问题,其中由省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统筹解决22个,各市县分别解决103个,较好地达到了以评促改的目的。

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实践课题,山西省还进一步抓延伸抓拓展,部署开展了“三试点一探索”的自选动作,即组织开展政务处分、乡镇监察、派驻监察试点工作,探索对驻晋铁路运输单位的监察工作。

朔州市平鲁区和临汾市安泽县是山西开展乡镇监察工作的试点地区,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全省全面推开。从人员配置上,每个乡镇设2名县(市、区)监委派出监察员,1名为乡镇纪委书记,由县(市、区)委任命;1名为乡镇普通公务员,由县(市、区)监委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察对象为乡镇机关内设行政机构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学校和医院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村“两委”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监察体制改革使得山西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目前,该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监察对象共计297.52万人,比以往增长18.74%,其中非党员对象占18%。

2017年11月30日,山西省委召开了省市县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省市县政法委书记、检察长等参加的全省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深化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省委书记骆惠宁在会上强调:“我们要按照习总书记的教导,敬终如始地做好改革工作,持之以恒,善作善成,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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