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市(州)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应当实行技术审核或验收承办、技术复核、行政审批三级负责制度。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的,可以实行技术审核或验收承办、行政审批二级负责制度。
第三条
技术审核人员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核和施工监督责任;验收人员承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责任;技术复核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消防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的技术依据以及审核或验收意见是否准确等进行复核,承担技术复核责任;行政领导负责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和期限等进行审查,签发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审批责任。
第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与消防验收工作应当由不同的消防监督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承担对同一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消防验收工作宜组织负责消防设计审核工作的消防监督人员参加。 第五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技术复核,应由分管防火的副支队长和防火处长分别负责。
第六条
支队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正职领导负责。大队(科)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由大队长和教导员(科长)或大队长和副大队长签发。
第七条
支队应当设立消防验收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在实施重要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时,应当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消防设计审核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大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由行政领导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中“消防验收负责人(签名)”栏中的签名,支队验收的一般工程由负责复核验收文书的领导签名,大型工程由负责签发验收文书的行政正职领导签名;大队(科)验收的工程负责签发验收文书的行政正职领导签名。
第九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应当按照工作交接制度,及时向负责消防验收的人员移交相关的审核资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