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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墙司法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1:37: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温陈街道办事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立冉(党委书记)

副 组 长:翟 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刘文军 (党委组织委员) 孔翠翠 (党委宣传委员) 贾少栋

信访办主任

肖建国

派出所所长

李桂超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许庆军

民政所所长 徐晓辉 老龄委主任 贾国盛 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赵林燕同志兼任。

2温陈司法所工作职责

司法所在茌平县司法局和温陈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温陈办事处辖区内的司法行政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基层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3、温陈司法所组成人员

长:

于海涛

司法助理员:

赵林燕

4、温陈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成员

任:于海涛

副主任:赵林燕

专职调解员:赵林燕

马超

李爱贞 兼职调解员:贾少栋、许庆军、张吉阳、胡 霞、刘德勇、肖建国

齐以军、刘敏、于文晓、杨

华、

苏伟强

、刘罡强、王宗亮

张 磊

5、

6、7温陈街道办事处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民间纠纷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减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为切实搞好我办事处的纠纷调解,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指导思想: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综合治理。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工作实践的新经验,以及调解工作发展的趋势,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

(二)合情合理的原则

(三)合乎公序良俗的原则

(四)民主自愿的原则

三、纠纷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受理;另一种是申请受理。受理纠纷要注意及时、主动地前去调解,特别是对容易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

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做调查,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村了解情况;四是有些纠纷还要到现场调查。

3、对当事人说服劝导。这是调解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4、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请求,制做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人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

5、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调解工作的方法

(一)要善于从宏观上摸索和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了解宏观趋势,做到胸有全局,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

(二)要善于从微观上研究和认识各种具体纠纷的状况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提高辨别、驾驭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三)值得注意的几种调解方法

1、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抓住矛盾焦点,对症施调。

2、青少年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予以重视,要稳住当事人,再做家长的工作,教育家长对自己的子女从严要求,不要袒护。

3、对容易造成恶性案件的突出性纠纷,要采取“一快、二稳、三调处”的办法。

4、调处纠纷时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8、调解当时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0、司法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管理的规定

2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11、

12、社区矫正的罪犯报到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13社区矫正的罪犯学习、劳动的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14、温陈街道办事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立冉(党委书记)

副 组 长:翟 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刘文军 (党委组织委员) 孔翠翠 (党委宣传委员) 贾少栋

信访办主任

肖建国

派出所所长

李桂超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许庆军

民政所所长 徐晓辉 老龄委主任 贾国盛 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于海涛同志兼任。

15温陈街道办事处法律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立冉(党委书记)

副 组 长:翟 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刘文军 (党委组织委员) 孔翠翠 (党委宣传委员) 贾少栋

信访办主任

肖建国

派出所所长

李桂超

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许庆军

民政所所长 徐晓辉 老龄委主任 贾国盛 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设在司法所,工作站站长由于海涛同志兼任。

16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的规定

3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7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的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8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9、20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3、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4、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6、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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