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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 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5: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培育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 加快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赵小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不断加强,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服务不断得到拓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残疾人带来了福音,2010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国办[2010]19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当前,也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残疾人工作的中心点,也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和关注点。由于残疾人的需求具有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等特点,要将残疾人保障和服务融入政府大盘,争取资源,用足政策,要动员社会、社区力量共同为残疾人服务,同时要提升残疾人工作者服务残疾人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最大程度地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

一、全省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

根据我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省各类残疾人221.1万人,约占总人口比例6.25%。其中视力残疾35.6万人,占16.1%;听力残疾61.3万人,占27.7%;言语残疾2.7万人,占1.2%;肢体残疾49.9万人,占22.6%;智力残疾19.1万人,占8.6%;精神残疾16.3万人,占7.4%;多重残疾36.2万人,占16.4%。残疾等级为一级的32.5万人,二级的24.9万人,三级的60.3万人,四级的103.4万人。一二级为重度残疾,57.4万人,占全部残疾人的26.0%;三四级为中度和轻度残疾,163.7万人,占74.0%。全省残疾人口中,0—6岁残疾儿童4.5万人,占2.1%,7—24岁青少年残疾人17.9万人,占8.1%,25—59岁青壮年残疾人67.3万人,占30.4%,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131.4万人,占59.4%。

根据福建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人调查表统计推算,从未接受过任何服务或扶持的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61.1%。62.5%的残疾人需要医疗服务与救助,但仅有20.75%得到了服务; 57.09%的贫困残疾人需要救助与扶持,但仅有14.93%得到扶持;38.57%的残疾人需要辅助器具,但仅有5.24%得到服务;22.48%残疾人需要康复训练与服务,但仅有7.61%得到服务;17.93%的残疾人需要生活服务,但仅有5.55%得到服务。

二、全省残疾人工作者基本情况

自1988年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各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都成立了残联;省、市、县残联下属成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康复服务、辅助器具服务等事业单位;县、乡镇建立残疾人服务社;乡镇(街道)、村(社区)聘残疾人专职委员(也叫社区联络员),村(社区)康复协调员等。根据我省2009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

省、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编制数分别为40人、89人、350人、284人,实有人员总数为39人、126人、427人、999人;省、市、县残联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数分别为52人、125人、259人,实有人数为50人、114人、255人。总计全省残联含事业单位编制数1199人,实有2010人。

1 县、乡镇建立残疾人服务社和服务分社,实有工作人员分别为204人、463人。总计667人。

乡镇(街道)、村(社区)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分别为876人、5227人。总计6103人。 村(社区)设康复协调员4009人。

三、目前存在问题

(一)虽然全省残联自上而下都成立残联并建立了一支残疾人工作者队伍,但明显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存在越基层人员越少的情况。

从残联在职人员情况看,省残联含事业单位实有89人;9个设区市残联含事业单位实有240人,平均一个设区市不足27人;84个县(市、区)残联含事业单位实有782人,平均一个县(市、区)9.3人,还不足10人;1103个乡镇(街道)残联,实有人员999人,平均一个乡镇(街道)0.9人,还不足1人。

全省残联含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为2010人,对应全省221万残疾人,约为1:1100。如果按编制人数计算就更少了。

全省残疾人工作者,包括残疾人服务社工作人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等共计12789人。我省有12987个村(社区),平均一个村(社区)不足1人。对应全省221万残疾人,大约1:173。实际还存在残疾人服务社没有编制,工作人员可能是残联人员或残疾人专职委员兼任;残疾人专职委员和康复协调员可能是同一个人等情况。

而且残疾人专职委员的文化程度偏低。根据省残联互联网上社区联络员管理系统统计,残疾人专职委员中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仅17.25%,高中(含中专、技校)占26.98%,初中文化占44.33%,还有11.44%是小学和文盲半文盲。

(二)我省已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服务机构,但覆盖面小,受益残疾人少,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基本需求。

全省社区(村)2401个,已开展社区康复服务1982个,占社区(村)总数的82.55%,已建康复站社区1632个,占社区(本)总数的67.97%。辖区内残疾人1631299人,但建立社区康复服务档案433673人,占残疾人总数的26.59%,已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累计数346704人, 占残疾人总数的21.25%。距离2013年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差距甚大。

全省残疾人康复机构235个,其中听力语言残疾康复机构35个,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11个,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服务机构100个,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机构89个,在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人仅1293人。与残疾人总数22.48%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比较,存在极大差距。

全省残疾人培训机构115个,全年培训残疾人22129人,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仅2241人。

(三)残疾人工作者服务残疾人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惠及残疾人的政策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省人民政府早在1996年制定《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组织,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

2 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根据省地税“就业保障金征缴数据库”数据,到2009年年底,全省(厦门除外)分散按比例就业单位申报覆盖率仅为35.65%,申报单位64091个,其中安置残疾人达到法定1.6%比例的单位仅1297个,占申报单位总数的2.02%;有安置但未达到1.6%比例的单位806个,占1.26%;尚有61988个单位未安置残疾人,占96.72%。申报单位中安置残疾人5408.55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其中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规定,“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各个项目的比例应掌握在:培训费不少于50%;扶持费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奖励等各项费用。” 根据我省2009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2009年收取就业保障金303,656,145.88元,支出303,127,429.54元,其中培训支出19,253,129.78元,仅占当年支出总数的6.35%。

2005年6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4号),2007年8月30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制定《福建省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的实施办法》(闽劳社文[2007]386号)提出:对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有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低于上年度设区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含60%),给予个体养老保险补贴。但根据我省2009年度残疾人事业统计年报报表:2009年个体养老保险补贴人数仅750人。

四、社会工作借鉴

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1991年成立时对社会工作给出定义: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人和解决问题的工作。它帮助社会上的贫困者、老弱者、身心残障者和其他不幸者;预防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或生活方式不良而造成的社会问题;开展社区服务,完善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和社会生活质量,实现个人和社会和谐一致,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编委会,1994)由此可见,残疾人是社会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社会工作是一门助人自助的专业,以实践为核心,注重帮助人的方法与技巧,同时也非常强调培养工作者的价值观与伦理情操。残疾人社会工作是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一种务实性的社会工作,不仅是要解决残疾人个人问题,同时还要将残疾人群体以及社会残疾人现象作为服务和研究对象;既要解决个体残疾人、残疾人群体面临的问题,同时还要解决残疾人在社会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如教育、就业、不公等问题,以及残疾人现象给社会造成的问题和影响。残疾人工作者要树立社会工作理念,借鉴个案、小组、社区、社会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为残疾人提供更到位和更为贴心的服务。

对残疾的认识模式不同,社会工作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也不同。残疾认识模式一般分为三种:

一是医疗模式。这种观点将残疾视为疾病,认为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可以解决病者的困难。依据医疗模式,处理残疾问题的办法是福利和医疗。社会将残疾人作为需要保护、同情、怜悯的对象,通过救助使残疾人的生活善有所改善。同时尽可能通过治疗、康复帮助残疾者重建其身体功能,使其达到正常社会或某个岗位的要求。在这种模式指导下,社会工作者应对现代医疗科技的进展有基本认识,并在适当情况下协助残疾人取得合

3 适的服务,包括转介病人前往有关的医疗机构,以及在病人有需要时帮助申请经济援助等。

二是个人模式。这种模式将残疾视为个人(或家庭)的悲剧,个人(或家庭)要承担在治疗残疾过程中的痛苦。在这种模式指导下,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就是从旁协助,让残疾人接纳自己的残疾现实和重新适应环境。

三是社会模式。这种模式认为,残疾并不必然导致障碍,只有当残疾与环境、与社会对待残疾的态度发生冲突时,残疾才构成障碍。即障碍的有无及其程度是由残疾人与其生活环境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是个人残疾经验与社会环境动态互动的结果。因而残疾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应该为受损的个人承担责任,即残疾人个人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应该由社会来补偿。社会工作者的任务除了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外,还致力于消除限制残疾人的外在环境和社会因素,协助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发展机会,以达到自强和自主的境界。

五、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不同学历层次教育协调配套、专业培训和知识普及有机结合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中国残联正着手编制《中国残疾人事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其配套文件,建立一支具有社会工作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一支既懂管理、又懂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人才管理队伍。将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家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培育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新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提升残联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能力。残联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残联理事长,都应当努力成为社会工作者,掌握并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目前县级残联理事长多数来自乡镇,年轻,有魄力,有干劲,但普遍都缺乏社会工作的经验,甚至不了解社会工作。每年的理事长培训班、业务培训班等,都应当加上社会工作这一课,扎实提升残联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水平。残联招聘工作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招聘社工专业毕业生。目前全省残联一千多人,几乎没有社工专业毕业生。而我省每年有社工专业毕业生400人左右,却但大多数因各种原因改从他业。这是国家人才培养的损失,也是残疾人事业的损失。

(二)加快培养专业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各级残联要组织动员残疾人工作者,特别是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鼓励从本单位培育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对考试成绩优异,专业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的残疾人社会工作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会工作职业水平等级实施任职资格与执业认证制度,并给予适合岗位和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激励他们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三)继续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联络员)聘用和在职进修。要尽量做到每个社区(村)都至少有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联络员),残疾人工作要延伸到基层,要能够贴近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服务。要提升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联络员)文化和专业素质,省残联已连续两年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联络员)参加福建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与福州大学人文学院联合开设《社会工作与管理》自考专科、本科助学班,并给予经费补助。各级残联应鼓励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联络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大专、本科班在职学习和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联络员)要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的工资待遇,对通过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应聘为社会工作师或助理

4 社会工作师,工资待遇相应提高。

(四)动员社会组织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目前我省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尚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培育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社工岗位、民办公助、公办民营、股份制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壮大服务残疾人的专业队伍。

(五)建立高校社工实习基地。省残联与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等高校合作共建了社会工作专业实习基地,在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同人助残志愿者服务中心、省肢残人协会、启能中心等实习点开展实习。各级残联应借助高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及学生的专业知识,带动提高全省残疾人工作者社工实务能力。同时让社工专业学生提早了解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毕业后有更多机会选择从事残疾人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2004 2.王辅贤,《残疾人社会工作》,2008 3.林友华.社会工作角度正视残疾人的社会问题[J] .闽江职业大学学报,2002,(3) 4.张颖.福建:社会工作者期待职业化.福建日报,2009-05-22 5.赵小瑜.残疾人贫困的成因与特点探讨.残疾人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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