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年××月××日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维护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
益,确保合作社财产安全,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合作社设立财务室,设会计、出纳各一名。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四)坚守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
三、合作社财产属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拆借、平调。
四、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务体系,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并按统一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五、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成员与非成员要分别核算。
六、为加强合作社的经费管理,会计、出纳坚持账款分离,支票、印鉴分管。同时实行回避制度,本合作社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会计、出纳工作。
七、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手续齐全,票据合法,及时结算入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所有经费开支由理事长一支笔审批,凡因业务需要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工资等开支,超过3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未按程序开支,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八、严格固定资产投资,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理事长批准,超过50000元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审批,并要建立固定资产账户。
九、合作社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额度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十一、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二、本制度从宣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