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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4: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增强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和提高管理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问责范围:公司所有决策、管理和运行活动。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 问责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公正公平的原则。管理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放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实现和执行上。

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

2、不执行公司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4、对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安全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的;

4、滥用职权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董事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2、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员工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对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员工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公司财产、员工安全和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团队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团队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2、对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3、不接受监督,不配合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建议免职。

采用第6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流程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四)发生问题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及比例由高层领导研究决定。综合管理部对问责情形有经济处罚的权利,但罚款最低不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责任人工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公司主管级由常务副总进行初步核实后报综合管理部,各公司主管以下管理人员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进行初步核实,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由常务副总进行初步核实。

(一)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高层领导办公会的决议;

(三)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员工的检举;

(五)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及总经理委派人员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二)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时间需延长的,调查组向总经理申请延长。

第十四条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按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总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

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公司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和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若有修订之必要时,由综合管理部将修订方案呈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王 田 戈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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