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职工安置方式选择确定协议书
甲方:佳木斯供水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乙方:编号:身份证号:
为适应供水公司经营机制转换的需要,在岗、内退、长期病假、休劳保、停薪留职的职工将按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职工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 甲种方式:职工可自愿选择与供水公司保留劳动关系。此类人员无经济补偿,对其中大病人员或工伤人员不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等级的医疗补助费和补助金,由供水公司负责安排在项目公司相应的岗位工作,职工基本待遇如下(本着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其他未尽事宜及将来未预见事宜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1、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佳木斯市城市供水TOT项目协议》签署日的水平,不低于黑龙江省同类城市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并随着项目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水平的提高而适当增加。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供水公司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确保为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4、项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工时制度,保障职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5、职工若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高温作业等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津贴及其他待遇。
6、项目公司保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负责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
乙种方式:职工可自愿选择与供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其中大病人员同时支付相应等级的医疗补助费,对其中工伤人员同时支付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后,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甲方不再为乙方提供一切待遇,乙方成为自由劳动者,乙方再就业等一切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与劳动关系订立与解除的相关文书互为补充,联合生效。
以上协议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本人自愿选择上述种安置方式,特此确定,不再变更,由此产生的风险与后果责任自负。职工本人签字及指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