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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0803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6: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须知

一、办理失业登记机构

1、与市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与区属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到所属区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应按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到相应的市或区就业中心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和失业登记手续]。

2、新增劳动力或其它情况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登记程序

1、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应由失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人事携带以下相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①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须注明退工时间和退工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网址:)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一式两联)。 ③ 失业人员本人的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 若本人辞职,需附上辞职报告;若合同期满,需附上相应的劳动合同。

2、来厦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将通过“厦门人力资源网”规定程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传真至相应的就业中心经办窗口(柜台),由经办人员直接在网上办理退工手续。

3、办理时间要求:应在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2个月内(社会保险停交后2个月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如尚未办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供所要求提供的资料。

2、若拟退工的员工未办理用工报备手续,须由用人单位为该员工补办用工报备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如遗失《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中心申请补办。

四、友情提示

1、办理完失业登记后,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请向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用人单位在市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经办窗口)申请失业保险金。

2、本市户籍员工办理完失业登记后,请失业人员本人携带档案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到。若已有新的工作单位,请直接到新单位报到即可。

五、服务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中心:电话:5123420 5207078传真:5123372

地址: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

海沧分中心:电话:6530622传真 6530622地址:南海三路1268号 思明区:电话:5863055传真:5182774地址:禾祥东路168号 湖里区:电话:5635673传真:6015953地址:仙洞路3号 集美区:电话:6213632传真:6068183地址:杏滨路898号 海沧区:电话:6580451传真:6056932地址:南海三路1268号 同安区:电话:7316712传真:7316702地址:环城西路99号 翔安区:电话:7889992传真:7889857地址:新店路2009号

网站联系电话:5205579传真:520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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