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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名词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文书名词

侦查文书—是公安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海关缉私机关、监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它与刑事检察文书和刑事裁判文书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文书的有机体系。 P40 侦查文书是侦察活动的产物,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侦查权的主要文字载体,是对侦查活动的真实记载。侦查程序师否合法、有效,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手续是否完备,都要通过侦查文书反映出来。制作侦查文书对保证严格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研究犯罪活动规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表格格式,一纸一联。 P42 呈请立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对接到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时制作的报请领导审批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文书。 P44 呈请破案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已查清犯罪事实,去人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 制作呈请破案报告书,报请领导审核,对于确保办案质量,指导侦查破案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P46 呈请拘传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审判的文书。

P47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凭证文书。

P49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书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

P51 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承办案件的单位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采取拘留措施时所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拘留人执行拘留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P53 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P54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时使用的法律凭证。它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制作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由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通知书或人民法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书签发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P57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为抓获罪该逮捕二在逃的或者逮捕后逃脱的犯罪嫌疑人及从监狱内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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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搜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为了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其他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而依法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审批的文书。

P61 搜查证—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法对发最嫌疑人以及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二制作的法律凭证文书。

P62 呈请扣押邮件、电子报告书—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情或者查获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批准的文书。

P63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向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审批的文书。

P65 调取证书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制作的文书。

延长羁押期限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审理拘留案件时,与三日内未能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拘留期限所制作的文书。

P67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

P68 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文书。

P71 P72 P76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或已死亡的,需撤销案件时制作的文书。 撤销案件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通知原品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文书。

P77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向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结果时制作的文书。

P79 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P81 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P83 检察文书—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为了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

P85 检察文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载体,是行使检察权办理案件的重要凭证。又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是总结经验、宣传法制的重要材料。提高检察文书制作质量,对于依法行使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P96 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管辖额职务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文书。 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制作的文书。

P97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依法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文书。 P98 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于本院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侦查终结,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 P100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

P101 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P103 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辩论时,依法首先发表支持公诉的意见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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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P109 民事抗诉书—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P113 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要求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P115 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检察法律监督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人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所制作的文书。

P118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P121 第二审形式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这抗诉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书面决定。

P132 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P139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依照我国《刑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的书面决定。

P145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纠纷和商事纠纷等案件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P153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P160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纠纷作出的书面决定。

P165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为解决程序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P168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P173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P173 第二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处理民事和商事纠纷上诉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P174 再审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民事案件和商事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实体权利义务协议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P175 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为解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P177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P178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书面决定。

P187 再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P190 罪犯入监登记表—是监狱记载新入监犯罪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P195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P196 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照法定程序,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监狱起诉意见书—是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P200 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P203 罪犯奖励审批表—是监狱依据监管法规给予服刑罪犯行政奖励时填写的审批用的表格式文书。

P205 罪犯评审鉴定表—是指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

P206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是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审批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P208 罪犯出监鉴定表—是监狱填写的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文书。

P209 民事、行政起诉状—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送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P213 民事、行政上诉状—民事、行政案件的被告双方,不服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的要求改判的诉状。

P218 民事、行政答辩状—民事或行政案件被告或被上诉的一方,针对原告或上诉方的指控,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的书状。

P221 民事反诉状、刑事自诉反诉状—民事案件被告方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就原告方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成反诉状。

P225 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成民事再审申请书。 P226

P230 刑事自诉书—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人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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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书—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去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

P232 申诉书—通常也称为申诉状,主要是指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等因不服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裁决而向司法机关递送的,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引起再审的书状。

P234 申请书—各类案件就撤诉、财产保全、复议、强制执行等问题提出申请以及民事案件中宣告失踪或死亡等几类特别程序的案件提出申请的书状。

P235 律师函—是手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名义发出的阐述有关法律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评估,敦促对方履行义务,警示对方将面临的法律后果的文书。

P237 辩护词—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那件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P238 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演说词,称为代理词。

P248 冲裁文书—是当事人间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而制作的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为处理纠纷、争议而制作的各种有关法律文书的总称。

P254 仲裁申请书—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各方当事人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文书。

P255 仲裁答辩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

P256 仲裁反申请书—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后,被申请人就其与申请人之间同一纠纷问题,提出相反的仲裁请求的文书。

P257 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认为另一方有可能因其行为造成争议标的物的毁坏、灭失、转移等,或造成日后的裁决难以执行,因而申请仲裁机构对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文书。

P258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书面裁决。

P258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的文书。

P260 公证书—是由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申请,依法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P260 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P263 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证明、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P267 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书。

P267 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构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

P268 赛事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对有关科学、技术、文艺、体育等群众性比赛活动的各项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依法证明其比赛结果是真实、合法,比赛成绩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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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P270 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现场勘查笔录。

P271 侦查实验笔录—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进行侦查实验,将侦查实验的具体情况用文字记载下来的材料。

P273 讯问笔录—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

P275

P278 调查笔录—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法庭审理笔录—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

P280 评议笔录—是指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P285 执行死刑笔录—是人民法院在奉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将执行死刑现场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的文字材料。

P286 死刑临场监督笔录—是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罪犯执行死刑的时候,派员临场监督所作文字记录。

P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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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_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教学大纲

法律文书写作0801

〈法律文书写作〉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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