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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
(二)
民事起诉书
姓名邹得萍
专业15882397228
学号210030105008
2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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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B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1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得萍 科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星
住所: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12号 邮编:610041电话:85524495
诉讼请求:
一、停止对原告经营活动的干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判令原告终止与原告的《塔机租赁格式合同》关系,归还出租的吊塔设备;
三、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塔机租赁格式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塔吊设备(配备操作人员两名)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租金。2010年5月15日,塔吊在工作过程中钢丝绳突然断裂,坠落过程中击中正在进行高空作业的被告员工甲某头部,造成甲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甲某家属屡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赔偿,由于事故发生后工程一直处于停顿状态,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被告只得一次性支付甲某家属六十余万元了结此事。事后,被告认为造成此次事故原告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却举不出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对此次事故责任。被告因原告拒绝赔偿,找人到原告的营业地恣意闹事,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活动和声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直接给原告造成营业困难,导致大量的经济损失,请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经营活动的干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被告的行为也使得《塔机租赁格式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要求终止合同关系,归还租赁物。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原告:B公司
201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