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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3-01 20:10: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被保险人非现场作业和管理时的突发性疾病;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有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超过一年的,须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保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有以下两种计收方式:

1、按施工建筑面积计收(见附表一);

2、按工程合同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收(见附表二)。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特别约定除外)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工期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其超出部分按极短期费率计算(见附表三)。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词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和突发疾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受托人应提供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投保人及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保单上批注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投保人应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三、投保单位的在职人员少于5人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释义

1、意外伤害: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生产作业或管理过程中以及在与本施工现场相关的临时设施中,由于不安全因素或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突发疾病身故:是指在施工现场作业或行使管理时,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因为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并在十日内死亡(劳动部关于“工伤范围及其认定”一章)。

4、未满期保险费:按保险费乘本合同未经过月数除以12计算,不足月的按1个月计算。

5、手续费: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6、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7、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8、本公司: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毛保险费=每100平方米保险费×总建筑面积/100

附表二

按工程合同造价计收(每人每万元保险金额)

费标准的10%。

说明:在确定基础收费标准后,本公司可根据施工特点、有无结冻期等影响出险概率的因素实行浮动收费,浮动范围为基础收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

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出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室,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3.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建筑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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