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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调查表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16 12:05:45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求解释

案例1

A用橡皮擦弹纸团造成路人B右眼巨大裂孔性视网膜脱离,共花医疗费10000元,B凭平安保险公司合同获得理赔款8000元,之后,B又要求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5000元,A以B已获得保险理赔,应当抵消自己的赔偿而拒绝,****年**月,B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A赔偿医疗费护理费25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理由如何?

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时A赔偿B19000元【25000-(10000-8000)】,因为此处B是右眼受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而意外伤害险只有在出现残疾或者死亡者这种无法进行货币计量的损失时,适合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受害人获得施害人赔偿不受其他赔偿途径限制,对于可恢复性受伤,适合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需要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受害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获利的情况,易引发道德风险。

但是实务判决上,可能根据举证的不足,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判决结果与理论结果不一致。 案例 2

19**年5月,湖北省*县矿产公司为本单位全体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司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额3000元,同年9月15日,驾驶员唐某驾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于同年11月给付人身保险金3000元,由单位领取,归单位所有。4年后,唐父以被告人(矿产公司)为其儿子投保人身意外险是赌博行为,其受益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理应原告继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矿产公司在给单位员工投保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是以单位全体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险

分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保险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如果没有填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唐父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参考:《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推荐第2篇:意外伤害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没有他人责任的(学生互相打架受伤,由伤害他人一方承担医药费),门诊如何走医保报销程序如下(如果住院直接刷医保科刷医保卡,就没有报销了):分校区向大队部备案,在学生完全治疗好后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报销医保卡学校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没有。提供材料:

1、孩子病例

2、发票原件

3、用药清单

4、医保卡

5、治疗全部完毕班主任提供情况证明,并盖学校公章。资料齐全后必须家长亲自到区医保办办理(地址:洪楼历城区中东南侧南侧胡同)情况说明模板(可手写可手写):证明

2014年4月日,级班同学在课上活动时,自己不慎,与他人无关。特此证明。

济钢鲍山学校请请各班主任、年级组长留存此资料!发生意外伤害后不要慌张,首先与家长联系,及时给学生治疗,如果家长需要了解报销情况可以提供以上方案,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其他保险学校就没有了,如果属于打架行为,请查清原因后由伤害一方承担医药费!(医保办电话:66899159)

推荐第3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 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许多共性,诸如:均以人的身体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原则上均属于定值保险;均禁止权利代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保危险的广泛性

只要是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都是保险人的责任。而且,若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特约,或者由保险人提供伤害商业保险的特殊品种,可以将一般伤害保险中所不保之危险包括在内,例如特定旅行期间线路或工具内的以外伤害事故,以及电梯危险、失火危险、公路危险都可以列

为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期间的短暂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采取短期保险方式,期限限定在一年以下。因为某些危险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中团体的成员的聘用一般是短期合同,旅行、短期航程等也属于短期行为。

(三)危险结果的可推定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限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致死的条款先行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这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定要见到生死凭证大不相同。

(四)被保险人职业及行为的限定性

是指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于被保险人从事职业和行为加以约束,以减少遇到意外事故的几率的一种合同约定。就职业而言,若发生职业变动,在合同续签时应向保险人声明;就行为而言,应避免从事危险性活动,使约定的事故发生在预料之中。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爆炸、雷击、触电、碰撞、倒塌、烫灼、淹溺、中毒、扭折、冻伤、中暑、窒息、坠跌、被人兽袭击、车祸、翻船、飞机失事、以及工伤事故等。对上述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下列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身体、犯罪所致死伤及支出的医疗费;

(2)被保险人故意的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4)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死亡和残废;

(5)战争或军事行动引起的意外伤害;

(6)原子、原子核爆炸、灼伤、辐射或核污染所造成的伤害。

3.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

4.保险费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率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3%;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5%;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

1.报告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化致使危险有所增加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终止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除应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外,还要通知保险人,将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同意书交保险人审定,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支付保险金。

2.提供单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领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3.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经审查有关单证后,符合条件的应给付保险金。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医药费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则支付保险金额100%;因伤害造成死亡的、双目失明、两肢永久完全残疾、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应伤害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支付保险金额100%;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从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保险人视其程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伤残保险金; 应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下落不明, 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保险金额100%,但若生还,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则受领人全数退还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是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告终止。

推荐第4篇:意外伤害证明

关于我公司员工xxx同志意外伤害证明

我公司员工xxx,性别:x;名族:x;身份证号: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年xx月xx号下午5点钟左右,在xxxxx项目部,搬运钢管,不慎被钢管压致胸部,送往xxxxx医院及时治疗。现已好转出院。

特此证明!

20xx年xx月xx日公司名称:xxxxxxxxxxxxxxxx

推荐第5篇:预防意外伤害

国旗下讲话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其实关于安全的问题,老师们不知道强调了多少次,但我们的个别同学还是没有意识到。在我们学校,还有少数同学在课间乱跑,也时常发生同学之间相撞、摔伤等安全事故。

假如我们在课间不追逐打闹,那么就不会发生受伤事件;假如我们平时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起码可以减少;假如我们注意饮食卫生,不食路边摊点不卫生食品,就不会食物中毒;假如我们不从楼梯的扶手上往下滑,能做到上下楼梯靠右行……我们就会少发生,甚至不发生流血事件。至少这些伤害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同学们,生命是宝贵的,但生命又是脆弱的,任何一次小小的意外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伤害。因此,为了同学们的安全和健康,在这里,我向全体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希望和要求:

1、课间不追逐、不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从楼梯的扶手上往下滑,走到拐弯处,要放慢脚步,预防相撞。

2、要注意食品安全,不吃路边摊点上的不卫生食品,有病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3、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攀爬墙壁树木,防止受伤;

4、要注意运动安全。上体育课前要做好准备活动,运动时要遵守运动规则,注意自我保护。

5、要注意用电安全,不乱动电源插座,不要用湿的布擦电器开关。上信息课要按规定程序操作电脑。

6、要注意交通安全。不得骑自行车到校上学,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坐公交车的同学,上下车一定要注意安全。

7、不得参加非法宗教、迷信、偷窃等不正当活动。

同学们,希望我们每天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谢谢大家!

推荐第6篇:意外伤害证明

关于张光勇非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兹有张光勇同志为西安鸿基梦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前宣传员,工作内容是发放名片,工资计算方式为0.07元/张,为多劳多得无底薪制,工作时间较为自由,并无危险性。

于2013年9月22日在行走过程中脚意外踏空摔倒,在第一时间公司文员帮忙电话报意外保险(附件:泰康意外保险赔付明细),并让其去长安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左肩胛骨撕脱性骨折。自2013年9月23日起张光勇一直在家休养,公司也一直关注并多次询问其情况,直到2013年10月25日正式来上班,此事件并未影响其工作,并张光勇在再上班期间在其他员工中传播谣言,对公司的声誉和整体利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后张光勇心态不正,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无法挽留的情况下批准并将其工资分文不差的发放。

以上是张光勇在我公司时的全部情况,我公司认为张光勇的事故不属于工伤:第一,此事件是张光勇个人不小心导致摔伤;第二,此事件未对张光勇的劳动能力造成任何影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鉴定标准其受伤不属于工伤,也未构成任何伤残级别;第三,对于张光勇的散播谣言和无理赔付要求,公司一直持宽大态度,并在其提出辞职后将其工资分文不差的发放。

我公司有很多下岗职工和带小孩的妇女职工,公司在竭尽所能的为她们提供再就业机会,此类事件从未发生过,敬请未央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明鉴!保障我们这样的小微企业的正常经营,保障公司下岗再就业这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员住有所居,饭有所食,为社会和谐稳定尽一份我们的绵薄之力。

西安鸿基梦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9日

推荐第7篇:意外伤害承诺书

各位参保患者:

根据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长沙县居民医保实施细则》规定,以下情况应当不纳入医保,应当由责任方或者患者本人承担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主观意愿或者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治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

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医疗事故、被他人违法伤害等情形;

请确保如实向医务人员、医保科、医保中心调查人员陈述意外伤害发生的真实原因,并取得相应书面证明,如有虚构事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请参保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患者本人或家属保证向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单位如实告知意外伤害经过,并填写《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补偿申请表》,如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患者故意隐瞒真实受伤经过以获取医疗报销,将视同骗取医保基金,并给予实际报销金额5倍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承担,没有责任方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住院报销。为确保参保人员发

1 生意外伤害原因陈述的真实性,维护基金安全,意外伤害患者必须在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纳入统筹报销申请表》的同时签订如下诚信责任书:

意外伤害如实承诺责任书

我本人及家属代表承诺:我们向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所反映的意外伤害情节属于真实,无虚构成分,否则愿意承担退还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并接受相应金额5倍的行政处罚,立此责任书为证。

立状人(患者或其家属):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8篇:意外伤害险

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我公司于2009年12月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8日零时至2010年12月7日二十四时。

一、如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请于12小时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案,综合管理部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您提供以下手续:

1、出险人员的受伤照片:由保险公司或本单位拍照,上传电子版(拍照内容为受伤部位及伤者住院带床头卡的照片)。

2、事故报告:由单位出具,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本单位员工姓名、事故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

3、伤者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必须为正反面。

4、门诊的提供:病历本(原件)、医药费收据、药费处方、诊断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印件。

5、住院的提供:诊断证明、出院证、医药费收据、医药费清单、病历(县级以上医院)的复印件。

6、评残的提供: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法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鉴定费不报销)。

7、死亡事故须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二、保额:保险期间内门诊或住院的,属医疗保险范围内用药的最高额度为1万元,身故的为2万元。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9篇: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主险主要是对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作出赔偿。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附加一些医疗报销类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还包括住院补贴,比如住院后每天保险公司给付100元补贴等。

选择意外医疗保险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保险只负担因意外原因导致的医疗费,还是也包括因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2.是否全额报销,有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3.在保险金额内有无分项要求。比如虽然保额同是1万元,但有的保险公司要求治疗费不能超过3000元,药费不等超过2000元等的条件限制,对消费者来讲,没有分项条件限制的当然更好。

4.有无次数限制,报销是“每次”不能超过保额,还是“每年”不能超过保额,如果没有次数限制,消费者一年可以理赔多次,对消费者会更加有利。比如,保额是1万元,如果一年中发生了3次理赔事故,那么,消费者最高可以得到3万元的赔偿,如果是按年赔付,则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5.对就诊医院有无限制。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意外医疗费用给付只包括发生保险事故180天内所发生的费用,有的意外事故的治疗期可能会超过180天,那么,对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还有,意外身故、残疾保险是以身故和残疾为给付条件的,和社会保险不冲突,消费者可以在多家商业保险公司同时得到理赔。

但所附加的医疗费用保险则是以实际费用支出为给付条件的,和社保不能重复报销,有社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一下,这部分不要重复投保。同时,保险理赔范围也是以当地社保的报销标准为基础,社保不能报销的自费药,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予赔偿。

推荐第10篇:意外伤害证明

证明

兹有***,女,身份证号码:530127*****1740,家庭住址:********村,该生2011年9月被我院中专部司法警察专业录取,现系我院2011级司法警察专业4班学生,由于该生在2012年4月9日晚自习下课期间,不慎撞到教室门上,造成头部意外伤害。

特此证明

******学院

2012年6月25日

第11篇:意外伤害案例

1.2002年8月27日晚,沈阳市一名19岁的应届毕业生任凯(今年高考以优异成绩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在从其姥姥家回家的路上,路遇两名歹徒欲抢劫其手机,为此,这个刚烈的19岁青年与两个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在搏斗中被歹徒刺中11刀后而亡。2.2004年10月安徽一名12岁的小男孩把长达3厘米的医用注射针头咽了下去。 3.贵阳5岁的一名小男孩在父亲的办公室里玩耍时将手伸进了碎纸机内,右手两个手指断裂。

4.2009年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5.2009年12月2日中午11:40分在广从公路九佛路口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满截乘客的中巴与一辆大货车在高速行驶中相撞造成1死,16伤

6.2010年7月16日下午4点03分,一辆车牌号为川M15792,从桂花开往简阳的客车途径养马镇场口养马桥时,因避让载重大货车不及,意外坠入右边水塘中共造成5人死亡19名受伤乘客全部住院检查治疗

7.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28高层公寓起火。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 8.2010年5月26日沪渝高速往宜昌发生车辆追尾交通事故,三车相撞有3人车内有30多人被困” 9.2010年10月25日晚8时许,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10.2010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

11.2010年10月7日凌晨5时50分,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于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12.2010年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一陈姓大一女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个导致左腿骨裂

13.2010年8月18日11时35分许,河北省沧州市驾驶员石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解放牌半挂货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9KM+900M处时,驶出公路坠入路东侧沟内翻车,造成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4.2010年10月十日淮安的姐周女士空车行驶时,突然感觉内急,在路边找到一公厕后她便停车准备下车上厕所,打开车门的瞬间,一辆电动车从后边驶来,撞上车门导致电动车上的三个人当场倒地,其中一个不足一岁的女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5.2010年4月18日11时45分,赵某驾驶大型公交客车沿西安市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一公交车站上下乘客时,未关车门便起步行驶,将一名正在上车的乘客甩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4月27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伤乘客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16.2010年10月9日8时40分许,在宁合高速引导线由西向南京方向454.1公里处,一辆大型水泥槽罐车与一辆湖北籍大客车发生相撞。事故最终造成17人死亡,37名驾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人重伤

17.2010年9月16日13时许,新疆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一辆核载33人、实载17人的客车由阿勒泰市前往禾木景区,行至省道232线一上坡路段时驶下路基,坠入6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1死亡(死者均来自北京)、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转向横拉杆弹簧断裂,转向系统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山谷

18.16日11时50分许,五辆大客车依次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县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潭峪沟隧道内,因前方一辆大客车遇情况减速,跟随其后的一辆大客车刹车不及追撞在前车尾部。随后,同方向行驶来的另三辆大客车和一辆小客车在分别打轮躲闪时,尾随相撞。事故造成六车损坏,18名乘客被送往医院检查

19.2010年12月4日高邮市龙虬镇龙腾村,供电部门在架设电线杆过程中,即将架设好的电杆突然倒下,将一名帮忙施工的村民当场砸死。

20.2010年5月28日上午11时20分许,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一废弃建筑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墙体突然坍塌,当场有8名拆除工被埋,经紧急抢救,3人当场死亡,另外5名伤者被送医院救治,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1.2006年1月29日、农历大年初一凌晨,杭州拱北小区永宁坊13幢2002室发生火灾,满屋子家当被烧个精光,并殃及楼上住户,罪魁祸首也是烟花爆竹。

22.2004年2月14日7时,济宁市任城区许庄镇一农产家发生火灾,造成1老人重伤间住房和大部分财物被烧毁

23.2004年12月21日7时多,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发生火灾。常德桥南市场大火仍在燃烧,市场出现店铺垮塌现象,至少一名消防人员被大火围困,已有60多名受伤人员被送医院抢救。 24.2005年 6月10日中午12时,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一KTV包间起火,导致31人死亡,15人受伤,造成11年来广东省最严重火灾事故。

25.2006年3月10日凌晨,兰州市东部市场一栋名为“华邦女子服饰广场”的6层商业楼发生火灾,整个大楼被烧毁。据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介绍,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烧掉5000万元。 26.北京一网吧发生火灾2004年 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的“蓝极速网络”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3人受伤 27.2003年2月2日18时左右,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潭酒店发生火灾。哈尔滨市消防支队于18时22分将火扑灭,并先后抢救、疏散100余人。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死亡33人,送医院救治10人,

28.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失火。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16辆消防车、150余名消防官兵到场施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疏散了大厦内被困的94户412名群众。但在扑灭余火的过程中,大厦突然坍塌,部分消防官兵被废墟埋压,张晓成等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29.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发生了特大火灾,正在商厦歌舞厅欢度圣诞的数百人被滚滚浓烟包围,致使309人丧生,部分死难者的身份已得到确认。此次火灾事故是9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的第二大特大火灾事故。

30.2009年11月30日21时许,保定市龙潭路后屯村一住户发生火灾。起火的是该住户厨房,屋内有一液化气罐,且浓烟弥漫,情况紧急。灭火后询问得知,是由于户主出门忘记关闭液化气灶而引发火灾。

31.2010年3月20日17时,霸州市王铁脸村一住户家中液化气罐突然失火。据报警人透露,当时她正在做饭,与液化气罐相连的输气管突然脱落,液化气从液化气罐蹿出引发火灾

32.2009年12月25日11时,阜城县外贸局附近一栋居民楼2楼内的厨房发生火灾,报警后消防队迅速扑救。经现场侦查得知,并不是液化气罐着火,是因厨房北面的电线老化引起自燃,导致附近可燃物发生火灾,如果扑救不及时,将会引起大面积燃烧,并造成液化气罐爆炸。

33.2010年2月8日12时,邯郸县广大小区某住户发生火灾。灭火后调查得知,该住户做饭时因火苗过大、温度过高,加之抽油烟机油垢过多,引燃了抽油烟机

34.2009年4月17日10时许,承德市安远中队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命令,华富苑小区一住户发生火灾。安远中队立即出动两部消防车和11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并迅速将火灾扑灭。后经调查得知,火灾是由于房主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物品,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35.2002年7月13日23时左右,北京凯迪克大酒店1020房间发生火灾,造成住在1022房间两名赴京旅游的香港女学生死亡,住在1021房间的一名韩国女学生受伤。36.2008年2月9日,含山县林头镇东关社区城西菜市场一服装店发生火灾,大火持续近3个小时,40多平方米的门面以及一台柜式空调、两台电视机、大量的服装在火灾中化为灰烬,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含山消防官兵经过近2个小时的奋勇战斗才将大火扑灭。事故原因就是使用电热毯不慎。

37.2008年5月7日下午,无为县东门旭东路一处液化气经销点突然发生火灾,不足40平方米的门面烧得一片通红,里面还有100余只液化气钢瓶。如果发生爆炸,整个街道将会陷入灾难之中。经过无为消防中队官兵近2个小时的奋战,成功抢出液化气钢瓶100余只,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38.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市胶州路718号胶州教师公寓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起火,酿成特大火灾事故。事故已导致58人死亡。

39.2010年11月5日6时许,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海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氨气泄漏中毒,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

40.2010年11月6日4时12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美园新区45号的一栋出租楼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41.2010年11月13日凌晨,北京清华大学内清华学堂修缮工地起火,该百年古建筑被焚毁。 42.2010年7月19日14时29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仁居三巷西侧187号一自建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 43.2010年6月1日上午,广东省电台顶楼13层发生大火,起火原因与装修有关。 44.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5人死亡。

45.2010年5月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正在等候红灯的白色菲亚特轿车被一辆高速行驶的黑色英菲尼迪轿车追尾,撞飞后使其转了三圈才在20米开外才停下来,然后英菲尼迪轿车又与一辆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的639路公交车相撞。致使菲亚特轿车里的一家三口一死两伤,公交车上一67岁老人受伤。

46.2010年2月5日晚发生的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展踩死挤伤游人特别重大意外事故

47.1997年5月8日,中国南方航空B737深圳空难B737-300(B-2925,美国波音公司1994年制造),从重庆飞往深圳。在深圳机场降落时在遇到恶劣天气状况下,强行着陆失败,在着陆过程中,飞机在地面弹跳三次,起落架严重受损,机身结构也严重受创,复飞后,驾驶舱多处发出报警,机组报告飞机处于紧急状态,要求反向迫降,再次尝试强行着陆时,依然没能控制好飞机姿态,高速接地后,飞机在地面断成三截,解体,爆炸起火,机上旅客65人,死亡33人(包括重庆某报社的一名女记者),空勤组9人,死亡2人。 48.2007年1月1日,印尼亚当航空574号班机为波音737-400型客机型客机,从泗水祝安达国际机场(JuandaInternationalAirport)前往苏拉威西岛曼纳度途中坠毁。机上96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飞机残骸及死难者遗体直至空难发生后10天才被发现

49.2007年2月21日,印尼亚当航空172号班机为波音737-300型客机型客机,在泗水祝安达国际机场(JuandaInternationalAirport)降落期间,机身中段开始断开,然后被逼硬地。机上少数乘客被掉下来的行李打中受伤。

50.2007年3月7日,印尼嘉鲁达航空200号班机为波音737-400型客机,于日惹机场降落时冲出跑道并起火,23人死亡。51.2007年8月20日,中华航空120号班机为波音737-800型客机,在台北飞往日本冲绳县那霸机场降落后,右翼的二号引擎突然起火。当机上157名乘客与8名组员都顺利疏散逃生后瞬间,飞机突然爆炸,共4人受伤送医,其中包括2名职员。

52.2007年11月7日,南非全国航空723班机,下午3时50分从开普敦起飞,准备前往约翰尼斯堡,飞机起飞离地后10分钟,右边一具引擎竟然掉落,不过,机长仍然继续起飞,在空中盘旋把油料泄光后才回到机场紧急降落,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53.2008年8月24日,一架属于伊泰航空公司的波音737客机在吉尔吉斯首都比什凯克马纳斯国际机场起飞后不久坠毁,导致至少68人死亡。这是吉尔吉斯脱离前苏联独立以来,最严重的空难事件。

54.2008年9月14日,一架波音737客机在俄罗斯发生空难,机上87人全部罹难,地面无伤亡报告。飞机坠落一处废墟后着火焚烧。出事客机,载有82名乘客及5名机组人员,包括7名儿童,由莫斯科出发,在西伯利亚地区、乌拉尔山脉中部彼尔姆市失事坠毁。

55.2009年12月22日,美国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800型客机22日晚抵达牙买加首都金斯敦诺曼曼利国际机场时冲出跑道,致伤90多人。

56.2010年1月25日,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航班从贝鲁特国际机场起飞后不久坠入地中海,机场消息人士称失事飞机起飞约5分钟后从雷达显示器上消失,机上载有85名乘客。

57.2009年12月7日,湖南省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晚自习下课时,一名学生在下楼梯的过程中跌倒,骤然引发拥挤,结果造成8名学生死亡数十名学生重伤;而这起事故,据悉当时正是课间操时间,学生从楼上蜂拥而下,前面的学生摔倒后引起踩踏,楼梯扶手被挤歪,造成孩子被挤伤或摔伤看,两起事故简直就是原样翻版,都是学生下课集中下楼梯时,有学生摔倒进而引发踩踏事故

58.2010年2月18日下午,居住在浙江天台县下路王村的蔡家5名孩子外出玩耍,随后就再也没有归来。22日,5名孩子的尸体在龙珠潭水库下游鱼塘蓄水池被发现。 59.2009年7月10日,招远张星镇某村发生了一起儿童从平房坠落事件,一个4周岁的男孩跟妈妈在平房乘凉,当妈妈回屋拿东西的时候,小男孩却意外地从平房上坠落。家人连夜将他送到医院救治,虽然孩子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两腿至今不能正常走路。近期还有媒体报道,一对农民工夫妇将三岁女儿独自锁在家中,孩子从厨房窗台爬出,从8楼坠下身亡 60.2010年台湾宜兰发生列车相撞事故 造成5死15伤

61.2009年4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台北市传出一起意外事件,一架起重机从37楼高坠落砸中大陆旅游团游览车,造成二死三伤。

62.2008年10月1日17时10分,驾驶员陈晨驾驶的京-Z9748丰田霸道4000,在由东往西行经110国道405公里+60米处时,由于疲劳驾驶,判断失误,驶入逆行,与由西往东行驶的由呼和浩特驾驶员杨杰驾驶的蒙J-11807两厢夏利相撞,导致被撞后的蒙J-11807又与尾随其后的由西往东行驶的包头驾驶员王永斌驾驶的蒙B-Y1960三厢夏利车相撞。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三辆车全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63.2005年12月17日凌晨,中铁五局工程机车和一辆客运牵引机车在保定火车站支线迎头相撞,已造成7人受伤,机车严重受损。这是保定火车站近20年来首次发生严重事故。

64.2004年8月24日首钢集团运输部一列火车24日下午与一辆汽车相撞,汽车驾驶室内三人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65.2004-07-16 列车行驶至官厅水库附近突然起火,门头沟区抽调100余人扑火队赶赴现场

66.2005年7月27日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王家口村附近的谷丰渠的洪水携带着大量的泥土冲断了兰新铁路和109国道,十多间民房也被洪水冲塌。

67.2010年北京时间11月16日,亚运会场地自行车女子计分赛发生了严重的连环相撞事故,其中包括中国香港选手刁小娟和黄蕴瑶等名将都被撞得摔倒在地。特别是后面的车手由于车速太快,甚至躲避不及就直接从此前倒地的选手身上压过。连环撞车事故让现场一片陷入了一片混乱。受伤选手中,中国选手汤科蓉等3人伤势严重,只能无奈选择退赛。而在这场意外中,香港选手黄蕴瑶在骨裂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完成了比赛,并且最终获得银牌。

68.2010年11月在自行车赛场,在17日的男子场地自行车凯琳赛中,再一次发生了严重的撞车意外。在最后一圈的比赛中,中国选手张磊和伊朗选手帕拉什?默哈默德发生了碰撞,结果导致双双因伤退出了比赛。伊朗选手默哈默德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指定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而中国选手张磊也因为这一次意外,亚运三冠的梦想也就此破灭。 69.2005年11日,武夷山市星村镇朝阳村郑姓老人随团到北京旅游,在车上吃馒头被噎发病。由于导游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老人病情恶化,半身瘫痪。

70.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绕城公路)四标段在B17-B18钢箱梁防撞墙施工时,钢箱梁发生侧翻,导致钢箱梁上七名施工人员死亡,另造成桥下三名施工人员受轻伤。

71.2010年2月25日河北抚宁淀粉厂发生爆燃事故 已致18人死亡5伤 72.2010年12月5日长平高速发生8车连撞交通事故

73.2010年11月12日房山区硫路北市村南交通事故

74.2009年2月13日广州北二环高速路上,车牌号为鲁K25495的货柜车因车辆故障,2名司机下车后钻进车底检修,车牌号为闽D38659的大卡车从后面高速驶来,刹车不及后猛撞向了鲁K货柜车。事故导致2名司机当场死亡,随车押货员也遭受重伤。事发后,交警紧急封锁事故区域,事故一度导致白云机场往广州市区方向一个多小时内行车缓慢

75.2009年6月28日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途经石化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由曾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76.2009年9月1日当晚8时左右,一辆小轿车行至番禺区石碁镇永善村牌坊路口路段时,高速撞上多名路人,事故当场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曾某死亡,一名骑电动车的市民宾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当时的一名路边行人杨某送医院抢救后,仍告无效死亡,事故还造成另外两名行人受伤。 77.2009年11月19日当日下午,18岁的广东金融学院大一女生罗某乘坐39路车前往广工迎龙路买棉被御寒,事发时正从39路车后门下车,此时一辆28路车从北面驶来,左侧车头撞倒罗某,这辆28路车与39路车形成“人”字,罗某被夹在“人”形的顶端,颅脑骨折严重,当场已呼吸微弱

78.2009年11月27日当日早上,京珠广韶高速清远从化路段雾气开始不断增大,部分路段能见度不足50米。受此大雾天气影响,京珠广韶高速从化段发生三宗汽车追尾交通事故,共导致三人死亡。当天上午7时40分,巡逻民警在该路段南行266公里附近发现一宗三车追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8时左右,巡逻民警发现南行265公里附近发生一宗大货车追尾事故,其中一人死亡;8时10分,巡逻民警发现该路段南行264公里处发生一宗五车追尾事故,其中一人死亡。

79.2009年12月23日当日上午10时30分,虎门镇渡轮路虎门花城布料市场路段发生一起3辆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发时一辆小轿车行至该路段,司机急着向右拐抢入主车道,大货车司机发现后紧急刹车,但已来不及,两车相撞。他驾驶的拖挂车也来不及躲避,又被大货车撞上。事故导致大货车司机被卡在驾驶室里,虎门消防中队官兵经过近20分钟的施救,将其成功救出。事发路段交通受阻近两小时。

80.2009年12月29日当日在茂湛高速广州往茂名方向1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大货车发生追尾相撞,后面的货车被另一辆大货车撞上并被往前推了十多米。事故造成两人轻伤、一人死亡。后方大货车上两名乘客当时正在后座上睡觉,突然听到巨响后,他们的车已经高速追尾撞上了前面的货车,他们挣扎着爬出了车外,但同伴却被困在车内。

81.2007 年 5 月 11 日,西安供电局调通所保护二班在处理 110千伏盐张变电站 10 千伏 II 段电压互感器二次电压不平衡异常时,10 千伏 II 段电压互感器 A 相因绝缘不良发生故障,高压保险爆炸,飞弧引起 A、B 相短路,紧接着发展为被弧光及烟雾灼伤 82.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利民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宇通客车途经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39万元 83.2006年4月11日,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开县供电公司温泉客户服务中心在所辖河堰供电营业所不具备10m电杆组立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施工。营业所员工吴××、宗××和10名民工在采用木梯等简易工具人工立杆过程中,因用力不均,电杆向左偏移倒下,吴××躲闪不及,电杆击中其头部,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84.2007年10月31日,哈尔滨某公司对其连锁家电卖场直销员例行培训。当晚20:00,培训即将结束,市场部工作人员赵某、王某、梁某及公司保安兼电梯工孟某等6人乘坐电梯到4楼赠品库为直销员领赠品。孟某取了挂架和大礼包等赠品后,喊道:“我先下去了,一会把电梯给你们放上来!”随即将电梯开到了一楼,但没关电梯外的安全门。这时,赵某抱着一大摞赠品走向电梯,由于视线被所抱物品遮挡,未发现4楼电梯已下到1楼,一脚踏入电梯井内,从4楼电梯井口直接坠落到1楼电梯的轿厢顶上摔伤。 85.2009年12月6日上午9时51分,贵州某钢铁公司氧气厂三号制氧机空分塔在检修过程中,珠光砂突然大量喷泄,27名正在塔前装砂民工被埋在砂堆中,经抢救,20人脱险并在水钢总医院门诊部接受治疗,7名女工在此次事故中丧生。

86.2010年5月12日 陕西南郑幼儿园 吴焕明 48岁 林场村四组人 男 5月12日上午8时左右,48岁的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村民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其中2名儿童伤势严重。 87.2010年4月30日 山东潍坊尚庄小学 王永来 45岁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男 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88.2010年11月22日长沙讯(记者刘军)眼看父亲脚底一滑,就要坠落山塘,杨友根顾不上停车,伸手想拽住父亲的衣服,没想到不但没抓住,反而连人带车跌进6米深的山塘里。杨友根的妻子汤海红跳车得以逃生,忍着剧痛跑到山外求救。今日,记者获悉,浏阳市洞阳镇长东村干山组的发生一起意外事故。

89.2010年7月27日记烟台一辆重型卡车“栽”进毓西路施工现场所挖的深沟里。随后,广本猛然转向,飞速斜行20多米,撞断了隔离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丰田和帕萨特躲闪不及撞在一起。

90.2月25日,浙江天台县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通报确认该县5名集体失踪的儿童系意外溺水死亡。这5个孩子分别叫蔡松涛、蔡康妮、蔡亚妮、蔡丹妮和蔡彬斌,最大的13岁,最小的7岁,是天台县三合镇下路王村蔡修明的3个女儿、1个儿子和三弟蔡修通家的儿子。

91.2010年据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新闻办13日晚通报,当天16时40分左右,由于天气骤变,石林景区野外南天门景点附近发生一起自然灾害,因雷击导致2名游客意外当场死亡,4名游客受伤。

92.2010年10月27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网站消息,香港红磡27日上午发生3车相撞意外,造成13人受轻伤27日上午8时左右,一辆穿梭巴士在漆咸道北与红磡芜湖街交界落斜时,怀疑收掣不及,与一部客货车及中型货车相撞。事件中穿梭巴士司机及12名乘客受轻伤,分别送伊利沙伯及广华医院治理。受意外影响,现场交通一度挤塞。 93.2010年10月26日上午6时50分左右,位于长沙市韶山路1号的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南门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撞倒一名哨兵,并擦伤三辆其它车辆。目前肇事司机已被送往医院,事件动机仍有待查明。 94.2010年2月28日前晚7时59分,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村民杨俊树(男,60岁)一家在自家门前约30米处空地非法燃放烟花,引爆家门前堆放的烟花,造成重大爆炸事故。

95.2010年6月29日16时45分,深圳东部华侨城大峡谷太空迷航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96.2010年6月5日上午8点半左右,四川成都9路公交车在川陕立交下桥处发生燃烧,造成27人遇难74人受伤。7月2日该案告破,系故意放火案,犯罪嫌疑人张云良已当场死亡

97.2010年11月29日河北唐山市打掉一持刀入室抢劫团伙 4人落网

98.2010年6月20日22时20分左右,文学院大二学生宋振强(住11幢男生公寓421室)在洗澡时受到电击跌倒死亡 99.2010年6月30日...昨天,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娱乐项目发生意外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伤

100.2010年7月18日浙江义乌小商品城九岁女童玩蹦蹦床摔骨折

第12篇:意外伤害证明

意外伤害证明

兹有我邢庄村小杨庄十四组村民唐银双,女,26岁,于2014年11月28日中午11时左右,骑电动车上街买菜,回家路上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唐银双右手小拇指被撞骨折,无其它责任人。

特此证明

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邢庄村村民委员会

2014年11月29日

第13篇:意外伤害案例

一张毕业照引发的官司及思考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髁上骨折,监护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2880元。

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本班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师一边一个逐一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611.75元。住院期间始终由教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适当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24683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742元,故被告总计赔偿17532元。

二、对本案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赔偿请求,关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鉴定系原告方自行委托作出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问题,各法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对他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即允许重新鉴定,

有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前一种做法是合理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这种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法学界已成共识。在本案中,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当事人责任影响重大的法律行为,然而被告却在程序上无任何行使权利的机会,如鉴定时机的决定、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等,这就是不公正,平衡这种不公正状态是审判机关的应有之义。后一种做法则是合法的,但对“规定”第二十八条中“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不同解读,直接决定能否达到程序公正之效果。事实上,不少学者认为“规定”第二十八条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并没有法院的监督,另一方也没有要求回避的机会,此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证明力,应当允许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重新鉴定。所以主张只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有理由重新申请鉴定的,法律就应当允许,而不一定要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运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时法官不应过于苟求,应灵活掌握,作有利于诉讼双方平衡的考量,只要另一方提出了请求或相应的证据,根据经验和常识达到了一定的可信度,为了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就应准许。如果机械理解该法条,对本案被告来说,似乎只有用另一份司法鉴定书才可“足以反驳”,而检材本身及X光片等关键资料均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几乎不可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

(二)诉前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性质问题

被告在事发后为原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为其监护人报销了全部交通费,最后给付原告500元抚慰金。对这些费用,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原告的一种赠与,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承担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笔者认为,原告律师的“赠与说”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一般说来,发生在无权利义务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而本案中被告之所以为原告承担全部费用,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矛盾激化。原告监护人对被告的支付行为始终接受,并在最后收取了被告给付的500元抚慰金,可以理解为原、被告之间用行动达成了一个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后原告起诉意味着对双方先前的和

解行为的反悔,此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由审判机关去判定。

不过,本案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商榷,法院认为:幼儿园支付给原告的500元现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自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为原告全额承担的5000余元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则只是认定“均已由幼儿园支付”,在其后的赔偿总额计算中并未将此笔费用加入,则也未进行责任分担,亦即这部分费用就只能由幼儿园100%承担。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最后计算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并计入,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出被告应承担的数额,被告诉前已为原告支付的全部金额,均应从其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

此外,本案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原告对护理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护理费是在受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特别护理时所发生的费用。依《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3.1.1.1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如厕、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原告在住院期间幼儿园每天派老师陪护,出院时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已恢复正常,本案法院根据“伤筋动骨一百天”的民间说法,支持了原告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是原告的精神损害在本案中是否还需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简言之,即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是一种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对于原告本人来说,抚慰金绝不是最佳的选择。被告作为专门的幼教机构,深知受伤之后,原告身体、心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恢复。为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派其熟悉的老师全程陪护,一方面照顾原告的生活,更主要的是给原告提供专门的教育。在老师们的精心呵护下,原告不但身体得以康复,心理也未留下任何阴影。而原告之监护人代其提出高达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理不通,不符合民法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价值追求。三是本案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应否由被告承担责任。对此项费用,法院认为法律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诉讼中重新鉴定的结论未发生变化,因此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之独立价值既已被法律界所普遍认可,则对当事人违反程度公正原则而致之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当然从本案的处理也

可以说明,尽管呼吁多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判决书

(2002)新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张×,女,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法定代理人张×,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委托代理人向开均,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住所:海口市坡博东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开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就读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父母被告知原告在幼儿园被大班的小朋友推摔,手臂可能摔断。原告父母急忙赶至幼儿园,看见原告一个人坐在办公室左手托着右手哭,当时竟无一位老师在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放射线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并进行了石膏固定。之后,在三个月的治疗期中,原告又接受了医院六次复诊及一次住院手术。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交通费200元、营养费用2000元及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而长达二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费1600元,同时结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辩称,我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原告受伤后,我方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并与原告父母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原告在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我方已全额支付,同时还支付了130元的交通费。但我方认为在原告受伤的问题上,幼儿园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被告海口市××幼儿园的学生。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幼儿园玩耍时手臂受到伤害,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赶至幼儿园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医院为原告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同时建议原告每周复查。同年12月1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结果为右尺骨骨折端成角30度畸形。第二天,原告入院进行右侧陈旧性骨折手法复位术,并予石膏固定资产。同年12月22日,经复查,X线片提示:原告右尺骨中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有骨痂生长。原告于当天出院。出院时医院嘱咐随诊并加强营养。尔后,原告到医院复查四次。直至治疗好为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230.55元,交通费200元。另查,医疗费 2230.55元已由被告全额支付。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门诊病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线检查报告、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尚未满3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被告海口市××幼儿园学习,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权已由父母委托给被告。那么,被告对在幼儿园期间的原告应担负相应的管理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对原告监护不周,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过错责任。

(一)关于交通费,事情发生后,原告频繁来往医院检查,共花去交通费2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其已给原告报销了130元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营养费用,原告因手臂骨折移位,成角畸形而入院手术,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被告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营养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三)关于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即原告而言的。原告的母亲在原告受伤后,对原告进行照顾,其只能向被告主张护理费,故其要求被告支付1600元误工费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愿意支付原500元护理费,本院照准。

(四)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愿意支付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照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1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了上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邢 君

审判员 黄在兴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尧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大洋新闻

2006年10月18日 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

小男孩砸伤小女孩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 珠海市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摔凳子砸伤一小女孩引发诉讼。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小女孩各种费用4200余元,但幼儿园未获判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27日上午,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在桌面上吐口水,被保

育员批评。在保育员转身走开后,小男孩发起脾气,拿起小凳子摔了出去,把旁边的小女孩脸上砸出血。保育员立即把小女孩送到幼儿园保健室做简单处理,然后与另一位老师把她送到附近医院。下午1时20分事情处理完后,幼儿园通知小女孩家长到园。

受伤的小女孩4岁,医生诊断她的伤势为“左眉弓及下睑挫裂伤”,左侧眉中伤口长约1.5厘米,左侧下眼睑伤口长约2.5厘米,深约3厘米,共缝了十针。小女孩的母亲余女士将小男孩的父母及幼儿园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育员有权利对小男孩进行批评教育,但无法证明其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本案存在偶然性,园方无法预料和防范,因此幼儿园对于小女孩受伤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事后,园方将小女孩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尽了救助义务。因此,园方在此事件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女孩的损失,应由直接施害人小男孩及其监护人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小男孩的父母赔偿小女孩各项费用合计4207元。

第14篇: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分散企业(项目)风险,促进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是办理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四条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各施工队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第五条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六条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经费。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第八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再由综合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第15篇: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使从事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提高公司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公司为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7.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16篇:儿童意外伤害

一项最新的抽样调查表明,意外伤害已成为世界各国0-14岁少年儿童的第一“杀手”,中国儿童死亡原因中26.1%为意外伤害,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7%-10%的速度上升,给独生子女占相当比例的中国父母带来极大忧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去年有1.6万名中小学生因食物中毒、溺水、车祸等而死亡,平均每天有一个班的孩子因意外事故而过早地离开人世。

调查还显示,儿童意外伤害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区差异和年龄特征。南方儿童意外伤害的前三位死因是溺水、窒息和车祸,而北方儿童更多的死于窒息、中毒和车祸。城市儿童的首位意外死因是车祸,农村则为溺水。1岁以内婴儿多因窒息死亡,1-4岁儿童常死于溺水,5-14岁儿童则以车祸为主要死因。

记者日前从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了解到,2000年意外伤害病例占该中心急诊病例总数的10%左右,2001年上升到14%,在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近6000例意外伤害病例中,烫伤病例就达1800多人次。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重症监护室主任王莹副教授指出,与肺炎、传染并恶性肿瘤、先天性畸形等上百种可能导致儿童死亡的疾病相比,意外伤害已成为导致儿童死亡的“罪魁祸首”。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以往导致儿童死亡的儿童营养不良性疾病和感染性疾病逐年下降;而汽车的扩容、家用电器的普及、高层住宅的增多、家庭宠物的流行等等使得车祸、触电、高空跌落、宠物咬伤等意外伤害逐年攀升。

专家指出,所谓“儿童意外伤害”,是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对儿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它包括窒息、溺水、车祸、中毒、烧伤、烫伤等。对中国众多的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极易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意外事故,给孩子生理和心理、家庭乃至社会造成的严重损害,往往永远无法愈合。因此,儿童意外伤害,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经济、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危险因素,几乎无处不在

专家指出,儿童天性好动,好奇心又强,生活经验不足,危险意识薄弱,防范能力较差,容易暴露在存在危险因素的环境中,这是儿童容易遭受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的场所是家中、学校、游乐和体育场所,以及在途中。

儿童注意力容易分散,对交通标志辨别不清,对交通状况缺乏判断力,加上有些家长在遵守交通法规方面做了坏榜样,使儿童成为交通事故的易发人群。一些年龄稍大的孩子将马路当成赛车尝足球场,有的喜欢一边骑车一边听歌,极易“乐极生悲”。

儿童喜欢爬高,身材又较矮小,有的建筑物由于阳台、门窗、楼梯缺少齐全的保护装置,导致孩子从高空跌落。有的家长外出时将孩子反锁家中,孩子出于恐惧,冒险从阳台或窗口翻出,结果酿成悲剧。

游泳给儿童带来乐趣,也潜藏着风险。年纪较小的溺水儿童往往是在水边玩耍时失足落水,而年龄较大的孩子则常常因为游泳时滑入深水区或腿部抽筋而溺水。如果救治不及时,儿童会因大脑缺氧而留下智力减退等后遗症,甚至导致死亡。

儿童了解世界,除了用眼看、用手摸,还喜欢用嘴尝,因此误服也是意外伤害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玩具零件、纽扣、笔帽、图钉,到老鼠药、农药、外用药,乃至胶水、汽油、水银、强酸、强碱等,儿童误服的东西可谓五花八门。

裹着五颜六色糖衣的药丸,初入口时“味道好极了”,有的孩子便一把一把地当作糖豆子吃,直到口吐白沫,不省人事才被家长发现,急急送往医院洗胃。有的孩子偷喝家中藏酒,模仿大人豪气干云地干了几杯后便醉得东倒西歪,严重的还造成酒精中毒。花生米、果冻等小零食,常被家长用来逗孩子开心,孩子却不会吃这些硬硬的或是滑滑的东西,往往囫囵吞枣,结果造成气管堵塞,甚至窒息死亡……孩子在家里难以照顾周全,即使在有专业人士看护的幼儿园和学校也并不总是太太平平。食物不洁,引起中毒;课间活动时,打打闹闹、推推搡搡,结果摔伤了腿,磕破了额头;上体育课时,不小心撞折了胳膊,磕落了牙齿……家长和老师们不免提心吊胆:处处有隐患,事事有危险,到底怎样才能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生活空间?

预防为主,让儿童远离意外伤害如何让儿童远离意外伤害?如何让天真无邪的花蕾不再凋零?

上海市红十字会会长谢丽娟指出,儿童意外伤害多数是由于不当心、不留神、麻痹大意引起的,并非不可预防、无法控制。只要家长和老师们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护,许多儿童的意外伤害和死亡是可以避免的。

譬如,将儿童与室内及周围环境中的危险水源隔离,设置围栏,可预防孩子溺水;家里的药品、有毒物品、锐利物品,放在孩子接触不到的地方,可避免孩子误食中毒、切割致伤;严格保管零碎杂物,禁止孩子在奔跑或讲话时进食,以避免异物进入儿童气管导致窒息;孩子睡觉时衣被不盖过头部,不使用松软的枕头,可消除睡眠环境中的潜在危险;家电的电源线不乱接乱拉,可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陪孩子上街时,家长言传身教,遵守交通规则,有助于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专家强调,有效防范儿童意外伤害,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在这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成立于1987年的“全美儿童安全组织”,是美国唯一一个专门致力于防范儿童意外伤害的全国性组织。该组织通过与政府机构、企业、基金会、协会等其他团体的共

同努力,利用多种媒体教育家长、法规制定者、教师、消防工作者、警察、运输工作者及其他关心儿童安全的人们,引起社会对儿童意外伤害防范的关注,14年来,美国14岁以下的儿童意外伤害降低了37%。

以儿童安全法令和规范为例。美国10年前只有一个州有儿童骑自行车必须戴头盔的法令,如今已有15个州和更多的社区要求儿童必须戴头盔骑自行车,这使美国儿童因骑自行车碰撞致死率降低了40%。1994年,美国消费者用品安全委员会颁布了强制性法令,要求一次性和新颖的打火机必须是儿童不易打火的。自条令颁布后,儿童玩打火机的比率降低了42%,由玩打火机引发的儿童死亡和伤害分别降低了31%和26%。

多管齐下,方能防患于未然

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重症监护室主任王莹副教授坦言,“不得不承认,在儿童意外伤害的宣传、预防和管理上,我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她指出,在现阶段,我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可从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管理和推动立法等多个方面进行。

首先,通过电视、报纸、专家讲座、亲子活动等渠道和方式,加强健康教育。在学校健康教育中,可设置安全卫生教育课程,加强儿童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社区健康教育中,面向父母、专业人员及其他公众开展预防意外伤害的技术培训,传播急救知识,提高父母和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伤害发生后的应变能力。

其次,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常规的事故记录和报告系统。我国尚未建立儿童意外伤害的专门监测系统、危险因素识别体系和控制体系,儿童意外伤害的统计数据多数是由儿童医院或是医院儿科诊室收集整理的,因而难以得到对儿童意外伤害的总体认识,而儿童意外伤害往往就在这些“想不到”、“看不到”的地方发生了。

第三,建立健全保护儿童安全的法律法规,借助法律的威力,消除和避免某些可能诱发意外伤害的因素。譬如,制定法规,要求在街道或已确知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立醒目且儿童易懂的标识,要求机动车装置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限制车速,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规定生产厂家对玩具、家电、药品、食品等产品的设计兼顾安全性,可大幅降低儿童触电、误食中毒的概率。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为儿童创造安全的成长空间,帮助他们远离伤害,让他们在欢乐、幸福中成长,是家庭、学校、医院、社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王莹副教授如是说。

第17篇:意外伤害知识

十条常见意外伤害

一、警惕铅中毒

铅中毒多为慢性。其主要症状:常感乏力,口内有金属味,肌肉关节酸痛,发展下去出现隐隐腹痛,神经衰弱综合症,少数患者在牙龈边缘有黑色的铅线;严重者则出现腹部绞痛,贫血,末梢神经炎或伸肌无力;甚至出现铅中毒性脑病或瘫痪。 预防铅中毒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无毒或低毒材料代替铅,如用锌、钡白、铁白代替铜白制造漆等。 (2) 控制车间空气中的铅浓度,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3)人防护,戴过滤防尘、防烟口罩,穿工作制服,严禁在车间内吸烟、进食前要洗手、下班要淋浴,坚持车间内湿式清扫制度。

二、发生触电怎样急救

现在随着家用电器的逐步普及,安全用电和在突发触电事件时应急处理知识与技能,就成为居民急需掌握的基本日常生活技能。这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区安全与和谐的问题。当发生触电事件时:

⑴立即切断电源,或用不导电物体,如干燥的木棍等物使伤员尽快脱离电源。急救者切勿直接接触触电伤员,防止自身触电而影响抢救工作的进行。

⑵当伤员脱离电源后,应立即检查伤员全身情况,特别是呼吸和心跳,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就地抢救。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应立即作胸外心脏按压。 ⑶处理电击伤时,应注意有无其他损伤。如有外伤、灼伤均需同时处理。

⑷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若确需移动时,抢救中断时间不应超过30秒。移动伤员或将其送医院,除应使伤员平躺在担架上并在背部垫以平硬阔木板外,应继续抢救,在医院医务人员未接替前救治不能中止。

三、火烧伤怎么办

一度烧伤或小面积轻度烧烫伤,立即用冷水冲洗或浸泡伤处,降低表面温度,然后涂以鸡蛋清、香油等,一般3~5日治愈。二度烧伤水疱未破,可先用冷水冲洗创面擦干,然后用酒清消毒,针挑破水疱,局部涂以烫伤膏,再用纱布加压包扎,2~3日更换一次,一周左右治愈。一二度烧伤禁用粘性纱布,禁止在伤处涂敷油脂、紫药水等。三度烧伤或头面部、手、脚、会阴部烧伤面积超过全身体表面积的1%,应用干净布单覆盖,尽快送医院急救处理。争分夺秒,反应敏捷,迅速进行抢救,往往奏奇效。

四、运动扭伤怎么办

⑴在运动中扭伤手指,应立即停止运动。首先是冷敷,最好用冰。但一般没有准备,可用水代替。将手指泡在水中冷敷15分钟左右,然后用冷湿布包敷。再用胶布把手指固定在伸指位置。如果一周后肿痛继续,可能是发生了骨折,一定要去医院诊治。

⑵如踝关节扭伤,首先是要静养。用枕头把小腿垫高。敷伤处,外加包扎。

⑶腰部扭伤也是要静养。应在局部作冷敷,尽量采取舒服体位,或者侧卧,或者仰平卧屈曲,膝下垫上毛毯之类的物品。止痛后,最好是找医生治疗。

五、骨折与脱臼的急救要点

常见骨折分为两种,一种是皮肤不破,没有伤口,断骨不与外界相通,称为闭合性骨折;另一种是骨头的尖端穿过皮肤,有伤口与外界相通,称为开放性骨折。对开放性骨折,不可用手回纳,以免引起骨髓炎,应用消毒纱布对伤口作初步包扎、止血后,再用平木板固定送医院处理。骨折后肢体不稳定,容易移动,会加重损伤和剧烈疼痛,可找木板、塑料板等将肢体骨折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固定起来。如一时找不到外固定的材料,骨折在上肢者,可屈曲肘关节固定于躯干上;骨折在下肢者,可伸直腿足,固定于对侧的肢体上。

一旦发生脱臼,应嘱病人保持安静、不要活动,更不可揉搓脱臼部位。如脱臼部位在肩部,可把患者肘部弯成直角,再用三角巾把前臂和肘部托起,挂在颈上,再用一条宽带缠过脑部,在对侧脑作结。如脱臼部位在髋部,则应立即让病人躺在软卧上送往医院。

六、被狗咬后怎么办?

假如咬人狗为疯狗,伤者一般要经过8-9天才会出现各种症状,甚至有的会经过6个月或者1年后才出现症状。被咬的伤口越深,越接近头部,发病得越快。最初的表现为乏力、头痛、呕吐、食欲差、喉部发紧,经过1-2天,逐步出现狂躁、恐惧、吞咽困难以及恐水症(对水产生极度的恐惧,甚至包括滴水声),数天后,出现全身瘫痪,瞳孔放大等情况。这就是被人们谈虎色变的“狂犬病”。这种病病死率很高。

由于通常并不知道咬人狗是否属于疯狗(狂犬),因此,为确保安全,当被狗咬后,就应该按照疯狗咬伤来处理。首先,可马上在伤口的上下方用橡皮管或者布条扎紧,以尽量阻止病毒的扩散。然后用清水或肥皂水冲洗伤口,再用消毒用酒精或碘酒涂抹伤口,也可使用吸奶瓶或火罐吸出局部血液。待伤口进行这些处理后,应尽早到专业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狂犬疫苗注射得越早越好,这是最重要的措施。

七、中暑救护

人的体温在体温调节中枢控制下是恒定的,为37℃,上下浮动大致为0.5℃。人通过辐射、蒸发、对流和传导等方式与周围进行热交换。当环境湿度大,人体汗液蒸发困难。所以,尤其是高湿度和低风速条件下,更容易发生中暑。

中暑,先兆为全身疲乏、四肢无力、头昏目眩、胸闷心慌、大量出汗、口渴等。轻中暑者出现面色潮红、胸闷心慌加剧,皮肤干热、全身乏力加剧,体温可升高至38.5℃。重中暑者则上述症状加重,并出现昏迷、昏睡、痉挛等。

中暑救护的基本原则是降温、补充水、补充盐。

对轻者可安静休息、安置在通风阴凉环境中,多喝含盐的清凉饮料,服用些如人丹十帝水之类的防暑中成药。

对重者增加物理降温措施,在头部、腋下及大腿根部大血管处放置冰袋,同时,可用电风扇吹风以加速散热。必要时,可用酒精擦身降温。必要时,应送医疗机构得到更有效的诊治。

八、冻伤救护

当人处在低温条件下,尤其是人体缺乏相应的防寒措施,加上潮湿、风袭、饥饿、疲劳等因素,容易发生全身冻伤与局部冻伤。

全身冻伤:在日常生活中不多见,常见于登山运动遭冰雪掩埋或沉船落水事件。全身冻伤者常被冻成僵硬状态,但尚能摸到微弱心跳和呼吸,体温明显下降,全身肌肉僵硬,皮肤苍白水肿。 局部冻伤:在日常生活中多见,它是局部组织损伤。轻度表现为局部皮肤苍白,有麻木感,进而皮肤充血,有痒、痛感。中度表现为皮肤红肿,且有大小不等的水泡,破溃后流出草黄色浆液,自觉皮肤发热,疼痛较重。重度表现为局部皮肤或肢体发生坏死,皮肤呈紫褐色,局部感觉完全消失。

当发生冻伤后,轻度者可经常用温热的水擦洗,并作按摩,以增加局部的血液循环。按摩后可用毛巾擦干,涂抹冻蒼膏,再取保暖措施。有水泡者不宜挑破,应让其自行消退。重者则应由医务人员处理。对于全身冻伤者,尤其在搬运时应注意动作的轻巧柔和,防止肢体因冻结而扭伤、组织断裂等。

九、谨防食物中的化学污染

(一)天然存在的化学物质

这些化学物质存在于各种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中。这一类化学危害一般来自于食品原料和辅料。例如:有毒菇类中含有的有毒甚至是剧毒的物质。生长在谷物上的某些霉菌可以生成毒素,如黄曲霉毒素可以致癌。

(二)有意添加的化学物质

这些化学物质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人为加入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品种、用量和使用范围使用时是安全的,如果超出安全水平使用就成为危害。例如:某些人工合成的食品色素在敏感人群中会产生过敏反应。维生素A作为营养加强剂,高浓度下会引起中毒。

(三)外来污染的化学物质

(1)农药:如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草剂等。有些物质还会在环境中持久存在并可以通过食物链在生态系统中产生生物放大效应。农药通过残留形式进入食品,敏感个体只要少量接触就会产生有害生物学效应,这类农药的污染问题仍不可忽视。

(2)兽用药品和植物激素:包括兽医治疗用、饲料添加用药,如抗生素、磺胺药、抗寄生虫药、促生长激素、性激素等;这些化学物质可以在动物体内造成残留。其中首先被关注的是抗微生物制剂,如抗生素的青霉素类、四环素类等,它们的潜在危害使人们在治疗疾病时产生抗药性、肠道菌群失调,出现过敏症状以及其它毒副作用,如氯霉素可以造成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3)工业污染化学物质。这主要指金属毒物,如有甲基汞、镉、铅、砷、等。这些化学物质可以污染土壤、水域,从而进入植物、畜禽、水产品等体内。如甲基汞污染鱼类、贝类。 (4)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化学物质:如润滑剂、清洗剂、消毒剂、燃料、油漆、杀虫剂、灭鼠药、化验室用的药品等。这些物质使用和管理不当,可能污染食品。

(5)由于材料工业的迅速发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工具带来的食品污染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如PVC保鲜膜与食物接触一同加热产生致癌物。

十、当心家电造成的电磁辐射

随着电视机、电脑、微波炉、电磁灶等家用电器和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电磁辐射污染日益成为影响健康的\"隐形杀手\"。医学研究表明,电磁辐射不仅会引起心悸、失眠、心动过缓、窦性心率不齐等症状,还会造成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下降等。过高的电磁辐射轻则会使双眼感到不适,如眼睛疼痛、疲劳,视力下降,重则会导致白内障。长期处于高辐射环境中,会使血液、淋巴液和细胞原生质发生改变,还会影响人体循环系统、免疫、生殖和代谢功能,严重的还会诱发癌症。

为尽量减少电磁辐射污染,专家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制定行业标准。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电磁辐射指标的国家标准。开发健康适用的环保家电。

其次,学会正确使用方法。不要把家电摆放得过于集中,以免使自己暴露在超限量辐射的危险之中。要避免长时间使用家用电器、手机等。暂停使用时,最好不让它们处于待机状态,因为此时可产生较微弱的电磁场,长时间也会产生辐射积累。

最后,购置防电磁辐射产品加以防护。在电脑、电视上配置具有防辐射、防静电、防强光等多种作用的防辐射罩、防辐射屏;穿着由特殊纤维制成,具有较好的防电磁辐射、抗静电的防护服等。

第18篇: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一条

第二章 投保范围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第二条

第三章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

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第三条

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第五条

第五章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

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六条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七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八章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

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十条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一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

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第十二条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

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

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四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五条

第十章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第十六条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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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第20篇: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与北京燃气集团合作 新华人寿推出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日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营业总部与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气销售二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协议在燃气集团的燃气用户中销售新华人寿最新推出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新华人寿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在经过了1年的社会调研后,所开发的燃气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低收费、高保障的险种。具体说,每户燃气用户每年交纳10元保费,该用户中的每位家庭成员均可获得5万元的意外伤残保障和1万元的医疗保障。

目前,燃气集团二分公司已经印制了新款的燃气收费单,今后凡是二分公司的燃气用户,其燃气收费单上将增加一联投保单,由燃气公司的查表员交到用户手中,当用户到银行交纳燃气费时,可以自愿选择同时购买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据悉,燃气意外伤害保险在上海市场的覆盖率已经达到70%,市场前景良好。但在北京市场上,过去虽然也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过该险种,不过因为销售形式仍然是由代理人销售,成本太高,所以很快就退出了市场。此次新华人寿与燃气公司合作,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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