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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概述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7: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信用社概述

第一节 认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的概念及其产生

农村信用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

三、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2.业务职能的特殊性。

3.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简史

1923年,我国在河北香河组建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和辅助农村信用社。

五、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组织

农村信用社联合组织是众多基层农村信用社以加强组织管理、协调管理为首要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服务和经营三大方面。其形式主要体现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省联社。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6)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另外,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2)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4)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5)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为保障社员的各项权益,在内部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其表现为“三会”制度。所谓“三会”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1)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

(2)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做出决议;

(6)决定农村信用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信用社修改章程,以及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等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多数通过。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2)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批准农村信用社的部门管理制度;

(4)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5)审议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6)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和副主任;

(7)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8)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9)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10)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2)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3)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6)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

(二)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提示:注意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

1.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风险处置的责任主要包括:(1)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当地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信用社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3)指导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2.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省级联社的具体职责包括:(1)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2)指导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3)对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4)改进和完善当地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5)为当地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6)代表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7)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2)审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3)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作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5)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6)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7)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银监会在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理事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信用社,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

(5)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四)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

人民银行应对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五、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终止

农村信用社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接管,以便改善该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

农村信用社的终止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类型:(1)自愿终止(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信用社章程规定事由需要解散终止);(2)强制终止(农村信用社因被撤销而终止);(3)破产终止(农村信用社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农村信用社概述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概述

农村信用社承兑汇票业务概述

第三编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概述

概述

青海农村信用社笔试高频考点之金融学信用概述

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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