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1993年年初,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北教出版社)作为甲方与北京阶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就联合编录《FAMILY ALBUM,U.S.A》录像教学片的有关事宜,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甲、乙方经美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授权同意,联合编录《FAMILY ALBUM,U.S.A》录像教学片,并定名中国版为《走遍美国》,甲方为中国版的版权总代理;有关录像带除电视台播出以外的VHS录像带的发行事宜,不属此合同范围,拟另行约定。1993年4月15日,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司以教电司进(1993)1号批文同意北教出版社进口出版《走遍美国》教育录像片。同年5月13日,国家版权局对上述版权贸易合同进行了审查登记,登记号为00964。同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给北教出版社颁发了(93)新出科教进字第001号海外科教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1994年5月13日。音像制品进口后,北教出版社对原录像带的内容配置了中文讲解与辅导。
2002年11月14日,培生教育集团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版权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培生教育集团向版权交易中心提供《走遍美国》多媒体英语教材包括课堂教学用书、光盘等产品在中国境内改编、出版、宣传和销售的独家许可和权利,期限3年。当日,培生教育集团据此向版权交易中心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范围、期限与授权合同基本相同。2002年11月18日,版权交易中心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申报,办理了出版《走遍美国》系列产品的合同登记手续。2002年12月14日,版权交易中心与湖北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湖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版权交易中心经培生教育集团授权,独家拥有《走遍美国》(FAMILY ALBUM,U.S.A)系列产品在中国内地的改编、出版、发行、广告、播出、宣传等合法权利;版权交易中心授权湖教出版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合同规定的载体形式出版《走遍美国》(FAMILY ALBUM,U.S.A)系列产品之一《新编走遍美国》(Claroom Video Course)。当日,版权交易中心向湖教出版社出具一份授权书。2003年4月2日,版权交易中心对其授权向湖教出版社出具一份说明,载明:2002年12月14日签发的授权书为独家授权,即授予湖教出版社在中国内地独家享有授权书所列之权利。经调查,北教出版社对其出版、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公司)对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的事实不持异议。2003年3月至8月期间,湖教出版社为制止侵权,发生差旅费、购买侵权制品费共计22 11108元,除金额约计6 115元的票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以外,其余15 996元审定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此外,湖教出版社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0 000元人民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
1美国麦克米伦公司是《走遍美国》的原制作者,其于1990年11月至1991年6月间先后出版了《走遍美国》系列,包括本案中所涉的(FAMILY ALBUM,USA:Claroom Video Course),并进行了版权登记。据此,麦克米伦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版权。
2美国国家版权局2004年9月28日更新的V3515D446文件中的第
一、二页文件载明,培生教育集团的律师John RGarry出具的内容证明:麦克米伦公司的所有产权及
相应的版权(包括本案所涉作品),已于1993年11月10日转移至培生教育集团名下。
3 2001年1月1日,PrenticeHallInc公司更名为Pearson EducationInc(培生教育集团)。
【争议焦点】
1湖教出版社是否在中国内地对《走遍美国》VCD光盘享有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2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是否侵犯了湖教出版社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法院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的侵权行为;
2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声明,公开向湖教出版社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该项义务,原审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内容,费用由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负担);
3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湖教出版社经济损失125 996元人民币;
4驳回湖教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710元,由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各负担2 855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湖教出版社是否在中国内地对《走遍美国》VCD光盘享有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首先,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2002年11月14日培生教育集团与版权交易中心签订授权合同一份。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培生教育集团向版权交易中心提供《走遍美国》多媒体英语教材包括课堂教学用书、光盘等产品在中国境内改编、出版、宣传和销售的独家许可和权利,期限3年并出具了授权书。2002年12月14日,版权交易中心与湖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版权交易中心授权湖教出版社在该合同有效期内以合同规定的载体形式独家出版《走遍美国》(FAMILY ALBUM,USA)系列产品之一《新编走遍美国》(Claroom Video Course)。当日,版权交易中心向湖教出版社出具一份授权书。据此,从民事权利取得的角度上看,湖教出版社已经取得了在中国内地独家专有的出版、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等的权利。
其次,从版权行政管理角度上看,《走遍美国》的原制作者虽然为美国麦克米伦公司,但并不影响培生教育集团以该制品版权持有人的身份与版权交易中心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且因涉及进口出版外国图书及其音像制品,该合同经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查登记,故版权交易中心引进该制品在中国出版、发行的权利来源合法,进口登记手续完备。湖教出版社已合法取得了在中国内地独家专有的出版、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等的权利。
二、北教出版社和东田公司是否侵犯了湖教出版社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就北教出版社而言,就要看其是否有权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北教出版社曾经取得过对《走遍美国》录像教学片进行改编,并以录像带的形式录制,通过电视台播出的权利,但其从未取得将《走遍美国》以VCD形式复制、发行的权利,且依登记号为00964的合同,北教出版社的录制工作应于1993年5月左右在北京电视台播出之前完成,有关录像带发行事宜合同中还未作约定,故北教出版社以VCD形式出版《走遍美国》超出了授权范围,该合同不能作为其以VCD形式出版《走遍美国》音像制品的权利依据。因此,北教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及东田公司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的行为,已共同侵犯了湖教出版社在中国内地对《走遍美国》VCD光盘所享有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这样,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音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作者制作的音像制品。从湖教出版社提供的《走遍美国》音像制品进口合同登记表及版权交易中心出具给湖教出版社的授权证明来看,湖教出版社依约对该制品的系列产品独家享有在中国内地复制、发行的权利,有权排斥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该音像制品,同时也有权行使对侵权人的请求权。因此,北教出版社、东田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走遍美国》VCD光盘,侵犯了湖教出版社对《走遍美国》VCD光盘所享有的独家复制权、发行权。
本案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促使人们深入理解著作权权能的特点。著作权的权能实际上就是赋予了作者以各种方式利用和传播作品,这些权能可以独立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存在着时间上、地域上的限制,这些均同物权的权能大不相同。因此,在著作权纠纷中,一定要明确各自是否享有某种著作权权能,是受让获得,还是许可获得;是专有,还是非专有;是否有时间上、地域上的限制等方面内容。
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批(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