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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一、音像出版单位持有《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实施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两年一次的审核登记制度

正规的音像出版单位向省级出版行政部门上报出版计划及出版调整计划,省级出版行政部门回复审核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重大选题备案有特殊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

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向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样本, 20日内审核同意配发版号,发放复制委托书,并报署备案。

二、音像制作者:音像出版单位和持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独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

音像出版单位也可委托持有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需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三、音像复制单位:《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与委托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

验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新闻出版署印制、省级出版部门领取)、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办法还需要音像制品发行 许可证各承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国权(1995年2号文)复制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还应出示经过登记的出版合同。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规定保存2年,办法 (1996年)规定保存3年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不得自行出版、复制、批发音像制品。

四、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

五、批发、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就可以批发、零售本单位的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

江苏省音像制品申请表

音像制品经销合同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经营申请书

062音像制品复制权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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