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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30 08:33:41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海权读后感

海权历史是国家间的斗争史,因此主要是战争史。马汉认为,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安全都与海权具有密切的关系,海权不仅能够决定海上和陆上战争的胜负,而且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他还指出,海权的强弱取决于地理位置、自然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数量、民族特点、政府性质6方面的因素。欧洲国家受海权论的影响,建立了强大的海军,在17世纪进入了疯狂的对外扩张。中国的北洋舰队也是应运而生,然而却输得一塌糊涂,在海权对历史的影响一书中,不难发现,想要成为海权霸主,还需要三个条件。第一是,开明的民主政府比独裁的专制政府更能够制定完善的海军。英国17世纪已经建成了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利被大大限制,政府开明,因而成为了当时的海上霸主;而之后的中国,即便意识到了海权的重要性,可是当时的中国仍然处于封建势力的禁锢中,北洋舰队在甲午战争中一次便飞灰湮灭。第二,海上强国比海陆双强的国家在海战中有更大的优势可言,可以联合更多的盟友,充分保障自己的国际贸易优势并给对方的海上贸易以毁灭的打击。第三,海权的存废不存在于海军的强大或者海上贸易的兴旺,而是两者的结合体,强大的海军保障了海上贸易的兴旺,而海上贸易的兴旺 又给耗费巨大的海军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和发展的动力。这三点是海权对历史的影响这书给我的思考。

推荐第2篇:读后感权继玲

读《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有感

权继玲

纵观我们的课堂教学。存在着以讲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的现象。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主宰者,学生学会,怎样学,都在教师的严格控制之下,稍有不从就要受到教师的指责,这种形式下教育的学生缺乏个性和创造性,不能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进行了创新教育课堂教学的研究,深刻体会到还给学生学习的主动权,让学生在课堂上真正“活”起来,让学生插上创新的翅膀,自由飞翔。

一、相信学生有信心,有能力学好

我们现在的许多教师,在做着费力而不受学生欢迎的事。有的不去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性格特点,学生学习时的需要,只是按照教师的意愿组织教学,学生处于服从地位,造成了耗时多,情绪低,效果差的局面,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教师不相信学生。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而在儿童的精神世界中,这种要求特别强烈。”我们的教师就要深入到学生中间,了解学生生理、心理、学习发展的需要,以取得教育的主动权。要真正把学生强烈的表现欲、求知欲激发出来,把学生的主动权还给学生,教师首先要相信学生,相信学生有信心、有能力学好,要尊重学生的意愿,挖掘学生学习潜力,要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使学生感到有话想对老师说,有事想请老师做,有困难想请老师帮的良好氛围。其次,教师要解放学生,把学生从知识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的体系束缚中解放出来,让学生抬起头来走路。解放学生双眼,不要只盯住课本,外面的世界更精彩;解放学生大脑,点燃思维的火花;解放学生的双手,让学生参与生活实践;解放学生嘴巴,使学生谈天谈地谈真理;解放学生空间,让学生在大自然里寻觅丰富的食粮。再次,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适时地讲行鼓励和引导,把学生的自我表现欲充分地激发出来,用于学生自主学习的过程。比如鼓励学生采用好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鼓励学生采用好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鼓励学生采用新颖的思路;独特的思维方式、准确快速的分析推理;鼓励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生自我表现的欲望增强了,将促使他们进一步创新思维,学习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二、主动感悟知识的形成过程,培养学习能力

学生的学习能力不是教师教出来的,而是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自我感悟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感悟就是自我体验,通过自己的思维加工,进而获取知识,发展思维。教师的作用就是引导、帮助学生,提高学生这种自我感悟的能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一文中阐述到:“教师的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地激励思考,他将越来越多的成为一个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考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观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这说明未来教师的身份要以一个组织者、引导者、参与者的身份出现。而学生要以学习主人的姿态,使其主动参与操作、讨论、汇报交流、提问、质疑、争论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感悟知识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提高其分析问题,辨别问题、创新发展的能力。

总之,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让学生课上真正“活”起来,学生的创造性才能更好的发挥,学习的能力才能得到更好的培养,否则,在沉闷的环境中,学生思维就要受到压抑,创新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推荐第3篇:小狐狸阿权读后感

小狐狸阿权读后感

(一)

这个暑假老师让我们看一本叫《小狐狸阿权》的书,我听了以后第一时间就叫妈妈在网上订了这本书。下了订单这几天我等得十分焦急。终于书到了我家里,我迫不及待的把书打开,如饥似渴的看了起来。

这本书有50多个故事都非常有意思,尤其是《小狐狸阿权》这个故事深深地打动了我。他讲的是:有一只爱恶作剧的小狐狸叫阿权。有一次,他看见兵十在为生病的母亲抓鳗鱼,就把鳗鱼全部偷走了,后来兵十的妈妈去世了,因为没吃到鳗鱼。小狐狸很内疚,就天天给兵十送去栗子和松口蘑,而兵十,却认为这是神的恩赐。结果,在有一次小狐狸偷偷地给兵十送东西的时候,却被兵十以为是来偷东西的给打死了。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以阿权的死为代价,使爱实现了结合,充分体现了“生存所属不同世界”的人与动物之间的爱的实现是多么的艰难!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孤独的存在,是不能轻而易举相互结合的。人和人的相处和结合只有一种东西可以搭建桥梁,那就是爱,但在搭建这座爱的桥梁的时候,世界会更美好。

小狐狸阿权读后感

(二)

暑假期间,我读了《小狐狸阿权》这本童话书。这本书的作者是日本童话作家新美南吉,里面包含了许多童话故事,有《小狐狸阿权》《小狐狸买手套》《鸳鸯》„„其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去年的树》。(Inspirational quotes yuedu.mipang.com)这篇文章的感情是伤感的,表达了友谊的珍贵。小鸟因为对大树的承诺,答应第二年为大树唱首歌,虽然第二年大树已经被砍伐,做成了火柴被燃尽了,小鸟就为点燃的蜡烛唱起去年唱过的歌。小鸟与大树之间的情谊是多么深厚呀!小鸟又是多么信守承诺呀!

记得放暑假前,程老师安排我们组织雏鹰小队活动,我被推选为组长。暑假期间天气非常的炎热,使人只想呆在空调房间不想出门。当张惠栋给我打电话问到雏鹰小队活动如何组织时,我就毫不犹豫的决定第二天邀请他和张万权一起参加雏鹰小队活动,活动开展的很顺利,我们都非常开心。

我们在平时也应该珍惜朋友之间的友谊,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应该努力去做到。

小狐狸阿权读后感

(三)

在这个快乐的暑假里,妈妈给我买了一本有趣的书,书的名字叫做《小狐狸阿权》。

阿权是一只淘气的小狐狸,有一次,它给捕鱼的兵十捣乱,害得兵十的妈妈去世前,都没能吃到想吃的鱼。阿权很后悔,为了弥补自己犯下的错误,它每天偷偷地给兵十送沙丁鱼,送栗子和松蘑。这天,来放栗子的小狐狸阿权被兵十发现了,兵十以为它又要恶作剧,于是举起了火绳枪,对准了阿权,最后小狐狸阿权可怜地牺牲了。

在这本书中给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小狐狸阿权每天帮兵十家送栗子和松蘑,还有沙丁鱼,可是兵十怀疑它又要来捣乱搞恶作剧,把小狐狸阿权打死了,小狐狸真可怜啊!

小狐狸虽然淘气,但我觉得他是一只知错能改,善良的狐狸,我们要学习它知错能改的优秀品质,善于发现自己的缺点,错在哪里,要及时地改正,这样才是一个优秀的好学生。

小狐狸阿权读后感

(四)

读了《小狐狸阿权》之后,那小狐狸的印象深深刻在我脑中。

这本书内的小狐狸性格多种多样,它既有一颗淘气的心,又有一颗善良的心。

小狐狸很淘气。它常常偷东西,它偷过某家的大米,兵十家的鳗鱼,它还偷过沙丁鱼,兵十他们都知道它。

小狐狸还很善良。当它知道兵十的母亲死了,它以为是自己偷了兵十母亲想吃的鳗鱼,兵十母亲才死的,所以它决定为兵十赎罪,每天给兵十送东西,兵十认为神仙在显灵,小狐狸并没得到兵十的理解,反到兵十用猎枪把死了它。

小狐狸还很勇敢,它买手套时,慌忙把狐狸手抻了进去,它没有按照妈妈说的去做,如果它没有镇定自若,也许早已被帽子店的老板捉走了。

作者笔下的小狐狸活泼生动,淘气又善良。《小狐狸阿权》这本书告诉我们要好好保护动物,与动物融洽相处。哦,我感谢《小狐狸阿权》,那一篇篇短小灵动、睿智感人的故事为我开启了智慧的天窗,让我触摸到了心灵的光。今后的日子,我仍旧会背着《小狐狸阿权》上路,有了它,我的人生之路一定会更顺畅!

推荐第4篇:党员、党权与党争读后感

从孙中山1894年创立兴中会,中国国民党已跨过了三个世纪,前后有120年的历史。国民党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自然了就成为史家研究的对象。

本书共分十四章,36万字。对于研究的重点,作者在“自序”中写道:“本书以国民党的‘治党史’为重点,着重考察国民党的组织结构、党员的社会构成、政治录用体制、党政关系、派系之争与党内精英冲突、党民关系与阶级基础等问题。”本书基本上是通过不同的专题研究来完成上述考察的,大致上依时间前后为序,可分为四个时段。

前三章主要讨论国民党改组与国共合作问题。第一章“改组:俄共体制的引入与变异”,考察国民党改组的历史过程中是如何“以俄为师”,植入俄共体制的;第二章“改组后党员的社会构成与基层组织”,考察改组后国民党在构成与组织方面的变化与影响;第三章“从‘容共’到‘容国’”,考察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两党势力的消长与关系的演变。第四章与第五章主要讨论国民党“清党”后的党民关系与阶级基础。第四章“蜕变: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考察“清党”带来国民党党员构成上的变化;第五章“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通过国民党调解劳资纠纷的实例,印证了“国民党太想迎合社会全体人民,结果反而一无所获”的结论。第六章至第十章主要讨论1927年至1937年间国民党的党员、组织形态、运作与派系。第六章“党治结构:法理形态与实际形态”,考察“以党治国”理念在中央层面实际运用中的变异情形;第七章“党政关系: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考察国民党势力在地方的实际情形;第八章“政治录用:党员对政治资源的控制程度”,通过党员入仕途径的考察,分析党员对党的忠诚程度;第九章“党的派系化与派系的党化”,考察国民党内派系的形成与特征;第十章“战前党员群体分析”,从整体上考察国民党党员的成分。第十一章至第十三章,讨论抗日战争期间与战后初期的“党治”情形。第十一章“党政团:战时体制的调整”,考察三青团建立后对旧有党政体制造成的影响;第十二章“战争泥淖中的党机器”,考察抗战期间国民党的发展与困境;第十三章“‘六大’前后的派系政治与精英冲突”,透过对国民党各派围绕“六大”中央委员的角逐,考察党内的各种矛盾与冲突。第十四章是全书的结论“弱势独裁政党的历史命运”。

常见的国民党史研究著作,研究对象基本上是国民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人物、政策与会议,是一种动态、现象的考察,属于“党治史”。本书则是从党员成分、组织结构、党政关系、党民关系、派系互动等国民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形态诸方面着手,考察分析,基本上是静态的、深入的研究,属于“治党史”。在我看来该书是一部国民党自身组织建设史,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党建”的历史。

研究中国国民党史,必须研究“党治史”,即国民党的治国主张及其实际运作规律,这原本无可厚非。但只关注这一点是明显不够的。我们不能仅仅将眼光盯在上层的政治运作上,还应该考察其基层的实际状况。党员、基层组织可以说是一个政党的最基本细胞,研究国民党统治中国的许多问题,不对基层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深入分析,恐怕很难得到准确答案。本书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全书不仅从纵向面上关注到国民党“一大”到“六大”期间党的组织形态演变,更从横向面上着重考察了以往学界很少关注到的党的组织结构、党员的社会构成、政治录用体制、党政关系、派系之争与党内精英冲突、党民关系与阶级基础等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作者更是尝试从社会史的视角切入,将政治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将国民党史放在更为广阔的社会历史变迁的背景中来描述。

历史研究一方面要不断地积累资料,同时也要不断地积累观点。特别是要紧紧围绕一个主题不断地积累一批小观点,再象梳辫子一样,将它们重新梳理后呈现给读者,这自然会引起读者巨大的共鸣。作者通过深入考察1924-1949年国民党的组织形态,紧紧围绕着国民党的“党员、党权与党争”这三个焦点,系统地分析了国民党自身组织的“党建”史,以此说明一个弱势独裁政党在近代中国必然失败的内在原因。

本书引用史料极为丰富,广泛地吸取了海内外最新的研究成果与资料,许多资料均是作者首次引用,加上精心制作的各种统计图表,为其立论提供了坚实的根据。基于独特新颖的研究角度与丰富的史料,王著提供了许多精辟的新论点。可以说无论是全书总的结论,还是对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王著都有不同凡响的独特见解。如以往研究中的一个共识是,国民党坚持“***”,实行独裁,气焰冲天,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王著在缜密地考察分析后提出的总结论却是――“国民党只是一个弱势独裁政党”。再如,海峡两岸的学者曾为“三大政策”中究竟是“联共”还是“容共”争论不休,争执的背后是当时国共对对方能力的估量与认知。王著提出,历史的真实是,有一个从“容共”到“联共”的转变过程,而且由于中共的努力,掌握了“三民主义”、“三大政策”的话语权,在国民党内的组织运用上“反客为主”,后来反而出现了有些国民党人认为是共产党在“容纳国民党”的局面。

本书中基于扎实史料与细致论证的新论叠出,不仅令人读来耳目一新,且多能令人信服,是国民党历史研究中的一部拓荒之作,也可以说是一部独具特色、别开生面的原创之作。

推荐第5篇:《党员、党权与党争》读后感

《党员、党权与党争》读后感

在我读这本书的时候,毛主席有一句经典的话始终萦绕在我耳边:“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这也许就是我现在对这本书的最大印象吧。——写在前面的话

一开始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只是抱着单纯的了解历史的态度去看。而且,我也知道自己作为一个“历史的先知”读这段历史,搞不好就会很无趣,但是,因为书中所讲的很多东西都是我之前完全不知道的、关于国民党——这个在我(或者大多数中国人)眼中一个(当年)十分强大的、与中共一争天下的对手的许多事迹,并从以前一个我不曾有过的角度:从描写国民党自身的原因(而不是一直以来大部分电视剧中所讲的中共有多么无敌的情形)来向我们进一步的阐明国民党为什么会走向灭亡。书的副标题也如是说:从组织角度考察国民党为什么会失败。

作者首先是从1924年国民党改组作为切入点开始向我们讲述的:在这次改组上,国民党下定决心向苏共学习,并请“苏共”派专家鲍罗延并让他作为政治建设的顾问。在苏共的协助下,国民党分别进行了对于党章、组织形式的改组。但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一开始之所以会看中苏共的组织形式,其最主要的原因,不是苏共良好的党政制度,而是苏共的“赤军”制度。在经历了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的悲剧之后,国民党人早已深切明白到掌握军队力量的重要性。所以可以这么说,国民党在师俄的时候,其主要重心仍然放在军队的建设上。故虽对党章以及组织形式上进行了不同的改进,但可以说真正改革的实质并没有落到关于党的全面建设。而过分的注重军事力量的培养,也为日后蒋介石自恃握有军权而成为继孙中山之后的、国民党的第二任党魁而埋下了伏笔;亦可作为阐明日后国民党无法在组织形式上赢过中共的原因。

接下来就是讲国民党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以及其党员组成问题。众所周知,国民党一直以来都是以孙中山的遗教——三民主义作为自己的最高标准。但可惜的是:事实上在国民党人实践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这一遗教而不得不落入尴尬的境地:作为一个“代表全部人民利益”的政党,他只有把方方面面都调节得十分满意才算是履行了自己的承诺。然而一个很明显的道理摆在他们面前:众口难调。这样祈求“脚踏多只船”、“面面都讨好”的结局往往是骑虎难下,国民党也因此常常陷入“两头不讨好”“左右不是人”的境地。同样,在国民党内部党员的组成方面,较之于中共同样差的相当远:在改组初期,国民党尚可保证能与中共在进步青年当中进行一番争夺,但可惜的是,自从他发现自己在组织、宣传、纪律、教育等“文斗”方面不如中共,他立刻就放弃了对于先进青年的吸收与培养,这在北伐时期和抗战前夕国民党党员构成的变化中可见一斑:相比于北伐时期,国民党党员中,教师与政界党员比例大大增加,而青年学生和工农党员的比例却大大下降,当然,比例最高的,自然是军队党员。由此可以得出如是结论,即国民党的蜕变正是随着其领导者的主观改变而不断改变。

因此我们这里就要提到蒋介石,这个在第一任党魁孙中山光环笼罩下长大的、通过激烈的斗争最终登上国民党党权制高点的第二任党魁,并简单的分析一下他是如何让国民党原有的思想、政治目标、统治纲领在自己的领导之下改变了航向的,即为蒋介石是如何走上党魁宝座的历程:众所周知,孙中山死后,党内最有继任党魁资历、呼声最高的分别是:廖仲恺、胡汉民、汪精卫三人,而蒋介石在那时连边儿都沾不上,那么他是如何一步一步的从一个无名小卒不断的发展壮大最终成为党内一把手的呢?

首先就是他手上握有的权利:军权。蒋介石为了实现自己类法西斯式的“社会军事化”的理念,开始大量训练军队,并让军人批量入党,表面上是既扩充了党员的队伍有进一步的加强了党与军队的联系,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军人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党组织实实在在的凝聚力和身为一名党员所担当的责任与使命;相反的,这样做的最终目的,也确实为蒋介石之后

抢班夺权做了极其丰厚的铺垫,进一步使党权屈服在军权之下。一改孙中山先前:“党→政→军”的宏伟设想,转而形成了:“军→政→党”的畸形模式。而党的战斗力也因此不断弱化。很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在进入一个地区的时候,相对于中共的党组织先行进入并开展斗争的模式,国民党则是先由军队强势进入,之后是政府,最后是党组织;而当退出一个革命领地时,中共采取的措施往往是军队先撤出,其次是政府,最后是党,甚至党组织不会离开而是留下来继续战斗,为国民党却恰恰相反,党组织作为最弱小的力量,往往是最早撤出战斗的,随后是政府,最后是军队。国民政府中权力的分配可见一斑。而蒋实力大长之时正是他在北伐胜利之后,依凭着黄埔军校校长这一要职,成功跻身热门候选人的行列中。

之后就是在讲党的腐化。国民党本身在前期吸纳人才的时候,并没有对新党员进行各种像中共那样严格的审查,在党员入党后亦没有像中共那样对党员进行不断的教育。而后期即使颁布了所谓的“预备党员”制度并下达了每周举办一次党务会议的要求,各个地方的落实情况也确实让人不敢恭维。而由于国民党本身“右”的倾向比较严重,所以在纳入新党员的同时,往往就倾向于吸纳北洋军阀时代残存的富有经验的“老家伙”,而这些人所带有的官僚色彩本身就开始在党内蔓延,并逐步腐蚀着党的纯洁性。于是就有了人们常说的“四化”,即:大多数腐化,次多数恶化,再次多数是软化,余则不问党事的消极化。但是,国民政府非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反而继续不断地压制地方的党权,并且继续不加斟酌的大量吸纳新党员,导致党内投机、腐败、混饭吃的人越来越多,当时甚至还有“党棍”“党混混”等名词来讽刺国民党员,而当时国民党员竟然都不敢承认自己是党员。天啊,我觉得这个现象真的很搞笑,如果一个人成为了正式的共产党员,那他至少会高兴很久,也会觉得党员的身份让他觉得很光荣。而很明显,国民党并没有很好地塑造自己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导致了自身威信的降低,最后不得民心而落败。为基层党支部建设的“空”“穷”“弱”“散”等现象更是不胜枚举,而“挂名党员”这一名词也生动形象的说明了国民党党员中的乱纪现象。这样一个连“党员数目仍是一笔糊涂账”的政党,其腐败程度也就不言而喻了。而蒋介石正是在看到了国民党如此腐败的事实之后,才痛下决心决定放弃以党统政的理念的,转而投身军队建设。而当时广为流传的“学而优则仕,学而不优则党”的说法也体现出国民党党权的弱小。党部自身的素养不高也自然成为党权无法与政权匹敌的原因之一了。而又因为实际上的党员身份并不能给党员本人带来多少政治方面的利益,党票逐渐变得廉价不堪,而党内对于党员的管教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更何况本身管理机制就十分的松散与随意,基层党员的建设力度就更显弱小。而在战前的批量入党时,每个新进的党员基本上是只有入党填写入党志愿书时才有仅有的、与党发生关系的二十分钟。而更有人都还不知道自己是国民党。不仅如此,党员本身对于被开除党籍这种事也似乎是求之不得,因为党员的表现丝毫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政途,而保留党籍反而有可能使自己更加不受人尊敬。(这样随意的拉人入党以此来保证完成上面分配下来任务的行为,也要为之后许多不明就里的人在“*”中含冤被批斗而负有主要责任)而更为可怜的是,党员的工资竟是同级别政府工作人员的三到四分之一左右,有个常识大家应该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连温饱都不能保证的人,怎样能保证他会死心塌地的跟着你闹革命呢?这也就难怪国民党党权的不断衰落与腐败的原因了。因此,党部机关的衙门化,党部委员的官僚化,普通党员的特殊化都不断地为人们所诟病。党权不断的弱化也由此可得了。

之后便是我自认为最为精彩的党内权力争夺的部分了。众所周知,蒋介石自恃军权在手而放心大胆的与“粤派”三大党魁热门继承人选——廖仲恺、胡汉民、汪精卫展开激烈的争夺,这一过程是值得我们好好品味的一段历史。身为自古以来的、党的血统最纯正的粤派人物,廖仲恺、胡汉民、汪精卫自然是对“党权至上”这一条例无比崇尚,自始至终的都想完成自己夺得大权的理想。但是他们一再忽视的是党权已日渐衰落的事实:相比于中共一直以来的党为先,即以党统政,以党治军的例行准则,国民党起初也是有这个打算的,但实际上,

在蒋介石统领政权之前,国民党内党的权力早已不如政府的权力。这也是有原因的:首先,国民党自身就没有把加强党权当作自己的最高宗旨,而是自上而下的、从骨子里透出一股对党的鄙视之情。这种事自然在共产党中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由此亦可看出中共在学习力度和制度的执行力上是多么的强大,这也很有可能为国民党最终失败的责任有所承担。同时,由于国民党在建立初期并没有什么太强大的力量,所以在任用政府职位方面十分谨慎,只是单纯的任用“有经验”的北洋政府的残存势力,而这样一来,那些老资格自然不会让新势力来撼动自己原有的地位,便拼了命的抢夺权力,丝毫不相让。在国民党控制力较弱的地方,当地政府在于党支部争权夺利的时候往往会不择手段,甚至会迫害党员,自然导致了党权的弱化。而国民政府亦是无可奈何。尽管三人有过“改组运动”等打着“回复三民主义”“保障民权与民主”的旗号而进行大型反蒋活动,而确实在起初他们的作为仍然可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支持,但是,随着次数越来越多,老百姓在“审美疲劳”的同时,也是慢慢的失去了对他们的信任。尤其是当他们暴露了自己想要夺取政权而非帮助百姓过上好日子的真实目的时,他们仅存的一点舆论支持也不攻自破了,这儿也势必导致他们最终的失败。而蒋介石自己在斗争中所显示出来的心机也是十分让我敬佩的,那就是“拉一个,打一个”。廖仲恺被谋杀后,蒋介石巧妙地往返于胡、汪之间,不给他们直接合作的机会,而是合纵两横,巧妙地不断削弱两人的实力,最后再将其架空,最后完成了自己完全夺权的目的。很可惜的是,蒋在“党内内斗”时期的精彩表现本该让人们更加期待他在与中共争夺政权时的表现,但似乎他在与中共一争天下时并没有表现的多么的突出,其实这并不能怪蒋介石自身的领导能力太糟糕,而应是国民党自身积攒下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当我在看到汪、胡两人如同两个“妃子”一般轮换着在蒋身边当陪衬,或者跳出来闹两下,我都有一种难以名状的无奈感与一丝苦笑,纵使我依凭着作为历史“先知”的后人在看待这个早有定局的事件,但他们还是感觉那么的可怜、可笑,而当我看到汪精卫之后竟然甘愿做日本人的傀儡,我立刻就觉得他很可恨。“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也许就能这么解释吧。但毕竟我还是觉得,这也许就是政治,没有斗争,何来的高低贵贱之分?何来的称心如意之享?

同样让人感兴趣的还有国民党自身的弱势独裁问题。蒋介石在掌权之后,总是会搞出各种组织团体,先后有改组派、CC系、青白团、力行社、三青团、军统等小组织/派系一个个的在国民党的发展历史上先后粉墨登场,他们或是反蒋集团,或是同为拥蒋集团的不同派系,再或为蒋介石一手栽培起来具有不同目的的、或进行谍报工作、或开展进步运动的组织,总之就是缤纷繁多的组织,但实际上,这些组织的出现,也许仅有在一开始才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到了后期,基本上就成为了党内的自耗机器,不断地与国民党本身不断的争夺本就不多党政资源,派系之间不断的倾轧和竞争也导致了党内部的自毁,从而不断的削弱了党本身的力量,尤其是其清党活动实际上引发了国民党内部的逆淘汰过程。而谍报工作的进行,更是把党内搅得人心惶惶,其实这也难怪,在国共第一次合作时,中共也曾在国民党内部发展自己的力量,而却严禁自己的新生党员加入国民党,这就使得国民党无法了解党内到底谁是“自己人”,谁不是“自己人”的问题;而中共在基层力量上的建设完全将国民党甩到了好几个数量级之后,曾有过这样的说法:国民党在上层,共产党在下层,而底层民众却被中共隔开,致使国民党无法正常的建立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联系,从而逐渐丧失了建立良好的民众基础的机会。从而一度有过“上层有党,下层无党”,“城市有党,农村无党”,“沿海有党,内地无党”的尴尬局面。而中共的快速发展与良好声誉一度曾让“容共”的口号变为“容国”,由此可见中共的发展之快。而当中共分离出去的时候,国民党依旧是草木皆兵,还在不断的进行着党内的谍报工作。但可惜的是,蒋介石虽然天天骂着“中国革命已经失败了”,“现在一班人士看我们党部所在的地方,若同从前看见旗下满人一样”,“一般民众不仅对党无信仰,而且表示蔑视”„„很明确地表示出了自己对国民党的不屑与鄙夷,但其实他自己又能奈国民党何?!只是一个只会批判,不会解决的行动障碍者罢了。倒是后期有一个革新与自省运

动似乎还是有一定的进步性的,他们主动要求国民党来一次“轰轰烈烈”的大改革。而实际上其发起人还是抱着争夺中央党委的目的而发起的。在这里也可以说一说全代会和中政会的权力不断下降的问题:由于国民党内部具有十分复杂的派系争斗,而蒋介石为了平均各个派系的实力而实施了派系之间的相互制衡制度,故在每次国民党大会选举的时候都会对各个派系进行一定的妥协,于是中央委员越来越多,其本身的运作效率却大打折扣,而实际权力却正在慢慢向蒋介石靠拢,而越是这样异议就越多,故只好继续增加委员人数,最后就变成了恶性循环。而至于弱势独裁的又一个表现,即表现为蒋在领导政党的途中,始终是矛盾的:他既有自信可以再造一个新的小团体并让他听命于自己,却又因为不够自信而又再多造一个小团体并让其互相制衡。其矛盾的弱势独裁由此得以观之。而书中所记录的还有一件“三友实业社”的劳资纠纷案,其中所记载的政府的强制措施亦无法使资方屈服让步的事实,也是国民党独裁统治中弱势的体现。

就让书中的一个有意思的小故事来作为这篇读后感的结尾吧,名字叫做“二十年之预言”:

1927年2月6日晚8时,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吴稚晖在上海环龙路26号与中共书记陈独秀闲谈。在座的还有钮永建、杨铨、罗亦农等人。

吴问陈:“你定中国实行列宁式共产主义需要若干年?”

“20年!”陈毫不迟疑地回答。

吴作骇极之状。罗在一旁似怪陈过于直率。

合座默然。

吴即乱以闲语曰:“由此,国民党生命只剩19年了。前时总理答越飞,国民党国民革命完成,应需三十年。若你们共产党急迫至此,未免取代国民党的生命太快了一点,应当通盘商量才好!”

这一场景对话,出自吴稚晖于“四一二”政变前夕向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提交的弹劾共产党文。当年陈独秀“二十年”之说,也许只是国共朋友之间私下闲聊之语,吴稚晖却以之为清党反共的借口,显然有借题发挥之嫌。而陈之闲语在22年之后竟成现实,恐是当年吴稚晖和陈独秀均未曾预料到的。

但仅由上述一些不算成熟的观点与一些事实来说,我们也不难得出这样一条结论:国民党早在大军溃败之前,就已是“先天下之亡而亡”了。

后记

这本书实在是的讲得太详实了,而国民党灭亡的因素本身就是复杂而又多元的矛盾集合体。所以我在记叙的时候始终都感觉自己的思路并不是太清楚。而且我还是第一次写这种比较生疏的关于历史的论文,总有一些当时觉得“这个地方讲得很好,最后要写下来”的好段落,结果到现在却记不得了(我确实有在做读书笔记,但是实在是不愿意再往回翻了,因为那样一写出来,感觉就像是在抄书了)。而我在写的时候,还总是不断地边写边想出来书中一些原来比较值得一写的思想或者是很有内涵、引人深思的一些话,导致我最后越写越收不住手了。但是,这作为我第一本读的课外历史书,其严谨的解说与严密的逻辑分析与思考,确实是值得我去学习的。我也逐渐对当年发生在国共两党之间的历史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我本人也产生了很多不一样的感受,将原来一些过于幼稚、片面、浅薄的思想逐渐改正,形成着自己独有的想法。总的来说,读一本历史书,真的会让我大有收获,并且变得成熟。感谢老师给我推荐的书目,让我大有收获^o^.本文资料来源自《党员、党权与党争》王奇生著

推荐第6篇:抵销权

浅谈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与种类。

抵销是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如上所述,抵销可分为两种,即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合意抵销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互负债权债务抵销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仅依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般比较容易处理。法定抵销是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法定抵销权。法定抵销权常常是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合意而且产生分歧的情况下予以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关于行使法定抵销权的一则案例。

案情:1999年3月份,某银行为扩大网点建设,与某电机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租赁电机厂门面房若干间作为银行的分支机构。双方对租金、租期等作了约定。2003年3月,银行从电机厂的门面房中撤出,双方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但房屋租金未即时结清。2004年5月份,电机厂与银行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银行向电机厂提供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电机厂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银行遂于2006年8月依据双方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济宁仲裁委员会 1

提起仲裁,要求电机厂还款付息。

电机厂在庭审中辩称:因该银行尚欠其房屋租金30000元,故应当予以抵销相应的借款。

银行辩称,欠电机厂30000元租金属实,但该租金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与本案的借款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电机厂在诉前从未通知过本行,故不同意抵销,电机厂应另行提起仲裁。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二、行使抵销权的通知在方式和时间上有何要求;

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即双方互负债务之间是否需要存在同一法律关系。对于焦点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对此问题,法律未有明文规定。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自然债权,其本质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履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法律对此是予以确认的。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且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通过诉讼程序。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因此,某银行以所欠电机厂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对于焦点二,抵销权通知行使的方式、时间及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关于通知的方式,笔者认为在法无禁止性规定的情

况下,口头通知方式与书面通知的方式应该说都是允许的,这样符合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则上应提倡使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关于法定抵销权通知的时间,合同法未予限定。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法定抵销权。有权行使法定抵销权的当事人作为被告在行使抗辩权过程中为达到抵销债权、保护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权,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法定抵销权债权人只须作出通知即可产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在仲裁或起诉前可行使,在仲裁或诉讼中行使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对于焦点三,自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即双方互负债务之间是否需要存在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银行所欠的租金以及电机厂所欠的借款,均属金钱给付债务,且已届清偿期,双方对互负的债务均无异议,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从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双方所负债务的种类与品质相同,法律并未规定二者之间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存在同一法律关系,银行以两债权之间不存在同一法律关系的抗辩,是将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与反诉的构成要件相互混淆了。电机厂可以依法行使法定抵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仲裁庭对电机厂行使抵销权的答辩理由予以采纳,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仲裁请求。裁决银行尚欠电机厂房屋租金30000元予以抵销相应的借款后,电机厂再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2000元及相应利息。

三、法定抵销权的构成要件及其在行使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定抵销权是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属形成权的一种,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该种权利。抵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四条:第一,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二,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只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才能抵销;第三,自动债权已

届清偿期;第四,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对于第一条,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对方既负有债务、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的问题。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另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未成就前,债权尚未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对于第二条,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正因为要求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故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中适用较多。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相同时,有几种情况不得抵销:①标的物种类虽相同,但品质不同时,原则上不允许抵销,但品质较好的种类物可作为自动债权主张抵销;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约定债权一般不能与法定债权抵销,法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法定债权的特殊利益而主张与约定债权人抵销;③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未到期债权一般不能与到期债权相互抵销,但到期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而与未到期的债权人主张抵销。④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双方当事人达成抵销合意时,可对标的物评估作价,以货币方式计算抵销数额。对于第三条,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抵销具有清偿功能,应当自债权清偿权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从而主张抵销。在破产程序中,法律有特殊的规定,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销。对于第四条,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不能抵销的债权主要有两种:一是性质上不得用于抵销的,如不作为的债务;二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如禁止强制履行的债务。

关于法定抵销权行使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抵销权行使

后,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权行使后不得撤回;第二,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符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抵销生效时,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权发生后的互生孳息,统归消灭;抵销后的迟延给付责任,归于消灭,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也得以免除。

关于合意抵销,因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意,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抵销的外,均可行使抵销权。在此不作过多的说明。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发生抵销的情形并不少见,特别是在物资买卖、赊销过程中,常出现这种情况。例如:张某于2000年10月因经营石材生意欠刘某货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刘某收执,言明在2001年5月底之前付清。到期后张某未还,刘某也一直未向其追讨。2003年11月,刘某从张某处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石材,结算时,刘某拿出张某的欠条要求抵销其中的5万元,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产生纠纷。因此,了解有关抵销的法律知识,对于保护自己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是非常必要的。

徐晓

2009年9月25日

推荐第7篇:水权

1.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水管理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实行实时监控,各州还以立法的形式,强调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分配的依据,规划过程透明。在加强流域和区城水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职责明确的水管理改革政策框架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实行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水资源明确为公共资源。水权分为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三种形式,用水权可上市交易,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交易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借鉴

1.重视改革,理顺体制,强化流域和区域管理(国家分配)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水权、水价和水管理体制,明确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更好地平衡分配环境、生活、灌溉之间的用水。在 我 国 ,面临着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三大水问题,改革水管理、理顺和协调好水管理关系十分必要、十分重要。我们建议: (1 )在 流 域管理的层面上,通过立法成立协调的、权威的流域委员会,协商流域治理和管理的重要问题,对流域实行综合管理。 (2 )在 区 域管理的层面上,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更应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2.政府调控,企业运营,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分配)

澳大利亚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水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使水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市场体系和运作模式,特别是其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供水管理企业化而不是私有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 )在 进 行水法修改的过程中,纳人水资源市场化的内容,同时要强化政府对水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宏观调控作用。

(2)结合有关工程和地区,如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水权改革试点和推进水价合理改革,建立供水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3)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水市场规划大纲,研究水权分配模型和水交易机制。

3.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分级优化社区水资源配置(社区分配)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水权管理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应该由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而水资源的经济方面的功能,即多样化用水,如发电、养殖、捕捞、航运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应该交给市场,由水资源所有权者的代表通过市场去经营,政府对此不再进行直接地干预。这样,既使水资源的多元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又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得以明确区分,这种做法正是当今各国改革资源管理的一个方向。政府将水资源作为资源进行经营时,可以运用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和增长,并使水资源的配置尽可能优化。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水权价格体系,实现水资源的配置和交换,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等。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要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求。例如:生活用水利用优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工业用水中除工艺用水等必须用优质清水外,一些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冷却水可采用经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农业、河道景观、市政杂用用水采用二级处理后的再生水。

4.继续开展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利益协调)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快并深化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涉水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等进行合理整合,形成一条龙管水体制,消除原来职能分部门承担,管理分散,体制 不顺等弊病。通过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缓解流域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城乡水产业的协调发展,改善区域水环境。

推荐第8篇:出口权

工厂做外贸是有自行操作和找代理两种。

一般年出口量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流动资金跟得上(因退税会占用流动资金)也有专业的外贸操作人员(至少要一个业务一个财务)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进出口权自行操作。流程是:先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外贸经营备案登记》;再去海关申请电子口岸;最后去当地外汇管理局申领外汇核销单并且向税务局申请网上退税系统就可以了。

刚开始做外贸或需要比较专业的外贸服务可以找专业的外贸公司操作进出口。代理程序如下:

1.国内工厂与外商确定交易内容及相关条件;

2.国内工厂与代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公司再与外商签订销售协议;

3.工厂生产完毕后通知代理公司进行进出口操作;

4.收汇后与代理公司结算费用。

代理退税方式:由代理公司代为退税。

买单出口就可以的呢。

我是义乌的货代,呵~我们这边宁波 上海等地买单的程序一般都是很简单,大体这样的.

1,先定仓,给我们货代货运委托书,然后我们货代会给你进仓通知,你根据进仓通知上的仓库地址,在指定日期内把货送到指定仓库就可以.

2,货到仓后,你要提供给我们具体的货物信息,包括中英文品名 HS编码,货物的件 毛 体,收货人的信息,这些资料,也可以你做下箱单 发票给我们最好,然后我们会根据你的货物信息给你做报关资料,然后用我们的核销单抬头去帮你报关出去.

3,货物报关出去后,我们会和你确认提单,这时候,在提单确认件上,你可以修改提单发货人的抬头(默认是出的买单抬头),你可以改成你的虚拟抬头,然后我们按照你确认好的提单确认件出提单.4,出提单后,我们给你提单COPY件,你付运费,然后你只要做好清关资料(箱单 发票)就可以,如果你提单是以买单的抬头出的,那清关的箱单 发票我们给你做好,盖上买单抬头的条型章,我们就会和提单一起寄给你,你直接寄给客人就可以清关.如果你是以虚拟抬头出的提单,那我们就给你寄提单,你自己根据提单做好清关资料后,在清关资料上盖上你自己虚拟抬头的条章就可以.如果你没虚拟抬头的条章,那建议还是用买单的抬头出提单.

注意事项:买单其实要注意的就是在报关的时候,你这个货要不要商检,如果是需要商检的话,那你就要提供商检才可以报关,如果是不需要商检的货,那是可以直接买单出去的,没任何问题.

推荐第9篇:生育权

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自由权利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生育自由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夫妻平等权利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权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从立法背景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没有否认男子的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正如一些专家所指出的那样,在现有的联合国文件和我国法律中只谈到妇女的生育权,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有关。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由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无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机制,不懂避孕,常常是性生活的不可避免性导致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观上使妇女成为生育工具。同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制度也将妇女当作多产人口的工具。奴隶社会的女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的妇女在政权、神权、夫权(中国还有族权)统治下,处于社会最底层,无任何权利。即使在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尽管在法律上宣布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但在很长时间内妇女并未真正取得与男子一样的权利和社会地位,妇女的生育权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确认。

此外,在生育的全过程中,妇女承担着特殊的职能,起着难以取代的作用。从卵子受精、十月怀胎到一朝分娩,女性不仅有一系列的生理变化,增加生理负担,而且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不仅如此,妇女的生育过程还直接影响着胎儿的健康发育与安全。因此,对妇女予以特殊保护,确认和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理所当然。

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先后经历了几千年,而社会主义制度才实行近五十年,对妇女权益包括生育权的重视与保护就具有更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 1

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从立法背景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的法律才特别强调的生育权。可见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中国已签约)相一致的,故特别规定妇女享有该权利,使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男性强势群体平等起来。

可见,无论是从立法背景还是立法目的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没有否认男性生育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法律的一项主要原则;平等权也是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明确了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民法通则》第105条规定了“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等.从有关国际会议文件的规定看,1968年《德黑兰宣言》就已明确宣布生育权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则进一步将生育权规定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利。联合国1984年、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有关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确定的生育权涵义(上述三次有关世界人口问题的政治性会议,中国都派了政府代表团出席)。由此可以看出,有关国际会议问题认为生育权首先是夫妇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可见,法律未明确强调男性生育权,并不表示否定男性的生育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特别是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前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作相应规定,但这并不等于男性没有生育权。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工作的巫昌祯教授也明确表示:法律上从没有剥夺男性生育权。所以说,男性与女性都拥有生育的权利。2001年9月3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陈兴沛、谢国富同志《本案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一文认为: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男方有生育权的条款,但无论从婚姻家庭本质和功能的伦理角度,还是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理角度,都无法否认男子也应成为生育权的主体。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

面对冲突:

保护弱势方女性

首先,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

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学者认为“胎儿是丈夫精子与妻子卵子复合后的孽息,可以认为是

2夫妻的合伙财产之一,怀孕的妻子无权单独处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流也被一些新闻媒体及学者谴责为“私自”、“擅自”避孕或堕胎,是“侵犯丈夫生育权”的“违法”行为。江西某县一男子车祸丧生,为传宗接代公婆硬是将去医院流产的媳妇拽回家,并轮流监视其一举一动,非要她生下遗腹子不可。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更多赋权于女性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推荐第10篇:黄龙权

黄龙权

本报讯,2014年8月18日,雷州市松竹中学出现了一大闹剧,造成了社会的不良影响。经警方调查,子虚乌有,纯属污蔑,对老师进行陨雹飞霜。这无缘无故,有屈无伸之事,连日来只能负屈含冤。学生家长黄龙权信口雌黄,削趾适屦;胡搅蛮缠,暴戾恣睢,给教师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若不是良心发现,差点闹出命案。

2014年8月17日晚上,该校陈老师像往常一样携妻带女,闲情逸致,漫步于南湖广场。突然接到雷州市松竹镇山尾村黄小静家长的电话,电话那头显得非常焦急,家长的言外之意,陈老师感到莫名其妙,一种不祥之兆突然降临。一家三口漫步南湖的雅兴全没,这当头棒喝,犹如五雷轰顶,感觉到厄运难逃。

家长黄龙权说,他的孩子黄小静出去已经一个多月了,至今杳无音讯,并询问陈老师是否知道他孩子的下落。陈老师马上接上话茬,已经差不多一年不见他的孩子了,更何况现在?家长那边显得非常激动,说,他准备报案。他说,近日来,他和他的老婆,吃不下,睡不着。陈老师安慰家长说,先别急?离开学没几天了,并告诉他,该校一般在

28、29日这几天开始报名,外出打工归来的孩子正当其时,估计,他的孩子也会回来报名,如果到那时她再不回来,再报案也不迟!

陈老师本着安慰家长,可家长受该校某位教师的鼓动,误判形势,是非不分,蠢蠢欲动。其实那位教师平日里喜欢对别人评头品足,给别人起侮辱性的外号,常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福,藉此家长寻找孩子的心急之际,兴风作浪,小题大做。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于是家长黄龙权鬼使神差,阴差阳错,口出狂言,欲召红黑两帮,兴师动众,准备大动干戈,对陈老师进行要挟。黄龙权的丧心病狂,真是不可理喻。陈老师劝他,说要举报别人带着他的孩子外出打工,起码要有证据,可黄龙权置若罔闻,一意孤行,陈老师再三奉劝,凡事三思而后行,切莫轻信别人,鲁莽行事。做事要考虑后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就凭着陈老师这几句安慰之话,在该校某位老师添油加醋的煽动下,黄龙权遂拨响了110。经警方调查,黄小静在假期期间,曾跟奶奶要200块钱,并告诉奶奶说,她想出去打假期工,父母得知孩子欲外出打工,竟把孩子锁在家里。孩子想方设法爬墙逃出去,只身跑到松竹北山子村,准备邀同学杨乙珠一起外出打工。乙珠母亲知道后,迅速赶到松竹东园把乙珠叫回去,因为乙珠的母亲知道小静的行为,不想让孩子跟小静一起。后来,小静不知怎么跑到了佛山,被同班的龙尾村的同学逛街碰着,互相间简单打了个招呼。

在打工期间,黄小静一直跟同班的王也保持联系。王也把小静的家里的情况告诉她。小静让王也转告她的父母,叫他们不要担心她,她很快就回去了。小静听说父亲报案,说她失踪了,并听说社会上有一些流言蜚语,着实不堪入耳。所以前几天,小静跟王也聊Q说,人言可畏,她怕同学另眼相待,怕听到社会上的胡说八道,她沉默良久,说,她可能不回来读书了。

黄龙权自命不凡,红黑两帮,随召即到;妄自尊大,仗势欺人。受该校某教师的唆使,丧失理智,歇斯底里,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煽动他人,欲召百许来人,兴师问罪,屈打成招,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已经构成威胁。以莫须有的罪名,欲将他人对簿公堂。天下哪有这厮,如此猖狂;捕风捉影,实在荒唐。他无顾他人的尊严,肆意践踏;无顾他人的名誉,恣意损害;仗势人多、穷凶极恶;肆意妄为,丧尽天良;豪横跋扈,令人发指;肆无忌弹,以身试法;为所欲为、不可思议;他罔顾事实,无端指责;乱拨警报,制造议论;混淆视听,扰乱社会;气焰嚣张,蔑视国法。黄龙权不计后果,居然玩火。他的所作所为,不但给自己的孩子的心灵蒙上了一层阴影,更重要的是抹黑该校的形象,严重破坏教育系统形象,无故侵犯他人的名誉,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该校某教师的妖言惑众,教唆家长,切头切尾,导演闹剧,影响极坏,遂向雷州市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公诉!

第11篇:劳动保护权

照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保护权的内容方面,中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杈主要包括: (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即劳动者有权在安全和卫生的生产环境中从事劳动的权利。依据这项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安装安全卫生设施,使劳动工具、劳动场所和劳动环境保持安全和卫生的状态。

(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些劳动场所和岗位,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但实际上也难以完全实现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珐律规定,对特定场合、岗位、职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为了使劳动者能够恢复体力和脑力,《劳动法》规定了严格的1==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通过严格限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

(4)定期健康检查权: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对从事有职业性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因此,定期健康检查是劳动保护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因此,取得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的各项待遇和条件,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重要内容。

(6)拒绝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人为因素的侵害。中国《劳动法》还确立了以保障劳动者切实实现的拒绝权。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范围内的劳动时,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等.这些都是劳动者拒绝。

第12篇:水权

1.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水管理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实行实时监控,各州还以立法的形式,强调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分配的依据,规划过程透明。在加强流域和区城水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职责明确的水管理改革政策框架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实行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水资源明确为公共资源。水权分为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三种形式,用水权可上市交易,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交易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借鉴

1.重视改革,理顺体制,强化流域和区域管理(国家分配)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水权、水价和水管理体制,明确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更好地平衡分配环境、生活、灌溉之间的用水。在 我 国 ,面临着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三大水问题,改革水管理、理顺和协调好水管理关系十分必要、十分重要。我们建议: (1 )在 流 域管理的层面上,通过立法成立协调的、权威的流域委员会,协商流域治理和管理的重要问题,对流域实行综合管理。 (2 )在 区 域管理的层面上,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更应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2.政府调控,企业运营,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分配)

澳大利亚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水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使水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市场体系和运作模式,特别是其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供水管理企业化而不是私有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 )在 进 行水法修改的过程中,纳人水资源市场化的内容,同时要强化政府对水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宏观调控作用。

(2)结合有关工程和地区,如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水权改革试点和推进水价合理改革,建立供水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3)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水市场规划大纲,研究水权分配模型和水交易机制。

3.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分级优化社区水资源配置(社区分配)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水权管理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应该由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而水资源的经济方面的功能,即多样化用水,如发电、养殖、捕捞、航运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应该交给市场,由水资源所有权者的代表通过市场去经营,政府对此不再进行直接地干预。这样,既使水资源的多元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又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得以明确区分,这种做法正是当今各国改革资源管理的一个方向。政府将水资源作为资源进行经营时,可以运用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和增长,并使水资源的配置尽可能优化。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水权价格体系,实现水资源的配置和交换,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等。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要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求。例如:生活用水利用优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工业用水中除工艺用水等必须用优质清水外,一些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冷却水可采用经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农业、河道景观、市政杂用用水采用二级处理后的再生水。

4.继续开展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利益协调)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快并深化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涉水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等进行合理整合,形成一条龙管水体制,消除原来职能分部门承担,管理分散,体制 不顺等弊病。通过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缓解流域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城乡水产业的协调发展,改善区域水环境。

第13篇: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

定义

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

申报条件

企业只有申请了进出口权才可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目前国家对企业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已经放开,并无注册资金及年销售额大小的限制,只要是企业,有营业执照即可办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申请步骤

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

(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在正常开展外贸业务前,企业还需办理手续如下:

(1)到所在地海关注册登记;

(2)到所在地外汇局,取得核销号码;

(3)省海关金关中心IC卡录入;

(4)省技监局网上认定盖章;

(5)所在地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

(6)省海关金关中心开卡;

(7)所在地外经贸局网上审核盖章;

(8)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9)材料送回所在地海关审核认定;

(10)海关IC卡开通使用;

(11)企业将海关注册登记书传真到市外经贸局以便今后统计管理。

第14篇: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代理(优势)

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的相关业务,直接自营进出口,开设自己的外汇帐户,并获得出口退税,既方便又降低成本。

但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较高的门槛和繁琐的流程,往往让许多企业望而止步。因此许多需要进出口又没有获得进出口权的企业,通常会找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此种方式虽然较为方便,但是货款会打到代理公司的帐户,自己无法收付外汇;另外代理费用也是许多公司承受不了的,利润的大头都被外贸公司拿走了。

因此,自营进出口权是外贸企业理想的首选,最大的好处就是企业可以获得出口退税,一般外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业务中,退税部分一般由外贸公司享受。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可以直接获得退税,这是一笔不小的利润。而且,企业自营进出口后,与外商接触和交流的机会更多,有利于企业寻求更多的商机。而且货款直接到企业外汇帐户,大大的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就代表企业拥有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进出口权并不是单独的一张证书,而是企业在得到工商,国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的批准,并且拿到这些部门的批文后,才表示该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的权利。

进出口权(需要资料)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的资料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的资料如下:

1: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5:公司章程原件

6:法人身份证原件

7:操作员身份证原件

8:公章

9:刻章登记卡原件

10:公司名称和地址的英文名称

进出口权(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现在国家对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政策已放开,并无注册资金及年出口额的限制,只要企业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民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进出口权。 也即是说,只要是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和个体户,均可申请进出口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具备进出口的相关内容,除非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否则不能申请进出口权。但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进出口相关内容,再申请进出口权。

如果申请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其资金需要通过公证单位公证,方可申请进出口权。

进出口权(办理流程)

第一步: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第二步:

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第三步:

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第四步:

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15篇:诉 权

诉 权

“亲吻权”、“悼念权”、“同居权”、“养狗权”„„这些既在正式法律规定中找不到,甚至连法律专家都没有听说过的法律权利名词,却陆续出现在近年来的官司中,成为一些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法院维护的权利。这些诉讼请求有的得到法院支持,有的得不到法院支持。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敏提醒:遇到纠纷的市民在选择打官司前要多进行相关法律咨询,而不要随意为之。

亲吻权被撞唇裂起诉赔偿损害

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经诊断,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被医疗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陶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为此,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作出赔偿。

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故对陶某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撞伤陶某致其门牙折断、口唇裂伤,侵犯了陶某的身体权、健康权,给陶某造成肉体和精神痛苦,应给付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点评:因接吻而带来的精神享受的确是陶某的一种利益,但利益不等于法定的权利。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原则和精神,民事权利是由国家的民事立法来确认和分配的,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亲吻权”本身并未被现行法律法规确认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而“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规定,对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权利的利益的损害,不能直接构成侵权,当然也就无法因此名义获得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间接的方式要求司法保护。性权利

被撞受伤获万元精神赔偿

建邺区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工作时间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卫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点评:“性权利”,虽在中国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这项权利,但鉴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它应属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也应是一种法定权利。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先生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女士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在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王女士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提醒

解决纠纷应选择最佳途径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敏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人们更加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人们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愿意到法院打官司,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并不是法定的权利而硬要创造权利“依法”维权,这并不是法制社会所提倡的,同样也是诉讼资源的浪费。这样的权利请求,在诉讼中也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从而导致败诉。朱律师建议市民在面对纠纷时有意识、有能力选择最佳的解决途径。记者冒群

邻里纠纷层出不穷咋维权

楼上精神病人太吵怎么办

李先生刚在秦淮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想到搬进去才半个月,已经不胜其烦,恨不得将房子再卖掉。“楼上住着一个精神病。”李先生打来电话说,这个精神病人和父母住在一起,不发病时好好一个人,一旦发病总是高声骂人,甚至大半夜还噼里啪啦乱摔东西。李先生全家人都苦恼不已,本来身体就不太好的妻子,也因为楼上精神病人,现在被折腾得神经衰弱。

案例分析:李先生购买的是二手房,卖方出售该房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楼上情况,如当时未告知,李先生可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此外,楼上住户是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因此李先生可以要求邻居进一步管好病人,如果实在不行,可以追究邻居的侵权责任。

楼上邻居经常向楼下泼水

周女士也因为邻居的行为发愁。据周女士介绍,楼上的邻居经常恶意扯拽她家晾晒在阳台外面的衣物,有时甚至还向衣服上面泼水。“这个邻居是名老师,没想到会做出这么龌龊的行为。”周女士说,惟恐对方以后抵赖,她干脆用数码相机将邻居的这种恶意行为偷偷拍了下来。只是,周女士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做,才能阻止邻居的这种行为。

案例分析:周女士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民事调解,也可向派出所报案,对邻居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楼下安栅栏楼上安全有隐患

朱女士是二楼的一位住户,前段时间楼下住户并没有和朱女士商量,就擅自在阳台外安装了铁栅栏,朱女士对此忧心忡忡:“小偷完全可以顺着这个栅栏爬到我家里,给我家的安全造成了不利影响。”朱女士询问,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拆除栅栏,如果可以,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来要求邻居拆除?

案例分析:由于铁栅栏威胁朱女士家中安全,朱女士可以与邻居进行协商要求拆除栅栏,不行的话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名词解释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必要的便利。

第16篇:《致加西亚的信》读后感刘富权

《致加西亚的信》读后感

-刘富权“小刘,把这图纸寄给××公司的×××经理。”

“好的,地址是哪?”

读完了这本书,颇有感触,与一般的励志书不一样,它是由一个故事为基点,用比较严厉的语气来指出人们在对待工作及老板时的一些消极做法与态度。让人们能更好的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与利害关系,促使人们鞭策自己,审视自己,改变自己,完善自己,让自己一步步走向成功。

通过这本书,我能更清晰的看清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也有一些值得继续发扬的地方。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的是一份责任心与对事业的渴望,不投机取巧,在对工作尽职尽责的同时,还要在内心里面告诉自己,永远不要只做老板告诉了你的事,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也是我在工作中有所欠缺的地方。

它还让我懂得,工作时不为钱而分心,钱反而来得更快的道理。能力,才是走向成功的垫脚石。就像书中说的一样,“老板可以控制你的工资,却无法阻止你的眼睛,阻止你去思考、去学习、去提高。”只要抱着不断的学习,不断的积累,不断的成长的心态去对待工作,将工作当成是创造一翻事业的桥梁,那么我们也不会觉得工作乏味,工作起来自然心情轻松,精力充沛。要知道,是金子,在哪都会发光。能力提升起来后,自然也会有了自己的一翻作为。难的,就是用最短的时间把自己的能力提升到至少可以胜任本职工作的层次,但我相信自己。

此书还让我明白,心态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同一个问题,要从多个角度去观察,才会有更全面的认识。少发牢骚多做事,不能有依赖性与惰性,只要“立刻行动”,好多困难将不会是困难。

我也知道,懂得道理很容易,要将这些做法用到实际行动中去,才是最难也是最重要最根本的。只要每天都有改变,每天都有进步,每天都在积累,我相信,自己会成为一个有用的人。

做好自己。

第17篇:处方权管理制度

关于制定《处方权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了加强本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并且规定必须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持有《处方权》,处方权的范围由所在科室主任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授予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本规定从二00八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中的”处方权”指的是医师从事医疗工作的各种权利。除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外,还包括施行手术、进行各种检查操作、收住病人、开具各种证明等多种权利。只有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在本院从事医疗工作。

二、各科医师所具有的处方权范围不同。有些处方权各科医师均可具备,有些处方权仅一个或几个临床专科的医师方可具备。各类处方权具体落实由医务科决定。

三、每名医师在本院享有的处方权均有一定的范围。在规定的处方权允许范围内方有权开具各类处方、证明、检查单及从事各类手术、操作。各医师处方权范围的大小取决于该医师所接受的训练、临床经验及临床工作的能力。

四、医师在本院申请受聘、续聘时,必须同时申请自己要求的处方权范围。各有关部门在对是否聘用、续聘该医师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时,亦应根据各种有关资料,同时明确注明其可享受的处方权范围。

五、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本院住院医师或在本院学习的进修医师,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可以开具处方和各类检查单。施行手术和检查操作需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六、医师在本院工作期间如接受了新的训练或随着临床工作经验的增加, 随时可以提出扩大处方权范围的申请。医师申请扩大的处方权由该医师所属的科室主任首先对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可授予的意见,报医务科会同人事科复审,向医务科提出建议,由医务科审查后做出决定。

七、使用麻醉药、精神药品的医师,须具有执业资格并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处方权,经医务科批准并报药剂科备案。

第18篇:抗菌药处方权

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文件

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关于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权资格授予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现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做以下规定:

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

1、获本院处方权且具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获本院处方权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获本院处方权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方有资格申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获本院处方调剂权的药师方有申请抗菌药物调剂权。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授予程序:

1、个人到医务科申请;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3、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4、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人员名单交医院办公室、药剂科、信息科、放射科、功能科;

5、信息科根据医院办公室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名单的正式文件,在HIS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四、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19篇:林权制度

举全村之力切实做好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6月14日,燕村林改工作领导组及工作组成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林改工作。

会议认为全村林改工作已全面步入关键时期,要把林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一切工作要服从于林改工作,一切工作要服务于林改工作,举全村之力,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来。

村党支部书记解如祥就推进下一步林改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要高度重视。要把思想统一到县乡党委政府对林改工作的统一部署上来,林改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要求大家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上做好打持久战、打硬仗、打决胜战的充分准备。

第二,要履行职责。各组成员要从四个方面履职尽责,一是加强学习,深入调研;二是加强指导,帮助工作;三是加强联系,协调沟通;四是加强督查,严格纪律。

第三,要做过细工作。要求各个工作组成员不能掉以轻心,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并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五日

第20篇:司法鉴定启动权

浅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改革

摘要:司法鉴定启动权由谁掌握、依照何程序来行使、救济途径如何,深刻关系着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我国现有法律对于鉴定启动权的设置过分倾斜,同时对于已有的法官司法鉴定决定权缺乏必要的制约,对于被告人的申请权的否决又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通过以上方面的改革,由法官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为当事人设置平等的申请权和救济权,也许能够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关键词:鉴定启动权鉴定决定权申请条件强制鉴定

引言

2006年7月16日,农民邱兴华因为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道观主持存在某种关系,在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持刀斧砍死9男1女。逃亡35天后,邱兴华被民警抓获。10月19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邱兴华的妻子写信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未能获得答复。12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二审。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请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也未能获得许可。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执行了死刑。1

此案引发了人们有关于司法鉴定程序的思考,尤其是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和使用程序。我们可以假设如果被告人妻子及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能够得到批准,也许本案的结果就会大大不同。相比较于英美等国,我国在设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时过分倾斜,使得实践中被告人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在深入了解现有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找出其弊端的基础上,或许我们能够给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概念界定

(一)司法鉴定概念界定

由于“司法”这个概念本身就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概念是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通过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权威裁判的权力2,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过程;而广义的“司法”往往将以国家的名义负责案件调查、提起公诉的机关(即我们现实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包含在内,事实上是指整个刑事追诉过程。 主要是从狭义和广义角度来考量。

相对应的刑事司法鉴定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主要是指刑事审判过程中涉及到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简单而言并不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的鉴定;广义的司法鉴定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司法活动中的一切鉴定行为。简单而言,此间的司法鉴定包括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进行的侦查鉴定,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鉴定,当然也包括法院在审判过程涉及到的鉴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事实上,有些学者争论的我国侦查机关是否享有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根本分歧在于两者站在不同的司法鉴定概念基础上。认为侦查机关享有鉴定决定权的概念事实上是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鉴定即侦查鉴定也包含在司法鉴定里面,按照现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然可以认定为享有决定权。而后者的观点事实上只是从审判角度来司法鉴定,是从狭义的司法鉴定的概念出发。 1

2 引自龚卫著:《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研究》,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00页。

从法律条文中看到,立法机关是采用广义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3然而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采用狭义的司法鉴定概念。因为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法庭审判阶段刑事司法鉴定的启动权主体、启动权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程序,所以应当将不属于审判阶段的侦查鉴定排除在外。为了更好的说明被告人的鉴定启动权,本文在论述司法鉴定时也会采用侦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此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被告人的重新鉴定的权利。

(二)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概念

在界定刑事司法鉴定概念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界定启动权的概念。

在有关于邱兴华的论述中,对于法院是否同意司法鉴定的申请,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想“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

4、有的称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5。按照樊崇义教授文章中所述,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与“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是两个同位的概念,两者都是司法鉴定在形式诉讼中涉及到的程序问题。刑事鉴定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主要问题是鉴定的启动权、鉴定的决定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以及鉴定的救济权等。6按照笔者个人的理解,所谓的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就是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说白了就是一旦运用这个权力,就开始进入司法鉴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笔者认为通常意义上的启动权更加等同于决定权,即决定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至于申请权,由于其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的开始因此不能被称为司法鉴定启动权。在文中后面的论述中,为了更好的解析和设置真个司法鉴定程序,笔者会适用决定权、申请权和救济权的概念。

二.现有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规定及辨析

(一)现有司法鉴定启动权规定

1、司法鉴定决定权的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8

2、司法鉴定申请权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9“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0

3、司法鉴定救济权的规定:

目前并没有被告方申请被驳回的救济程序规定。只是在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中,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案件承办单位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意见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相矛盾的;

(二)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的;

(三)送检材料不真实的;

(四)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客观、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

5 引自陈伯新著:《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6 引自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

公正情形的。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鉴定事项有遗漏或者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通有重大、疑难、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时,经检察长批准,鉴定机构可以组织会检鉴定。”11

(二)现有规定缺陷

1、法院拥有决定权却没有制约。

从以上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决定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时候,可以自动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而无需第三方的申请;二是在庭审阶段,对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重新鉴定申请是否批准的决定权。

法院在这一过程当中享有极大的自主权。在第一层次中,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也可以不进行司法鉴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情况下法官必须申请司法鉴定而那些情况下法官不得申请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过高,很多法官可能并不愿意用司法鉴定的形式去主动对证据进行审核,而更加倾向于在庭审中审核,或者由当事人自己进行鉴定。在第二层次中,法律只是规定,法庭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作出决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于该种决定的说明过程,同时也没有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于该决定不服有何程序。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像邱兴华案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申请了,法官简简单单不予同意即可。实践中,出于庭审速度和公检法关系的考量,法官很多时候并不会同意被告人的鉴定申请。

2、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平等。

在现有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下,当事人在审判前的侦查和公诉阶段,并没有任何参与司法鉴定的机会,更不用提申请进行司法坚定了。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仅仅拥有自己的鉴定机构,而且按照可以出于侦查和公诉的需要随时进行鉴定。

除了作为鉴定对象以外,当事人唯一可能参与到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是在审判阶段,而即使是这唯一的可能性也受到极大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只拥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初次司法鉴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不能被称为完整意义上的司法鉴定的申请权,因为后者尚且包括初次鉴定的申请。其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对象也只能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来说,检察机关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在审核证据过程中采用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最后,即使是这样一种重新鉴定的申请权也建立在法官是否同意的基础上,正如上文所论述的,法律对于后者的决定权没有丝毫的约束。

3、缺乏救济途径。

权利的完美实现,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拥有完整的权利救济途径上。而通过上文两部分的两部分的论述,我们看到即使是被限制的如此细微的权利却依然没有救济途径。实际上,完善的司法鉴定的救济途径既是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保障,让其还有一条路可以走。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法官权力的一种制约,救济途径背后对于法官考核所产生的影响会让其在作出最初决定时更加慎重。

三.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规范

刑事司法鉴定归根到底是用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对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来说,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必须有一个中立的裁判方,拥有最后的决定权;第二必须赋予纠纷双方平等的权力,使得双方能够平等对抗。这一点又可以分为两点,一点是程序上的平等,应当赋予其相应的程序地位,其次实质上的平等,为了保证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对于弱势方实现程序应当规制相应的法律援助措施。第三,为了保障程序顺利进行,应当对裁判方和当事11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第17--19条。

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制约。一是规定该种程序的启动条件,以免权利滥用。二是救济途径。将以上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运用到刑事司法鉴定中,笔者参考有关学者的论述,制度构建有以下建议,并对设立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步驳斥:

(一)赋予法官刑事司法鉴定决定权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决定权由法官行使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在暂时无法对整个制度进行全面改变的情况下,应当保留这有利于被告人的一面,仍然应当承认法官的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2

(二)赋予控辩双方司法鉴定申请权并对被告方予以法律保障

1、赋予双方同等的司法鉴定申请权。

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究其本质仍然是一个两造提供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 而法官其本质作用在于将恰当的法律适用于明确的事实。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应当赋予两造形式上的平等性。具体到司法鉴定,应当赋予公诉机关以及当事人之间平等的司法鉴定申请权。

由于公诉机关代表的国家权力要远远强大于被追诉的被告人,因此在设计平等的司法间的司法鉴定申请权的时候仍然应当有部分倾斜。在考虑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从被告人的条件和角度去考量,而不是从公诉机关的条件去考量。如果以后者现有的条件去考量设计出来的平等权,等于在实质上抹杀了被告人的申请权。

2、给予被告方相应法律保障。

实质公正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公正的程序设计,同时也要给予弱者的地位给予实际的支持。延伸到司法鉴定,仅仅是赋予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的申请权是不够的。双方平等对抗是建立在实力均衡基础上的。对于控方来说,由于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其自身就可以设立鉴定机构,同时其是代表国家对于案件进行追溯。因此,控方提出申请司法鉴定的经济成本较低,并且有强大的国家财政作为基础。但是对于许多被告人来说,司法鉴定所需要的高额鉴定费往往是其承受不了的。实际中往往会处于经济的考量而不去选择申请。

事实上,是否可以参照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给司法鉴定也设立相关的司法援助的规定。这样对于那些贫困的被告人来说,至少也算是一个途径。另外对于某些较为特殊的案子,尤其是控辩双方都申请重新鉴定的案子,可否由国家来承担一定的费用?

可以采用辩护人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某些特殊案见和某些特殊被告人规定鉴定人的司法援助义务。并将此规定也纳入到司法鉴定人的考核过程当中。

(三)法官与当事人权利的制约

1、司法鉴定启动条件。

(1)可以启动。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司法鉴定的申请权,法官在最后进行审核的时候,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只有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可以启动。启动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13一是相对作为普通人的公、检、法的司法人员或者当事人需要鉴定的事项超出了普通人的知识范围,对于需要鉴定的主体来说因无能为力而必不可少;二是鉴定的事项属于“专门性问题”。这一问题不得仅仅依靠个人知识和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三是鉴定的事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

也有学者认为针对不同的鉴定应当规定不同的鉴定条件,例如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来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引自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般应当具备被鉴定对象的病史资料、能够证明其生活起居特征的家庭成员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或是被鉴定人在羁押场所有反常举动等等。” 14

(2)强制启动。

这一点主要是为了规制法官的决定权的滥用,正如法律援助一样,规定在那些情况下,法官必须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必须同意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涉及到人身类的鉴定,以及重大财产类的鉴定。尤其是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司法鉴定,法官出于谨慎的考虑,原则上应该同意进行精神病方面的鉴定。

(3)重新鉴定启动条件。

在限制法官权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某些当事人尤其是其辩护律师可能会利用申请司法鉴定这样一种手段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鉴定结论,如果能够通过法庭质证的方式予以解决,就不需要进行重新鉴定。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1、鉴定人有舞弊行为;

2、鉴定方法不当;

3、送检材料缺失或虚假;

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5、鉴定条件不齐备等等。”15

2、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按照现有司法鉴定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缺少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法官的决定,当事人只能被动的接受,而不能对其中的疑问采取措施。事实上,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来较好的解决司法鉴定制度的困境。

(1)法官的说明义务。

既然现有法律已经规定了,法官对于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完全可以在作出的决定里要求法官对于原因作出自己的说明。法官也是有人格尊严的人,它不可能在完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而瞎编一个荒唐的理由来应付。至少他必须为自己的决定找到能够说服大众的理由,这本身就是一个约束和考验。

(2)复议制度。16

现有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对于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规定了相应的复议程序。17事实上,司法鉴定也完全可以参照回避制度,建立起复议程序。当事人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当然具体的受理复议的单位还可以继续探讨。虽然现实中上下级法院可能存在互通或者包庇的行为,但是至少这也算是一种利用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手段。

(3)上诉理由。

现有刑事诉讼法将应当适用回避而没有适用的,作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之一。作为同属于程序问题并且对于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来说,法官如果按照规定应当适用而没有适用,或者对其不适用决定作出的解释不令人信服的,可以作为被告人上诉的理由。对于拥有业绩考核压力的法官来说,上诉率必须是其考虑的一个因素。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司法鉴定而没有适用的,也可以以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8

参考文献: 14

15 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引自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1617

18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谭世贵、陈晓彤著:《优化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09年第5期。

2、于立娜著:《浅谈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3、吴莉、江轶:《论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的构建》,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4、陈柏新著:《赋予刑事当事人司法鉴定启动权的构想》,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3期。

5、陈靖宇著:《刍议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和专家委员会的设立》,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6、龚卫著:《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反思》,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2期。

7、黄维著:《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改革与完善》,载于《中国司法鉴定》

8、胡锡庆、蒋琪著:《完善我国刑事鉴定启动权新探》,载于《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6期。

9、樊崇义、郭华著:《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载于《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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