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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4: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我区农村公路交通状况,促进广大农牧民地区的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农村公路通达工程资金的投资效益,强化我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建设应认真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和养护并重”的方针。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交通厅根据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通达工程目标和我区农村公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市公路网建设规划,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五年建设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厅的批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下而上编制,由交通厅审定下达。

第四条 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投资监管和前期工作。在农村公路建设全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注重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第五条 按照“民办公助、民工建勤”的双民方针,逐步建立“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引导、地县乡主体投资、群众投劳相结合”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体制。

第六条 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照“谁积极就优先支持谁”的投入原则,鼓励和支持地方筹资、群众投劳修路架桥的积极性。

第七条 国家及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对项目的补助原则是:承担公路项目中的桥梁、涵洞构造物全部投资,以及路基及其防护工程、排水工程施工中所需用的雷管、炸药、水泥等外购材料购运费及适度的人工补助。

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 根据交通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五年建设项目计划》,各地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各地市交通局根据各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结合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每年8月上旬上报下年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交通厅的前期工作批件。县—县(国、省道除外)、县—乡(镇)、乡(镇)—乡(镇)道路及独立大、中桥按两阶段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乡(镇)—行政村和行政村—行政村的道路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勘察设计一般由本地区交通局设计所承担。困难(指技术相对复杂)项目或独立大中桥由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承担。鼓励本地市设计部门与内地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或引进人才参与设计,以提高设计质量和培养本地区设计队伍。拟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标准 》及有关文件,编制工程施工预算、绘制施工图表,报交通厅审批。

文件编制的各阶段,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和措施。

第十条 根据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估算、工程预算的编制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路工程估算指标、预算定额的规定执行。但概预算中编列项目及有关费率调整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

1、直接工程费

(1)、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按实计算;

(2)、其他直接费:雨季施工增加费、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

(3)、现场经费:临时设施费按《办法》规定标准×0.3、现场管理费按《办法》规定标准×0.3。

2、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按《办法》规定标准×0.5。

(2)、对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承担的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大中桥,技术装备费按2%,计划利润按2%,税金按规定计取。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土地、青苗等补偿费:按当地最低价计算;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安费的2.0﹪(指工程管理及质量监控费用);

3、勘察设计费(一阶段设计为建安费的2﹪,二阶段设计为建安费的3﹪);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大中桥项目根据实际可适当增加;

4、监理费仅考虑由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技术复杂的项目或大中桥项目,费率按建安费的2.5%计取。

(三)、预留费用

1、预备费按1﹪计列。

除以上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的费用均不予计列。

文件编制中人工工资按厅造价管理站提供的单价折减40﹪。目前人工工资单价暂按二类区20.50元/工日,三类区21.75元/工日,四类区22.78元/工日计。 第三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施工队伍和群众投劳建设,对当地群众无力承担的大中桥及困难项目,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选择信誉高、施工技术能力强、有足够机械设备的施工队伍承担,并全面实施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各地市交通局必须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对该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责任到人;地市质监分站应不定期对关键工序、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地市交通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的进行工程资金、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大中桥及困难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全面监控。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和加强工程施工中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 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地区交通局应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市交通局应将施工中采用的先进工艺、施工方法、先进的管理办法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送交通厅。交通厅应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现场会或印发简报等形式推广农村公路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要做好施工路段的保通工作。各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根据施工的不同条件,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通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各地市交通局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在每双月20日前将规定的工程报表报送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地市交通局汇总后应于单月5日前报送交通厅。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照计量支付的办法执行。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由地区交通局分期支付,并抄报交通厅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层层抽提建设资金,并加强资金审计工作,发现违纪违章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交、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工程项目完成全部工程量后,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均执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条 建养并重是农村公路得以巩固、改善和提高的基本保证,要充分认识养护管理工作在农村公路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

第二十一条 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采取“统一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县道养护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筹集,自治区适当补助,由县级交通部门养护队伍承担养护任务;乡道养护由乡人民政府和受益群众负责资金筹集,由群众承担养护任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部门和各地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承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督促、检查、帮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地市要千方百计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延长公路通车时间,改善行车条件。地市、县、乡、村每年应从财政收入和集体经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养护,受益地区的群众应投劳或以金代劳养护。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设施、设备费用。

第二十五条 积极探索和改革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根据各地市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常年养护和季节性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制、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加强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实现从主要抓路面养护质量到公路全面养护的转变;实现从仅重视公路行车功能的养护要求,到重视公路排水、防护、抗灾等功能养护要求的转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土地”限指农村公路出口干线公路所占用的耕地、菜地。

“企业管理费”指承担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社会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费用。

“人工工资单价”指属于社会施工企业承担部分农村公路建设的人工工资单价。

“建设单位管理费”限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从事质量管理及质量监控时所发生的费用。

“预备费”指不可预见工程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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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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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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