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第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解决本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鼓励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机构设立相应资金,与本资金、风险投资资金、金融资金等配套和联动,共同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本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其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决策、竞争择优、公正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基本程序包括组织申报与初审、
专家咨询与论证、行政决策、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过程监管与验收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年度前三年内(不含申报年度)在南京行政区划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或具有较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具有确定的创业项目,较强的创业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属于市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具备一定的技术与市场成熟性,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能形成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项目须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行业学科带头人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六)对拥有或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
(一)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
(二)企业商业计划书(附软盘);
(三)企业章程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创业人员及团队状况与相关背景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六)有关知识产权状态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辅助材料。
第十二条组织申报与初审:
(一)每年七月份由市科技局负责行文组织申报,申报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企业按照申报要求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类)和企业商业计划书;
(三)申报企业报经其主管部门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条件初审合格的,汇总提交专家咨询组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与论证:
(一)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技术领域与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二)咨询论证方式以会议咨询论证(评估)为主,并根据咨询论证的实际需要,可在过程中增加质疑与答辩程序;
(三)专家咨询组对经条件初审合格的,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立项建议与备选项目排序;
(四)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行政决策与立项下达:
(一)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汇总、审核,并根据需要可增加实地调查程序;
(二)汇总、审核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南京科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编制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
(四)市科技发展计划立项文件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项目同时进入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立项项目库。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
(一)按照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下达的市科技发展计划文件要求,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与市科技局签订《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办理市拨款手续,同时承担企业的自筹资金应及时到位;
(三)项目承担企业按照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过程监管与验收:
(一)市科技局根据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和立项项目、项目承担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实施项目执行情况过程管理,项目承担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项目经费审计;
(三)根据计划进度要求,项目完成后,由市科技局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承担企业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记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库,作为今后申报、承担科技计划资格审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与自筹资金、配套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本资金的,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