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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6: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内部控制是衡量公司 现代 管理的重要标志。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是指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与国家 法律 法规保持一致,并且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设计完整、合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在内控体系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剖了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的相关建议,对我国证券公司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效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内部控制;证券公司; 内控体系; 合规性

一、内控体系合规性内涵解析

内部控制合规性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致性,即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二是指有效性,即设计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实现其为提高经营效率效果、提供可靠财务报告和遵循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的目标。有效性是内部控制的精髓,如果一种内部控制体系不能实现“有效控制”,则实质上内控体系就是不存在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其合理性为基础,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则以其有效性为目的。若不具有合理性,则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无从谈起。同理,若没有了有效性,则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也就丧失了基本的意义。

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一致性是前提,只有满足了这一点,才能考虑其执行的效果。而有效性对公司来说则是根本性的,也是公司的追求目标。如果只满足了一致性的前提,而在实际中根本不予执行或执行起来达不到预计效果,则内部控制对此公司来说就相当于不存在。有效性要求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地防止错误与弊端的发生,产生效率和效益。这不仅仅需要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而且需要各项具体制度有明确的目的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因此,内部控制系统要相互协调,决不能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既要有制约作用,又要有协调机制,以有利于整体功能的发挥。控制要适度,过严会使管理活动失去生机,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过宽又会引起运行的机制失调,达不到控制目的。任何制度都要有利于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执行,因此要简明扼要、方便易行、讲究实效。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基本都有一套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设计方面都是以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在内容方面也较为完善。依据合规性的涵义,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符合其第一层涵义,即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涵义。

而从有效性来看,许多证券公司不尽如意,没有真实、有效地执行已经设计好的内部控制体系。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表决方式、会议程序及决议等内容严重不全,已有的部分会议决议缺少会议程序及记录,有的会议仅有会议记录,缺少会议决议,资料不完整。许多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仅是摆设,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用来约束普通员工,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层毫无约束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失效已成为困扰我国券商的普遍性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分析内部控制体系失效的原因,并据此给出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一些 参考 建议。

三、出现问题的根源剖析

(一)制度短缺

我国处于由计划 经济 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尚未形成适应新兴市场特点的整体价值观念。市场经济中,诚信、自律是经济有效运转的内在保障。我国证券公司频频违规表面上看属于诚信缺失现象,但究其根本,实质上是制度缺失。借助制度缺失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谋取好处,这是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所在。从制度的起源和产生的 历史 来看, 中国 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制度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缺乏外部性概念,从而导致内生的制度供给不足;二是 政治 代理的成本过高,效率太低,从而导致外生的制度供给不足。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但是,在中国传统的等级制社会中形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文化遗产,使得惩罚机制很难发挥其维护制度有效性的作用。结果,即便制度被创造出来了,但由于没有惩罚的威慑,这些制度也就成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作用的一纸空文。由于转型期间的制度短缺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的违规成本变得很低,而抑制违规发生的外部制度供给又明显缺乏,这进一步刺激了一个个证券公司选择铤而走险。

(二)缺乏保证制度实施的保障体系

从近几年被关闭或接管的“问题券商”的案例分析可知,我国证券公司确实存在问题,但不能解释的是,为什么有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堪与世界一流券商相媲美,但仍未能逃脱被关闭或接管的命运?为什么我国证券公司尽管在治理结构方面奉行德、日的董事会加监事会的所谓“两会模式”,又在此之上加进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可谓叠床架屋、完善之至,为什么仍会发生大股东侵吞公司及客户资产,或内部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为什么民营公司控股的证券公司也一批批倒下,甚至有些公司问题比国有背景的证券公司问题更加严重?等等。显然,在上述种种原因之外,一定还有更深层次的根源。笔者认为,这更深层次的根源,就在于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保障和奖惩机制,致使违法违规成本极低而获益极其丰厚,因而使违法违规几乎成为各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国有背景还是民营背景的证券公司,无论内部治理结构形式上多么完善的证券公司,也无论内控制度条文多么严密的证券公司,只要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甚至违法违规之后得不到追究或惩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就必然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证券公司累积的风险就必然会越来越大,难以真正摆脱目前的困境。

(三)内部控制的不合理性导致其有效性缺乏

合理的内部控制实施起来未必有效,但不合理的内部控制则必然无效。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缺乏也就成为了必然结果。因此,证券公司内控制度条文看似很严密,但是在一个总体不合理的大背景下,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证券公司从控制环境、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到内部审计控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内部控制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一个整体,系统间的各要素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要保证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转,要求各个要素都要在各自的位置发挥作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的无效甚至崩溃。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若要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保证在各个环节上控制存在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合理不仅包括了内容上的合理,也包括了执行上的合理。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

(四)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实施主体 原则的普遍适用性与具体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是不同的概念。我国的内控指引实际上只是一种大致的原则,各个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上应该设计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具体规则。而现实情况是,证券公司仅仅按照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僵化地建设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些内控设计人员甚至并非公司风险管理人员,他们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不是很了解,设计出的内控体系不仅可以适用一个证券公司,甚至很多证券公司都有相同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有照猫画虎的嫌疑,这样的内部控制如何能够保证它的有效性?当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好了以后,具体的落实又很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不明确,员工主要是忙于各自的业务,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也没有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分配与监督,制度与执行之间严重脱钩,导致内部控制体系最终成为公司内部为了应付规范性检查的法律条文,监管部门基本不干预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些证券公司真正出现问题进行核查时,才发现自身的内控体系是如此的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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