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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今天,我结合我自己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理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我们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有不足之处,请大家给予指正。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产生巨大影响。有修改的三分之二的内容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各环节上均会面对法条修改后的新问题、新挑战。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有110条。将刑诉法由225条增加至290条 下面我将从四方面来看一下新刑诉法对我们检察机关主要工作的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三、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程序完善

四、公诉制度的修改

一、辩护权的强化与检察职能的延伸

(一)、辩护权的强化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可以说这次的修订,将辩护人的权利扩大了,对我们今后的自侦和审查起诉等工作也是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这个图表我重点说一下三方面的对比,对于律师的会见权和律师会见的时间的问题就不再细说了。 •

委托辩护人时间 • 新

• 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 新法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旧

•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 旧法96条规定的自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仅是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和控告

•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委托辩护人的主体 律师阅卷范围 • 扩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

• 审查起诉之日起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

• 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 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都不在阅卷范围,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对律师阅卷范围的修改这意味着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将变为“全面公开” 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 • • 新增点:

• 律师核实证据权和申请调取证据权 •

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 第39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

• 核实证据权是根之前律师的阅卷范围相联系,律师在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之后,他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证据时,对我们工作也是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到审查起诉之后,被告人的供述有翻供的可能性。 •

辩方证据开示

• 新法第40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随着律师阅卷范围的扩大,其所承担的义务也随之增加。由于律师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看到控方的案卷材料,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突袭控诉,辩方将其所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也是避免突袭辩护的需要。这可以看做是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

(二)、证据制度的完善 • A.证据定义的修改 •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旧刑诉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新刑诉法对证据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更加宽泛了,这对我们办案中对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工作也是要求更高了。 • B.证据种类的细化

• 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种,新法将其增加至八种 • 其中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 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增加电子数据。 •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法官定案的参考,而绝不能左右法官的裁判,称之为鉴定意见更为科学,避免鉴定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官;

2、以往的种类无法涵盖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所形成的笔录类证据,在办案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的笔录;

3、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等电子信息按照已有种类无法归类,故增设电子数据。

• • 指定辩护制度

• 情形 • 新(第34条、267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 •

1、盲、聋、哑

2、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4、未成年人

• 义务机关

• C.非法证据的排除

• 这次刑诉法修订一个重点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吧,将非法证据排除做了细化。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 规定其范围: (第54条)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

• 绝对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排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 人民法院 • 旧(第34条) • 被告人是 •

1、盲、聋、哑

2、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非法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可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

新法第54条第2款:“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庭调查

• 新法第5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 新法第57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这些规定也是我后面要提到的出庭支持公诉要对侦查程序合法性要负举证责任。 D.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效力

• 新法第52条第2款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侦查人员),因此,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往往无法直接作为刑诉证据加以使用,而必须经过证据转化,重新收集固定。言词证据尚可重新收集,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增加了此条的规定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 对于我们侦查工作侦查章修改的主要意图有二:一是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二是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 (1)强制措施方面这次刑诉法修改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分开来规定了,

• 取保候审的条件增加两种情形:这个在之前的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也有规定。

•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第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其实这也是为了防止实践办案中,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联系不上的情况。

2、对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 增加了若干可选择的义务:我们在办案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比如说某犯罪嫌疑人在歌厅将人打伤,他要是取保候审的话就可以限制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今日娱乐场所。

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我们再来看监视居住

• 改变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以前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写在一起的。现住我刚说了将两个强制措施分开规定了,请大家不要混淆。

• 改变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72条)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 我们看到将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增加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新增的一个规定

• 一般情况监视居住应当在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 但是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监视居住折抵刑期以前也是没有的,但不是所有的监视居住都折抵刑期,只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才会有折抵刑期。

•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 监视居住期间的监督

• 新法第76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说一下侦查程序上,可以说我们以后的初查、预审活动要受一定限制。

规定延长拘传的时间到24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前是不得超过12小时没有延长的情况

•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以后,应当立即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 所有的审讯均要求在看守所进行

• 整个预审讯问活动要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将用于证明侦查程序合法的证据

• 扩充了“查冻扣”的对象范围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三)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 对于技术侦查权新刑诉法专门用一节来规定,这次技术侦查手段给了我们检察机关了,可能对侦查带来很大的变化, 摆脱对口供的依赖,可以把案件办成铁案。你供不供我不管你,反正我都已经有录音录像,有相应的这种技术手段。但是具体技术侦查的具体的应用,以后应该还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则。 • 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对于: 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 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另外对,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三、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程序完善

批准逮捕方面,新刑诉法在逮捕条件的调整、逮捕程序的完善、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作出了重要修改。首先来看一下逮捕条件的细化。以前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将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重新表述为具有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 在逮捕必要性方面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并且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逮捕程序的完善

1、“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形 • 对逮捕条件有疑问 • 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

•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2、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环节

•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

•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 • “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的转变人民检察院。这项工作应该不仅要我们批捕部门要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也会有这种情况。 •

• 职务犯罪批捕期限这也因为我们现住职务犯罪批捕权交上一级批准的原因,如果说呼伦贝尔市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逮捕就得要到自治区院去。

• 在十四日 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四、公诉制度的修改

这次修改涉及最多的就是公诉了因为之前我所提到的辩护人权利的扩大以及技术侦查的完善这些工作与公诉工作也是有密切联系的,我主要说一下举证难度的增加、简易程序的调整和新增的特别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扩大及全部出庭的规定。比如说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要是符合新规定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新法

旧法

适用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情形 充分的;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实没有异议的; 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是否应当出庭 出庭

2、控方举证的增加

以往我们向法庭支持公诉都是对定罪和量刑进行公诉进行举证。新刑诉法规定

•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所谓程序公诉是指在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可以不出庭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要求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的时候,公诉人出庭应诉,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证明侦查程序合法性)。 • 最后我说一下新增特别程序

• 这次刑诉法修改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在第五篇中规定的。也是我们公诉工作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刑诉法规定的这四种特别程序,对增大了公诉工作的工作量增大,对案件的审查要求更加细致,公诉部门的受案率也将大幅度增加。现有公诉人员的数量将会对工作开展带来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新刑诉法赋予我们公诉人的一项极其重要也是及其有意义的一项权利,公诉部门在具体实行中要要严格执行不起诉的程序,要开展社会调查、特别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也要认真听取未成年人家长的意见,确保效果;对适用附条件不诉的案件要做好考验期内的定期考察、回访、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等工作。

• 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

新刑诉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适当地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财产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 强制医疗程序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 去年好像公安有一个故意杀人的,后来因为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做后也没处理,依据这个规定的话就可以作强制治疗了

• 思考:如何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趋势?

• 侦查人员可能出现:

1、程序证人(57)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2、量刑证人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或者有无其他从重、减轻的情节有可能到法庭说明情况

3、目击证人(187)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技术侦查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技术侦查不仅对自侦工作会带来影响,对其他检察工作如批捕、起诉等多是有影响的,如何审查好技术侦查的证据,对我们也是一种挑战。技侦手段也不再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手段,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的办理中同样被赋予了这个权利。电子证据的确立,自侦中技侦的合法化要求我们办案中要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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