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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7:3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

作者:黄鸿远

时间: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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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诉法修改,对公诉而言,新刑诉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行使国家追诉权的公诉机关,在新形势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新的挑战,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我们每一名公诉干警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公诉工作的主要方面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充分体现

此次刑诉法修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以下四条已经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和内核:一是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二是第五十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三是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标准,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四是继续保留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

(二)律师阅卷制度的改革

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律师阅卷问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其对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阅卷的范围从以往的部分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新刑诉法规定,无论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都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二是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上述案卷材料。 此外,为了防止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不被移送,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这就可以使辩护人全面掌握不利和有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三)对公诉案件的庭审细化了要求

在公诉案件庭审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具有影响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了证人、警察和鉴定人出庭的规定;二是第一百九十二条增加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三是一百九十三条在完善一审程序时增加了“量刑”内容,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四是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一十条扩大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取消了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派员出庭的规定。

二、刑诉法修订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一)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素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在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新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妥善处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大公诉人的工作量。此外,基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这就需要公诉人进一步研究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而在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虽然新刑诉法在第一百八十

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以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公诉人而言,在当前的现实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当证人在法庭上直接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的压力时,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鉴定人和专家证人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因此,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公诉人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在工作中逐步实现公诉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

(二)律师办案制度的修改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此次刑诉法在律师办案制度方面吸收了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的精神,在律师会见权、律师自行调查权、律师阅卷权等方面,较现行的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控辩双方的关系将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然而这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则意味着一次全新的挑战,而对公诉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控方证明的难度。新刑诉法中涉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三十

八、三十九条的规定,从总体上看,是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从而限制了控诉方的权力。在新刑诉法实施前公诉机关尚可以以刑诉法为上位法、律师法为下位法为由拒绝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新刑诉法实施后这个“挡箭牌”将不复存在,也使侦查、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诉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状态。而随着辩护方权利的扩大,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对抗也就从表面上的平等向实际上的平等迈出坚实的一步,进而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新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这也就意味着辩护方不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样必然增加控方证明的难度。

二是增加了固定证据的难度。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而新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卷材料,因而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同时,律师还可以提前了解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这样一来,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提供了条件。通过串供或者其他的措施,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翻供,从而给公诉机关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或暗示,犯罪嫌疑人、证人就有可能翻供变证,造成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减弱。职务犯罪特别是行受贿这种对合性犯罪往往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言词证据本就稳定性差,犯罪嫌疑人、证人如果翻供变证,必然增加固定证据的难度。

(三)简易程序全部出庭将大量增加公诉人的工作量

新刑诉法在某种程度上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程序加以合并,这样做将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但是,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人力、物力和案件量如何匹配、怎样提高诉讼效率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基层院而言,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如果每个案件都要出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三、公诉机关的应对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

刑诉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特别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以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明文规定,对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迎接挑战。首先,要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更要重视程序正义。但长期以来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观念在办案中还是存在。程序正义要求公诉人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行使,人们诉讼于法律不但要求结果公正,更希望程序正义。其次,要更加注重人权保障。人权保障的理念要求我们要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不仅要仔细审查那些导致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那些将导致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全部证据。再次,要更加注重尊重律师工作。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检察机关应当为律师行使职责提供方便,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公诉人确保律师权利的实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尊重,就是对刑诉法的遵守,就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二)苦练内功,提高公诉人业务素质

一方面全面学习刑诉法修正案的相关法条,深入探究法条的学理解释,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认真领会立法意图,通过公诉实践逐步实现公诉理念的转变。另一方面,积极开展针对公诉人的实战培训,提高庭审交叉询问技能,妥善处理庭审调查中证人证言、证据发生的各种变化,全面提高掌控庭审局面的能力。

(三)加强与侦查机关配合,强化证据意识

刑诉法的修改对侦查、公诉机关收集、整理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审判前侦查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需要通过继续侦查随时提供指控犯罪应有的证据。这就要求侦查和起诉方进一步协调关系,形成合力,尤其是侦查必须围绕起诉指控的需要进行,侦查机关必须准确全面地提供指控所需要的证据。因此,要以刑诉法的修改为契机,加强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互通情况信息;对重大复杂案件,公诉机关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强化证据的完善、固定工作,防止翻供翻证,及时发现并堵死证据中的空隙、漏洞,提示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强化案件动态监控,注意收集串供、转赃等再生证据,发现并掌握律师介入后出现的翻供翻证及其他不正常情况,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加强侦诉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同时,公诉机关要切实改进目前的证据结构,逐步降低言词证据的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提高实物证据的比重和地位,通过降低言词证据的比重,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负面影响自然降低。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侦查机关更高的侦查水平以及侦诉机关之间更强的协调能力。

(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一是针对第五十四条至五十八条,建议“两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非法方法”进行列举,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行诠释;对形式非法、陈述内容自愿真实的言词证据如何处理进行判定;公诉方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合法性说明,如何进行,是否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接轨;以及对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侦查行为合法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证人保护制度在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什么条件下依申请而保护,什么条件下实现主动保护,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究竟有哪些方式和措施等等,需要进一步更为明确的规范。三是针对简易程序全部出庭的情况,建议区分情况采取出庭支持公诉和出庭旁听庭审两种形式,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允许检察机关派一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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