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保密信息是指关系公司和股东权益,依照本制度的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员工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书面、电子文件、口头、图表、音像资料等获得能够观察全部或部分设备、产品等所有途径获得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公司高管和各部门都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应安排:公司高管、各部门负责人,销售人员,财务人员、重要岗位的生产工人或技术人员等涉官岗位的有关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章 保密信息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第二条所称的公司保密信息是指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具体如下:
(一)、公司商业秘密是指公司所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均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专有技术、配方、工艺、设计;
2、产品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客户名单及其他客户资料信息、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货源情报、竞争对手和供应商 信息;
4、招投标文件,采购、销售、合作等合同、协议和意向书;
5、投资决策意向、商业合作信息、商业习惯、商业模式、计算成本的方式和公式、行销
计划、产品和服务定价;
6、市场方案、广告、销售策略、销售渠道信息;
7、经营、管理策略、决策和诀窍,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业务流程文件;
8、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制度等财务信息;
9、薪酬体系、分配方案等人力资源信息;
10、客户投诉与其他涉诉事宜;
11、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守秘密义务的信息。
(二)、其他保密信息是指除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求外的公司其他保密信息。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五条、在对外合作或交往中需提供保密信息事项的,应该保密信息的性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其他单位或个人到本公司厂区参观、采访或拍照,须经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有必要的须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未经同意,一律谢绝。
第七条、不得在私人交往或书信中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不得在公共场所讨论公司保密信息,特别是未经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及有关方面泄露公司任何保密信息,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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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全体员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公司保密信息的意识,严格做到: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提高警惕,严防泄密;严格执行保密条款,即: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 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2、严格执行三密文件登记签字制度,否则,不得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3、不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4、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阅读。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观、浏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6、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8、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和不用普通邮件寄发秘密文件、资料。
9、不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10、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第九条、公司员工如有发现公司保密信息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裁或执行总裁,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处理。
第十条、未经相应密级管理负责人批准,获取公司保密的资料、文件或实物,获取人的铜佛视为盗窃公司保密信息行为;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移交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办理移交手续,并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员工应返还公司涉及商业秘密资料、文件而未返还的,视为盗窃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辞退、赔偿经济损失处理,
1、泄露公司保密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三章保密措施的;
3、已泄露公司保密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4、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保密信息的;
6、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公司保密信息规定的;
非涉密岗位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的,按照公司实际核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实施进行赔偿;涉密岗位人员的经济损赔偿标准和程序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进行赔偿。
出卖公司保密信息或利用公司保密信息为已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员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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