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告知单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二、申报条件:
1、符合本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 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 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 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 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县(市)指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4、市商务局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关检验 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 供市商务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0、加油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 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
2 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1、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的资格证明;
1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3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市政务中心商务局审批处(窗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设立并专文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批(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市场体系规划建设处:63538368
商务局审批处(窗口): 635370
35、63537377(传真) 窗口地址: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daodoc.com 合肥市商务局网址:www.dao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