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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事项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2: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0月)

行政许可

A001权限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A002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 A003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 A004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A005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A006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 A007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 A008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

A009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A010权限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B00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B002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行政服务

C00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C002贵阳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复审 C003土地利用规划审查

C004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 C005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批准

C00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调整核准 C007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核准 C008土地复垦方案备案

C009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C010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C011土地登记

C012土地调查成果审核 C013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审核

C01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C01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C016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

C017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资金占用费和滞纳金计算 C018非正常损失储量报销 C019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C020 地质勘查许可证年度报告 C021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证补证 C02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补发 C023探矿权抵押备案

C024探矿权预留

C025地热、矿泉水技术鉴定审核 C026采矿许可证年度报告

C02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备案 C028采矿权矿区范围调整预审 C029采矿权抵押备案 C030采矿许可证补办

C031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审核(含专项规划) C032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含专项规划) C03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备案 C0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C035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 C036地质公园审核

C037权限内涉密地质资料出境批准 C038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C039地图审核

A001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核查;

(二)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核查;

(三)具有相应评估资质单位编写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通过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1.评审机构申请报告;

2.压覆矿产资源评审意见及专家名单(复印件1份);

3.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情况核查表;

4.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表; 5.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报告编制人员身份证明。 6.建设业主与被压覆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7.建设业主缴纳压覆国家矿产地资源价款承诺。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1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新立探矿权)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推进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8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六)•关于贯彻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七)•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清单的公告‣(公告[2009]22号);

(八)•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十)•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十一)•关于转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十三)•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与已设置矿业权和相关预留区不重叠;

(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申请人符合探矿权申请的条件;

(五)勘查单位具备相应的勘查资质,有相关的地质勘查合同;

(六)勘查实施方案经评审通过;

(七)资金证明与勘查项目相匹配;

(八)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已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九)以协议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有相关确认或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新立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原件;

9.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 1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变更)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四)•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五)•关于转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七)•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三、申报条件

报件齐备,符合相关变更的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 7.申请变更勘查单位的,应提交原勘查单位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与申请变更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

8.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经评审通过的勘查矿种变更论证报告;

9.申请变更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二)•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

(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三、申报条件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和申请在先取得的探矿权,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的,原则上5年以内不得转让;

(三)勘查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五)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六)已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七)年检合格;

(八)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转让申请登记书;

2.探矿权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转让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4.探矿权取得满2年的,提交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阶段性地质成果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探矿权取得不满2年的,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报告‣和勘查项目资金投入的会计报表;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6.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4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三)•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

(四)•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三、申报条件

报件齐备,符合转让变更登记的规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变更申请登记书; 2.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转让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探矿权转让合同;

6.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

7.探矿权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 8.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9.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

10.属于低风险矿产的,探矿权受让人须提交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书; 11.探矿权年度检查报告;

1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13.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5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延续)

二、主要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五)•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六)•关于转发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0]81号);

(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理‣(国土资源部颁令第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报件齐备;

(二)符合相关延续的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同阶段延续的,提交资料为第1-9项;申请提交勘察程度的,增加第10项。)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Excel表格);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亦可)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亦可) 6.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7.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含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

8.•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

9.同一勘查阶段的延续,需提交阶段性成果地质报告。 10.同时申请提高勘查程度的,还需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含评审意见、备案文件、上一阶段完成地质工作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亦可)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6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保留)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号)

(六)•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理‣(国土资源部颁令第16号)。

三、办理条件

(一)报件齐备;

(二)符合相关保留的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报件目录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申请延续勘查的区块范围图(申请人签章)及经纬度拐点坐标;

3.探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探矿权人为个人的,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亦可)

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5.•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亦可) 6.•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上一年度及当年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和历年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复印件亦可)

7.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块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7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注销)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二)•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四)•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理‣(国土资源部颁令第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报件齐全;

(二)探矿权人履行了法定义务;

(三)因故需要撤消勘查项目。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勘查地质工作完成的,需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经地质工作未发现矿产资源的,提交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208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最低勘查投入核减批准)

二、办理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申报条件

报件齐全,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核减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电子报盘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关于核减理由的证明材料。

3.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1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九)•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矿区设置合理,矿产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四)划定矿区为已经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且达到规定地质工作程度范围;

(五)与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不重叠,与建设工程项目不重叠;

(六)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

(七)符合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要求。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1份),地质勘查报告(含附图)及审查

意见、备案证明(原件); 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附具“申请开采矿区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勘查许可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矿区范围坐标(三度带) ;

4.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周边毗邻的采矿权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的证明材料(原件);

6.发改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复印件);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8.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材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价款备案证明,已缴纳价款的,提交矿业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相关资料;涉及和石油、天然气等特定矿种的矿业权重叠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互不影响、确保安全生产的协议;

7.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复垦方案备案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意见复印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保证金额核定缴存通知,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8.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申请开采金矿的,提交黄金开采批准书(复印件);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10.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天)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四)•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八)•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延续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遗失的,应先按规定补办);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矿产资源法二十条的证明资料(原件);

5.大中型矿山提交近3年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原件),小型矿山提交上一年或当年矿山储量年报;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复印件1份,电子版1份),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价款备案证明; 6.近3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治理恢复方案原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按编制规范(DZ/T223-2007)规定编制的,同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9.矿山用地手续;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4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转让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三)•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五)•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九)•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延续存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采矿权矿区范围无争议,与国家在建和规划拟建大矿范围不冲突;

(四)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及时建成投产,且生产正常,无中断生产1年以上情形;

(五)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表(受让人一栏暂不填写); 2.拟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采矿权转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储量年报的备案证明(原件);

5.采矿权人对采矿权无权属争议和矿界争议的承诺书;

6.转让国有采矿权的,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意见(治理恢复方案原提交过的,只提交评审意见复印件。按编制规范(DZ/T223-2007)规定编制的,同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复印件)。

9.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5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五)•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

(六)•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七)•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九)•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符合变更登记的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

2.转让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采矿权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采矿权受让方继续履行矿山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复垦、采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条款); 5.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成交鉴证文书;

6.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6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设计生产规模)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五)•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七)•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未达最低生产规模非煤矿山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16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已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四)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扩大矿区范围的,已经采矿权登记机关预审同意;

(六)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扩大矿区范围或增加开采矿种的,提交登记机关同意的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6.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电子版1份,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7.土地复垦方案(含报告书、报告表和复垦方案备案文件);

8.已缴纳了采矿权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价款备案证明;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矿区范围是否在水库淹没区和施工区,其他禁采禁建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证明资料(原件); 10.矿山用地手续;

11.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生产规模的,还需提交: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2)煤矿涉及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技改的文件; (3)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2.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1:10000或更大)、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Excel格式,含1954北京坐标与1980西安坐标); 13.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7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企业经济类型,非转让性质)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四)•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六)•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三、申报条件

(一)报件资料要件完整;

(二)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

(四)采矿权属和矿区范围无争议;

(五)采矿权人已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

(六)符合变更采矿权人的有关规定。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因企业改制或其他法定原因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经济类型的,提交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因死亡继承采矿权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原采矿权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无遗嘱的提交采矿权利害关系人对继承人无异议的公证(原件); 6.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7.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308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注销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七)•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采矿权人履行完有关法定义务;

(三)符合采矿权注销的其他规定。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需提供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停办(关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地质储量情况及报销批批准文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及批准文件;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资料;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资料;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0.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含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或通知、缴纳滞纳金申请表或通知); 11.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401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地质勘查资质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三、办理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地质勘查资质新设申请书(原件); 2.法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3.勘查技术人员名单(原件)、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职称证书(彩色扫描件,带原件核验)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彩色扫描件),聘用人员应出具聘用合同(彩色扫描件),聘用非本单位人员须聘用人员原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街道出具待业或失业证明(原件);

4.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原件),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出具调拨单的须由出具调拨单的上级单位提供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合同及购置发票(彩色扫描件),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说明书等证明资料(提供外文购置发票的,应同时出具有效的中文翻译证明文件);

5.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彩色扫描件); 6.关于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1份) 7.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新设)申请资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延续、变更资质类别(增加资质类别、减少资质类别)或者变更资质等级(提高资质等级、降低资质等级)重新申请(再次新设)的,还应提交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彩色扫描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8.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每年4月和10月(法定节假日除外)收件。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4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级地质勘查资审批(地质勘查资质变更)

二、办理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三、申报条件

1.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关规定。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书(原件);

2.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书(彩色扫描件);

3.变更事项有关证明资料(原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4.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彩色扫描件,领证时交回原件); 5.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变更)申请资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6.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4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级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地质勘查资质注销)

二、办理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三、办理条件

报件齐全,符合•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关于资质注销的规定条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地质勘查资质注销申请书(原件);

2.注销原因或理由及相应证明资料(原件或者彩色扫描件); 3.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4.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注销)申请资料的电子报盘(内容须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5.提交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完全一致的承诺书。 (二)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501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1号)。

三、申报条件

乙级: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丙级: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人;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1.资质申报表;(原件)

2.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8.技术设备清单。(原件)

(二)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工本费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5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三、申报条件

勘查:乙级: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三)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业绩良好;

(四)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丙级: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三)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设计:乙级: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三)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业绩良好;

(四)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丙级: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三)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施工:乙级: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600万元以上;

(二)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30名;

(三)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业绩良好;

(四)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丙级: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二)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

(三)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1.资质申报表;

2.单位法人资质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资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资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7.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 8.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9.乙级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二)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工本费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503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三、申报条件

乙级: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5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项目,业绩良好。

丙级:

(一)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除以上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10%。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3份,电子版1份 1.资质申报表;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5.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6.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

7.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资料;

(二)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工本费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6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外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一)•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二)•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属本厅批准权限;

(二)地质遗迹保护程度允许;

(三)采掘方案通过专家评审;

(四)活动主体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活动。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1.申请文件;

2.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

(二)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7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一)•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三、申报条件

(一)古生物化石是一般保护,非重点保护级别

(二)符合•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的可出境事项地质遗迹保护程度允许;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

2.申请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清单和照片(标本名称、产地、标本尺寸、数量等)

(二)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8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乙、丙、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1.•测绘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或医保证明、如以前在其他单位任职的还需出具离职证明;

4.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资料; 5.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6.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7.申请房产测绘专业的,需要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房产测绘布局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从受理审核到审核到上报省厅的时限规定为12个工作日。省厅审查的时限为8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09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469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三、申报条件

需要利用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2.•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4.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5.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资料; 3.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A010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贵州省测绘条例‣。

三、申报条件

(一)报件资料齐备,测量标志点位图件、附表齐全,符合测量标志拆迁法律法规规定;

(二)地、县核实、初审意见明确。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领取结果

五、申报资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单位向当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迁建申请报告和具体点位资料,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迁建意见专报省厅的文件;

2.市、州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提出迁建意见转报省厅的文件。

(二) 所提供资料与以上资料不相符的不予收件。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迁建测量标志收费标准的通知‣ I等三角测量点5.6万元 II等三角测量点2.3万元

III、IV等三角测量点1.6万元 I、II等水准点2.5万元 III、IV等水准点1.5万元 GPS(C)级点1.9万元 GPS(D)级点1.8万元 GPS(E)级点1.7万元

八、投诉方式

受理地点: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告知单

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告知单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精)

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告知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资源厅演讲稿

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事项告知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事项告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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