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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2: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认定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的比例说明;

⑤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⑥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3)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4)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1条

2.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2008年4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10条

3.税收优惠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7月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3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二)软件与集成电路企业 1.软件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2.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三)创业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例如: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建立研发机构,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政府采购、投融资以及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2008年7月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中小信〔2008〕5号)第9条

(五)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六)企业过渡期税收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007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1条

(七)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试制的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1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 1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 2 )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3 )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 4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 5 )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 )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7 )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8 )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 )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2 )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

4、7条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年终汇算清缴申请加计扣除时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省局关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1)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2)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3)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2009年3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1号)第

3、4条

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 (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009年1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号)第19条

(八)研发设备 1.进口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转制科研机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07年1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国函〔2007〕1号)

2.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3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2006年6月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2条

(九)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2条

(十)高新区与孵化器 1.高新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4条

2.大学科技园

(1)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1条

(2)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第2条

3.科技企业孵化器 (1)部分营业税的免征。

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1条

(2)所得税的优惠。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7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第2条

(十一)其他

1.科技服务、技术转让收入

鼓励开展技术类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咨询类中介服务机构,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006年6月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

7、8条

2.捐赠非关联高校院所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53条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32条

3.企事业单位购入软件的折旧摊销政策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008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1条

二、金融扶持政策

(一)科技贷款

政府利用专项资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发放贷款。对“十一五”期间科技项目贷款年递增20%以上的银行,经考核后,由省财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贷款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贴。

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省分支机构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以统贷方式向有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7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重点加强和改善对以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1)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发任务的企业;

(2)担负有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

(3)属于电子与信息(尤其是软件和集成电路)、现代农业(尤其是农业科技产业化以及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项目)、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先进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海洋工程、核应用技术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

(4)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外但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应用的科技型小企业。

——2006年1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第4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007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等〘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发改企业[2007]2797号)

11、12条

(二)信用担保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8条

对经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单笔300万元以上的软件研发项目贷款,可优先纳入园区科技项目贷款担保体系,帮助落实银行贷款。

——2001年1月江苏省政府批转〘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苏政发[2001]26号)第24条

(三)科技保险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团体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采用保险中介服务,支持设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鼓励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参与科技保险产品创新,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资格由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共同认定,享受科技中介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2006年12月保监会、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第

3、

4、5条

(四)创业风险投资

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江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6月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第9条

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应拓宽民间资本来源;同时,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应有一定要求。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

——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105号)第9条

三、人才激励政策

(一)双千人才工程

集成运用各类科技计划手段,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科技人才。经过三年努力,到2010年,全省引进1000名包括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海外科学家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在内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1000名科研创新学者、企业青年博士和科技型企业家等高素质科技人才,在我省造就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通晓国际先进管理、善于运作资源的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双千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1.引进1000名高层次科技人才 (1) 院士江苏创业行动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吸引和支持100名两院院士及其团队携带创新成果来江苏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2) 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计划

在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中设立海外科学家江苏发展项目,吸引和支持200名海外工程技术应用领域的科学家来江苏交流合作,指导、参与产业创新和企业发展。

3.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

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设立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项目,各市、县也设立相应计划项目,通过省市县三级计划的支持,吸引和支持700名海外留学人才到江苏创新创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培养1000名高素质科技人才 (1) 科研创新学者攀登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创新学者攀登项目,支持100名在研究领域有明显建树、近年有望申报院士或成为国内外杰出科学家的高层次科研人才,面向江苏地方需求,努力攀登科技高峰。

(2) 企业博士创新启动计划

在省基础研究计划中设立企业博士创新项目,支持200名处在企业生产一线的博士开展创新研究,引导高素质人才向生产一线和基层流动,培育一批年轻高学历的企业技术带头人。

(3) 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

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中设立科技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各市、县设立相应计划项目,支持700名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创业园区内、具有较高知识结构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进行创业创新,引导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苏科政〔2008〕138号)第3条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 1.引进对象与条件

面向省外,特别是海外重点引进以下人才:

(1)江苏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工程及新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所急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2)落户江苏省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江苏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引进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年度驻江苏省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

7、8条

2.资助及其待遇

设立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列入省级预算。对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人才引进资金资助计划一经下达,即向申报单位拨付相应经费,由单位直接拨付给引进人才个人。

——2007年1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第14条

(三)人才培养与管理 1.培养

对于产业化项目或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考虑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促进企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优先支持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承担项目研究,促进创新团队的形成。研究团队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优先支持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机构的研究人员联合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培养跨学科、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优先支持年龄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重大科技项目,促进青年高级专家的成长。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中,45岁以下(含45岁)青年研究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4—7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获资助项目的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的验收过程中,要把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列入考评指标。考评内容包括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实际引进与培养的创新人才数量和质量以及整个创新团队的情况。

要优先支持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承担新的项目;对成绩显著的创新团队应以适当方式给予持续、稳定的滚动支持。

——2008年4月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办法〙(苏科计〔2008〕137号)第

9、10条

2.落户

江苏省有关部门对重点扶持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科技人员在工作调动、毕业生就业、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外省(市)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江苏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有权部门认定,准许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本省,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998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8]81号)第27条

3.流动

(1)鼓励流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200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第50条

(2)鼓励兼职。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制度,逐步扩大单位用人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本单位的人才优势,合理使用人才,并可以组织或者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有报酬的业余科技活动。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7条

(四)奖励

中央各部委、外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我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最低为3万元人民币。上述单位和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经认定,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

——1998年9月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苏政发[1998]81号)第25条

1.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将对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受奖励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前款所称奖励性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总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净资产中无形资产的30%。有关事项应当载入公司章程。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3条

2.非股份制企业的奖励形式

未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新增无形资产实际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折算为出资比例,受奖励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2002年4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44条

3.重大项目的津贴

科技人员在执行国家科技攻关等重点计划项目期间,项目主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科研补贴。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36条

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按该项目纯收入的25%-35%提取奖酬金,奖励本单位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2003年6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技术合同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科成[2003]219号)第4条

4.职务技术转让的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第2条

(五)技术入股 1.技术成果转让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12条

2.无形资产作价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2006年4月江苏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第20条

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12月〘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14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比例超过35%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02年6月〘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修改)第14条第2款

对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江苏省进行技术合作、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荣誉和物质待遇方面给予优惠,如本人要求调进江苏城市的,入户从优。

——2002年4月〘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次修正)第57条

四、知识产权政策

(一)扶持

1.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省级专利资助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县财政承担;

(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的意见》(苏发[2005]10号)文件精神,省级专利资助资金对苏北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50%的补贴;

(3)申请国外专利的,每件专利申请按其实际费用发生额,由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5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每件国外专利申请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省级专利资助资金资助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2006年〘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教[2006]195号)第7条

2.政策支持

允许企事业单位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经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对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装备和产品以及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对关系国计民生与重大公益性专利采用政府购买的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配套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服务的投入力度。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31条

(二)保护

依法惩治和遏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加大刑事、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假冒、冒充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以及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和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执法机关处理。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继续提高海关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支持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效利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系统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提高江苏省出口商品和企业的声誉。加强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展会监管机制,

加强对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发挥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等措施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积极研究和完善网络域名、生物技术、地理标志产品、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公开,公开办案程序、案件审理、处理结果。完善重大案件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投诉及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及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将故意侵权、反复侵权者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正版正货”服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与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社团监督、舆论监督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

18、19条

1.专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000年8月〘专利法〙(修正)第57~62条

2.著作权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第

46、47条

3.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2001年12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

(三)奖励

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设立省专利发明奖。提高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驰名商标单位的奖励额度,对获得优秀专利奖项目单位、优秀专利发明人以及获得著名商标的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职务发明奖励力度,专利权所有单位对外转让专利权取得的税后收益,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实施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 ——2009年1月〘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简明手册

药房管理简明手册

企业技术创新

群教简明学习手册

律师办理工伤事故简明手册

企业技术创新情况汇报

企业技术创新论文

服务企业技术创新

农业部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

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简明手册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简明手册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简明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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