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影视广告拍摄合同(模特)
甲方:乙方:福州阳光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聘用乙方签约模特拍摄商业平面广告,经双方协议商定,签署以下权益与义务:
一、主要合约事项:
1、产品名称:
2、协议事项:平面广告拍摄及平面广告肖像使用权
3、模特姓名:(身份证:)
4、拍摄时间:
备注:①起拍为壹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小时,未足8小时的按壹个工作日计算。
②其余拍摄每个工作日8小时按劳务补每天600元。
③外景拍摄时,交通、食宿费用及模特的人身安全保卫工作由甲方承担。
5、拍摄地点:
6、协议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每人(包含模特的拍摄劳务费及肖像使用报酬,不含税)。
7、使用范围:仅限于该产品的报纸广告、印刷品广告(POP广告)、网络广告及店堂广告、交通广告和产品内外包装使用。
8、使用期限:自拍摄日起中国境内该产品广告壹年的使用权。
二、其它约定事项:
1、拍摄期间,模特人身安全由甲方负责。外景拍摄时,交通、食宿费用及模特的人身安全保
卫工作由甲方承担。
2、以上广告拍摄不包括修剪发、眉毛、眼睫毛与指甲,涉及以上内容时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3、因天气延期,甲方应在24小时前通知乙方,档期延期以30天内为限。
4、模特儿抵达工作现场取消当日的拍摄工作,甲方应支付50%费用。
5、未经事先约定,拍摄涉及透明内衣、睡衣、胸罩、丁字裤及人体摄影时,增加200%收费,成片经乙方签署同意后方可使用。
6、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权益范围以外,本协议签约模特可以参加其它工作及其它同类产品的平面广告拍摄,涉及肖像买断(即限制模特接拍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使用期延长、或将相片应用于其它场合如形象代言时,另外商定费用。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当日甲方给付合同金额50%,乙方下单确定模特档期;拍摄前支付50%余款。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相一致。如发生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或行业管理规定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福州阳光丽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签约模特:2006 年月日200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