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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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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岗位资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是指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经培训、考核及认定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简称质监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简称质监员)资格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分火电、输变电和水电3个工程类别,包括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线路、地质、水工结构、金属结构、机电、自控、质量管理等专业。

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实施统一管理。总站负责质监师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发证及复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本区域内质监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发证及复审。

第五条 在总站、中心站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及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应取得质监师资格;在工程质量监督站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取得质监员资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健康水平、相关知识、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 质监师的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申请参加质监师的资格培训与考核:

(一)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具有8年及以上从事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质监员的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可申请参加质监员的资格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电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或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职责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

2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维护公众利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质监师职责:

(一) 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与实施细则;

(二)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签署或批准电力建设工程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四)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质监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质监员职责:

(一)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二)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五)质监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第四章 资格培训、考核及认定

第十五条 凡首次申请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的资格培训及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工作应坚持培训与考核相分离、资格培训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总站和各中心站应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并在培训工作开始前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申请表》(附件一)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中心站对质监员的培训计划和培训通知应抄报总站。

第十八条 质监师和质监员的培训应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出发,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 质监师和质监员的培训工作应统一使用经总站审查通过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素、程序文件;

(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工作程序;

(四)其他需要掌握的知识。

第二十条 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 第二十一条 考核内容包括培训前的资格审查、培训期间的综合评价和培训后的考试三项。

(一)资格审查的依据为申请人填报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申请表》。同时满足“第七条”或“第八条”中三个条件者为资格审查合格,准予参加培训及考核。

(二)综合评价的依据为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和出勤情况。无故迟到、早退者酌情在考试成绩中扣减1~10分。无故缺课累计超过4学时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三)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满分100分。试题分为选择题、是非题和简答题三部分,所占分值分别为40、40和20分。

扣减综合评价分后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各中心站组织的质监员培训需在考试前20天书面报总站。考核和阅卷工作必须在总站派员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总站负责受理有关考核舞弊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章 资格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质监师资格证书由总站统一颁发和管理;质监员资格证书由总站统一印制、各中心站颁发并管理。证书的填写与编号应符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填写规定》(附件二)。

第二十五条 质监员资格证书颁发后应上报总站备案。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可在总站网站上查询。

第二十六条 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总站和各中心

5 站每年应对当年到期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证书》复审一次。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质监师和质监员资格复审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主持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为总站和中心站,培训内容为新发布的国家、行业等有关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规定、新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复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复审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员)资格申请表》(附件一)、资格证书原件以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具的个人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二)资格认定机构对复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三)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资格复审。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能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⑴ 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⑵ 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违背职业道德,并侵害受监人合法权益的;

⑶ 参与监督检查但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隐患的; ⑷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6 复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停止其相应的资格一年,一年后重新申请复审。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认定:

(一) 未直接监督检查工程而签署监督检查报告的;

(二)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监督检查报告的;

(三) 没有参加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满1年的;

(四)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 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调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所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其离职后三十日内,交回资格认定机构。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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