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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4: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对车驾管业务中介机构管理措施

为切实有效贯彻好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的整治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车驾管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到实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近年来,支队大力规范车管所周边存在的各种以代办车辆和驾驶人业务的中介市场,但目前非法中介日益突出,群众反映受骗情况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交警部门形象、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毒瘤。车管所结合支队《关于整治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金公交支[2010]227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具有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代办资格的机构进行摸底和实地查看,符合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代办资格的机构有长春路昊鑫车务服务中心等9家。车管所为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公安交警部门形象的高度出发,充分重视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的整治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长期工作的一个重点,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以坚决的态度,明确的目标,务实的作风,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挽回交警形象,构建警民和谐的第一步,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加强宣传

车管所要求车管民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业务流程和规定以及工作纪律办理各类业务,在服务大厅的便民服务指南中始

1 终有充足的免费宣传资料提供给办事群众,使群众了解业务办理程序和便民措施,车管民警要向群众讲述非法中介的危害性,揭穿非法中介骗钱骗财的伎俩,提醒办事群众防止上当受骗。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整治工作氛围。支队车管所对长春路昊鑫车务服务中心等9家车辆和驾驶人业务中介机构进行了资质的审核和实地查看,报支队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支队通过的中介机构车管所将按照代办程序进行业务受理。

二、规范中介代办程序。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管业务中介的每个机构只允许两名业务人员。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要求代办规定范围内的车管业务。代办人在从事每笔具体中介业务时,应佩戴由车管所核发的中介代办证,主动向车管所经办民警提交中介机构授权书原件和代办人员身份证、代办证复印件入档备查,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与代办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以及业务办理所需的法定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车管业务委托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办理时,委托人可不到车管所现场。未经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或其他机构及人员不得代办车管业务(法定代理人或经公正机关公正的委托人除外)。车管所对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机动车销售商、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要督促其落实企业管理责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非法中介

2 问题突出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业务代办资格。中介人员必须按叫号机叫取号序依次排队办理业务,叫一次号只准办理一项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三、严格中介代办范围,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机动车销售企业中介业务的范围:本公司销售的机动车注册登记。(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标注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名称为依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介业务的范围:本公司销售的旧机动车转移(转入)登记业务。(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标注的“二手车市场名称”为依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中介业务的范围:本公司承办的报废汽车注销登记业务。(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上标注的回收企业公章为依据);汽车出租(租赁)企业中介业务的范围:车主名称为本公司的车辆登记业务及牌证业务。(以购车发票或行驶证登记的车主名称为依据);其他专职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范围: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换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领或变更驾驶证业务。其他车管业务不属车管业务中介范围。(即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补办驾驶证、满分学习、初办(含增驾)驾驶证业务以及其它法定情形或有特别声明要本人办理的业务不得代办)。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代办范围办理业务,超出范围的车管所民警拒绝办理。

四、便民利民,切实服务群众

车管所将支队通过的车辆和驾驶人中介机构进行统一着装,有序办理中介业务,在办理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中介范围和程序进行。每天有1—2名中介人员在办公大厅内对办事群众进行业务导办、表格填写、资料的整理,维护办公大厅秩序、保持好大厅卫生的清洁,值日人员当天不办理任何中介业务,全力服务群众。

五、中介机构及其代办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违规受理中介业务,情节轻微的,暂停登记备案,并暂停该中介机构中介业务;

(二)代办人员违规扰乱正常车管办公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代办员代办资格;

(三)中介机构一年内有一名以上代办人员被取消中介资格的,暂停登记备案,并停办其中介业务;

(四)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注销中介登记备案,停办其中介业务;

(五)明知有盗抢、走私、非法拼装嫌疑的,仍提供中介服务并帮助得呈的,注销中介登记备案,停办其中介业务。

(六)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制度或做出有损交警形象的注销中介机构及其代办人员的代办资格。

违反第(四)、(五)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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