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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12: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体现客运班车经营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实现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目的,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乙方已阅知、理解并自愿承诺遵守甲方的《全州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及《广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誉考核办法》等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确保上交核定客运班车经济管理费,成本自理、自负盈亏”单车考核的一种责任明确的管理方式。在合同期内,乙方承担该车生产经营的全部责任。

第二条乙方自有客车以甲方名称登记挂告经营。车牌号为(),客车挂靠经营不是产权转移,客车产权仍属乙方。

第三条甲方将客运班线至的线路(线路牌号码:),交给乙方从事经济责任经营。

第四条经营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乙方如因市场需要更新车辆的,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新车辆,更新车辆手续按甲方的购车办法办理。

第六条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的上缴费用包括代收代缴税费和核定的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管理费。

1、代收代缴税费,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车船使用税等(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增减)。

2、乙方必须按“先交后营”的原则,每月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济责任管理费,每月的经济责任管理费(在每个月15日前交清)。经济责任管理费为:XX东班线车辆每月2800元;XX班线车辆每月1300元;其它邻省、县际、乡镇班线车辆每月700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经济责任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该班线经营权另行招标。(凡各班线车辆临时停运的,经济责任管理费一律按月足额交纳给甲方)

第七条在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内,客车保险业务由甲方指定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客车投保额按线路共分二类:第一类:跨省长途班线、跨市线路投保为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交强险12万元,承运人险50万元/座;第二类:邻省线路、县际线路、乡镇线路投保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交强险12万元,承运人险30万元/座。凡不参加甲方统一保险业务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

第八条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有序,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安全风险押金:

交纳安全风险押金分为:跨省班车为陆千元/年,跨市班车为肆仟元/年,市内班车为贰仟

元/年。

安全风险押金由甲方作为专款储备,主要用于乙方合同期间的行车事故处理、服务质量投诉事件处理、商务事故损失的开支,开支完后须一个月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无过失则由甲方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有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则以该保证金用以充抵甲方的损失,多退少补,不计息。

第九条合同期满,乙方在交还甲方的线路牌证和交清甲方的各项费用后,经甲方同意,可以在甲方内部竞标原线路或其它线路,也可经营甲方提供的勿需竞标的线路。

合同期满,乙方经甲方按《广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誉考核办法》考核,平均分每年达到80分以上,并接受甲方提供的调整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管理费,甲方可不经招投标再与乙方续签经营原线路贰年以内合同。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均可以单方选择终止合同,另一方应无条件予以同意。

第十条合同期未满,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的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继续向乙方提供原经营的线路牌证,原合同自行终止,双方重新协商签订合同。如协商不成,原合同也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交还甲方的线路牌证和交清甲方的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管理费及代收代缴税费,并须在一个月内将车辆转出甲方的户籍。

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

1、按照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经营车辆的统一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按照合同确定的经营线路提供合法的营运牌证。

3、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有偿的业务知识培训、安全检查和管理,及进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和各种纠纷。

4、统一办理各种税费及车辆运行的有关牌证。

(二)乙方:

1、必须承担所有的经营成本并按时向甲方交清上缴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管理费及代收代缴税费。

2、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交通运政法规、运价政策,文明经营,维护企业的利益和信誉。如必须遵守的安全送达、及时救助、妥善保管行包及快件、不超载、不拒载的承运人义务等等。

3、严格遵守行业管理部门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全州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4、乙方负有妥善维护、保管线路牌和客运班车的义务,同时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抵押甲方的线路牌和车辆户籍或其它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的规定。必须按甲方的风险统筹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安全风险押金。

6、必须遵守甲方的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加强爱车例保,定期到甲方指定的厂家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保养,不得对车辆进行技术改造,按规定进行车辆例检年检季检,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7、乙方不得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串联罢运、堵塞交通,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8、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战备、防汛、抢险、救灾或政府提出的紧急任务等特殊运输任务。

9、必须无条件接受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生产现代化而必须配置的车辆技术设备(GPS车载终端、行车记录仪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其他:

1、客运线路牌所有权属于甲方。

2、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后,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经济完毕的,乙方不准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和处理

1、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有违反行业和甲方的管理规定,则必须接受行业和甲方的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交清各项费用,如逾期不交,逾期每天按所欠费用的5‰收取违约金。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凡有擅自出租、转让班车使用权或班车经营权,欠费总额超过二个月未缴经济责任管理费的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客运线路牌。

4、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须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的除外。

5、乙方不经甲方同意擅自提前终止合同,须向甲方交纳合同期内交纳的全部费用余额,造成甲方其它经济损失的,另行赔偿。但因不可抗力和国家政策变动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本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予以补充,但须另行签订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乙方:

身份证:

地址:XX

年月日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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