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为规范我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教育局和人社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称评聘领导小组,职称评聘工作由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职称评聘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成立。
二、适用对象:本校符合晋升、聘任基本条件的教职工。
三、评聘条件:
1.具备上级人社和教育部门出台文件中的职称评定条件。
2.一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① 当年在学校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经职称评定小组研究通过的;
② 在教研教改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
③当年被评为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之星、名师的;
④当年被评为县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⑤当年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且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经职称评定小组研究通过的。
四、当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职称评聘:
1.不满足上级人社和教育部门出台文件中规定的职称评定条件的;
2.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
3.诋毁、破坏学校声誉,妨碍招生宣传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惩处的;
5.违反教育教学规章制度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
6.违反校纪校规,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
7.无故缺勤一周以上的;
8.长期请假累计达一月以上的(晚婚假及产假除外)。
9.发生教学事故的。
五、评聘优先顺序
名额足时,按谁满足谁参评的原则;名额不足时,按量化得分的顺序排序,当年排序轮不上的,作为下年的优先考虑(无违反第四项中的任何一项情况),次年排序时,先选择上年的排序遗留,再按当年得分排序推荐。在职称评聘时,优秀考虑一线教学人员。
六、评聘程序
1.个人申报
2.办公室、教导处、学生处审核
3.职称评聘领导小组审核
4.公示
5.办公室、教导处给予签字盖章
《教师职称评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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