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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背上的法庭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0: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0级法英 吴双 (100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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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马背上的法庭有感》 故事发生在在我国云南西北偏远山区的农村,因为山高路远,道路崎岖,人们到城里打官司太不方便。因此为解决山区群众的纠纷,捍卫群众的利益,国家便派出了流动法庭。而所谓的“马背上的法庭”指的就是这样一个流动性质的法庭。从事了几十年“流动”法官的老冯,因为政策原因即将提前退休的摩梭族书记员杨阿姨,新分配到法院工作的大学生阿洛,驮着国徽的缓缓前进的一匹老马,这就是这个巡回法庭的全部成员。他们行走在山区的各个角落,深入到人民群众中为人们排忧解难,并致力于将发源于城市的法治精神送往农村。而以下几点是在看完影片后引起我深思的几个问题。

送法下乡

“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实施的一种努力。

——苏力

当代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的封闭社会向开放的市民社会转化、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关键时期。在这个变化急剧、各种利益都在分化和重组的年代,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和复杂,传统的行政主导型、道德主导型社会冲突解决方式已不能适应而面临极大挑战。因此法律的地位也日益凸显出来了。相比于城市中形成的快捷有效的法律援助,农村同样需要那个“穿着制服”、“戴着天平徽”的法官来主持公道和分配正义。但由于我国“两元格局”的城乡分立以及城乡方面经济形态、人口分布、语言风俗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我们并不能以在城市中运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思维来调节农村纠纷。

例如电影中的情节:为一个五块钱坛子的纠纷,或是家畜不小心拱了人家祖坟而要求赔偿“法事”而立案、审理。如果执拗于城市人的法律思维,是断然无法想明白的。因为这在城市人眼光中只能沦于荒谬、甚或荒诞。但是,这些在我们眼中连鸡毛蒜皮都称不上的小事儿在山寨中却极易导致当地居民关系破裂,甚至会酿成惨剧。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基层法律工作人员,将思维切换到农村。以农村人可以接受的思维方式和解决方法处理问题,将法律的力量逐步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不是威胁强迫。

法官——人民调解员

影片塑造了法官老冯这一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的形象。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法官老冯用自己的一生,诠释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故事,才让我们感受到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和对人民群众的朴素真挚感情。

我们都知道法官是一个很难扮演的“角色”,而基层的法官更是难上加难。农村司法资源的匮乏使一个法官往往在审判活动中承担起了相当多的除审判这个角色的工作,特别是人民调解员。因此农村的法官不仅要求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变通的思维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影片中有这样一个片段,刚刚从大学毕业的阿洛是个严格的“法条主义者”,由于他对山寨及村民的法律需求并不十分清楚,居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诉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本以为这是在“依法办事”,谁想到经验丰富的老冯却认为阿洛不仅没有解决此案,反倒是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仇恨,若不予以变通解决,日后必生大患。所以,在处理农村问题时法律条文并不是唯一的判案标准,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中国基层法官们的窘困与无奈也就在于如何艰难地整合国家法与民俗之间的空隙和冲突,因为这种整合以及法官所采取的策略有的甚至是与我国法治建设相违背的。所以,这就需要法官即做好法律的守护者,同时也可变通为人民调解员。

法律与民俗相结合

我们在之前已经讨论过“送法下乡”的重要性,法律在农村调节纠纷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无可厚非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中国仍然是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乡土社会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闭性,仍处于与中心城市相对应的边缘地带,在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的生活环境下,人们接受和运用法律的能量、频率不是太高。因此不可能完全指望通过国家法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面面俱到和事无巨细的触及,国家法无法像民俗习惯那

样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民俗习惯还有它的实用功能。所以习惯、习俗的大量存在,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民俗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人在这种生活秩序观念下进行活动,而导致依人的社会行为产生的社会生活得以有序进行的社会规范。而民俗习惯之所以能产生作用,显然是以民俗习惯能有效地应付社会生活为基本的前提,民俗习惯根植于当地生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们对它有着基本的认同和认可之上,它能为社区成员带来好处。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民俗习惯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通过一代又一代的传承,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民俗习惯依然融入人民的血液中了。

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是要“独尊”国家法而“罢黜”民俗、习惯,而是要吸取地方的特色民情风俗和民间调解的积极因素,创设适合农村具体需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农村社会的纠纷就必须要将成文法律与风俗习惯有机结合在一起。

民族地区法律意识较为薄弱

与汉族地区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在接受教育以及新事物方面的能力较为欠缺,因此现代法律在民族地区传播、运用十分困难。民族地区的整体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甚至不知道自己有些什么法律权利,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敢告、不愿告的情形比较普遍。

在影片中我注意到这样一个场景,在阿洛的结婚宴上,阿洛的丈人姚葛与寨中的居民发生了纠纷。因为这几个居民的羊跑到姚葛家的地上吃草,而姚葛认为吃了他家的草就应该算作是他家的羊,于是要个便把羊杀掉。当村民找要个理论时,姚葛认为阿洛是个懂法的人又是他的女婿,便理所当然的以为阿洛会帮他说话。可阿洛却回答说这样杀别人的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属于不当占有。此语一出当即激怒了姚葛,他认为女婿这是胳膊肘往外拐,向着别人说话,一气之下拒绝让女儿出嫁。而年少无知的阿洛带着新婚妻子连夜出逃,导致了一个在当地十分严重的后果,那就是彝族人不再承认这个法院,不再承认这个国徽了。他们似乎丧失了对身穿制服之人的信任,进而丧失了对这个国家法律和司法的信任。

因此,法律的实施必须考虑各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要在民族地区实施差别调整机制。在立法方面充分照顾民族的特殊情况,准许民族地区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制定适合本民族特殊利益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在执法方面也要允许进行必要的变通。

《马背上的法庭》其实从另一个角度向我们展示了法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尽管在处理农村问题,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问题方面,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足。但这就是法律制定所必须要的程序,首先要出现问题,然后归纳问题,最后再针对归纳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我们现在所历经的正是问题泛滥的时期,因此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更应坚定信念,立志为我国的法律建设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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