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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切实有效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各个领域深化改革的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重要载体和平台的人民政协,如何沿着十八大指引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方向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是摆在广大政协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快速发展,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规范推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针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提出的许多重要意见和建议,对推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改进工作,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协商民主要“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政协提案工作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在提案办理协商环节,无论是认识上还是具体工作中,都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近年来,我们在推进提案工作中,感到部分委员和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重视不够,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尚未全面形成。一是委员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一些委员认为,提案一经提出,自己的事情也就完了,办与不办、办得好与不好就是承办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往往是提出提案后就坐等结果,或借口工作忙,认为协商就是听对方解释,不愿参加提案办理协商会。同时,一些提案质量不够高,不利于协商的深入开展。二是个别承办单位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承办单位片面地把提案办理理解为“你提我办”,不注意充分听取和认真征求委员的意见建议,重书面答复,轻实际采纳,没有把提案者所提的建议当作促进本部门工作发展的推动力,缺乏对提案内容的深入调查研究,甚至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缺少办理过程中的互动,影响提案的办理实效。

(二)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不健全。在提案办理的相关文件中,虽然有对提案办理过程中开展协商的要求,但与提案的交办、答复等环节相比,提案办理协商的规定还不够“硬”,仍没有形成健全的协商制度。一是办理协商机制缺乏。提案办理协商与否,主要看承办单位领导的认识,缺乏硬性的规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协商的主体之间应是平等参与的关系。但由于承办单位掌握着行政资源,提案者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如果承办单位不主动安排协商,提案者很难主动要求。二是督办协商机制不健全。在提案办理督办工作中,对办理过程的督办,相比对办理结果的督办来说,显得不足,还缺乏有效的督查机制。在现行的督办机制下,往往是一好遮百丑。只要提案答复了,任务就完成了。殊不知提案办理工作是既重结果又重过程的一项工作。提案办理协商过程是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的重要体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是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提案办理协商程序尚未规范。从当前各地提案办理的协商情况看,协商程序尚不够规范。一是协商重点不明确。有的把了解委员意图作为协商重点;有的把答复后的征求意见作为协商重点,有的用汇报工作代替协商等等,导致一些协商雾里看花,隔靴搔痒,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二是协商主体不明确。有的由单位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出面,有的由经办人员出面,随意性较大。三是协商分类不明确。如有的按提案件分类组织,有的按提案内容分类组织,有的按提案人分类组织。对协商的内容整合不够,影响效率。

二、切实有效推进提案办理协商的对策建议

提案办理协商是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提案办理实效性的重要手段。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也相继发出通知,要求着力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加强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解决有关问题。

(一)深化认识,为提案办理协商打牢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创新理论,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探索、新突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作为协商民主具体形式之一的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能否实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人民政协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而且关系到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十八提出的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创新理论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推进。提案办理协商为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搭建了共同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平台和机制,协商主体之间就共同话题沟通交流,达成共识,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载体;是理顺各方关系,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改进和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是党中央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政治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人民政协充分发挥协商民主渠道作用的自身需要,也是广大承办单位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的意愿落到实处,提高提案质量的客观需要。

(二)提高质量,为提案办理协商创造条件。打铁还需自身硬。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是提案办理协商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提案质量不仅仅体现提案者的履职水平,也影响甚至制约着办理协商的效果,如果提案质量不高,在落实中就会很困难。所以说没有高质量的提案,就难有高质量的办理。为此,一是要加强委员培训。通过编发提案基本知识、提案选编、提案目录和以会代训等方式,努力提高提案者撰写提案的水平;抓好提案内容引导,动员组织提案者找准提案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选题上紧贴实际,紧贴发展、紧贴民生,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意见建议。二是要严把提案审查立案关。进一步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坚持和完善提案审查立案标准,坚持按高标准立案,确保提案质量。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对可立可不立的做到“先协商后立案”,形成“广进严出”的提案审查立案模式,处理好提案的“量”与“质”的关系,为下一步提案办理工作夯实质量基础。三是要抓好集体提案征集工作。集体提案是政协组成单位的集体智慧结晶,是高质量提案的重要来源,凝聚着党派团体、工商联、专门委员会、界别的集体智慧。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立足自身特点,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和智力优势,广泛听取和汇集联系群众的意见建议,多提出质量较高的集体提案。 重点抓住界别提案、专委会提案、党派提案的征集,同时做好政协会议发言、调研材料、重要社情民意的提案转化工作,以有效拓宽高质量提案的征集路子。

(三)强化服务,为提案办理协商搭建平台。服务是高质量提案和高质量办理的催化剂,是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的重要手段。政协提案工作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发挥好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是强化知情服务。通过邀请党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印发学习资料和提案参考题目等多种途径,拓宽提案者知情渠道,丰富信息来源,让委员知上情;通过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活动,让委员在撰写提案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明下情,切实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努力增强提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委员高质量的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二是注重沟通协调。为有效解决提案承办中存在的“被动办案、闭门办案、文件办案”等问题,要切实加强提办双方沟通的组织协调,通过政协组织的平台作用,将提案者、承办单位、政协组织三者有机结合起来,针对提案的内容以及办理办理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会议、现场、上门、个别等沟通方式,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沟通协调,为提案办理协商创造良好氛围。三是开展评议活动。推动提案承办单位通过电视、报刊或网络,公示提案办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网络联系等方式,了解委员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想法,摸清影响满意率的真正原因,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委员的意见,增强提案协商的针对性。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报刊媒体的联系,多形式、多层次宣传政协提案特别是高质量提案的形成过程和发挥的作用,宣传提案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的重视和在办理过程中所做的努力,进一步调动提办双方的积极性,提高提案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四)健全机制,为提案办理协商提供保障。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程序化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一是完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选题机制。提案办理协商的广泛性要求办理协商全覆盖,但实际工作中无法就每一件提案都组织召开有提办双方以及政协组织、督办部门参加的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因而在具体工作中应有所侧重,选择一些具有指导性、全局性、标志性的提案,作为重点办理协商提案。通过开展高水平的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典型引路,带动和促进整个面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要按照《政协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完善提案办理协商选题的相关制度规范。二是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各阶段的组织工作流程。以提案办理落实为主要目标,规范提案办理协商程序,加强提案办理过程中协商力度。首先在交办环节,交办单位和接办单位要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承办单位的职能,对两者进行匹配,先商量,后确定。这样才能交办准确。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承办意见。在书面答复之前,要邀请提案者视察本部门工作,了解提案办理过程,参与现场办理,召开协商座谈会,由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直接面对面沟通交流协商,共同探讨提案办理落实的措施办法,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形成针对每件提案落实情况的协商办理意见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后,承办单位要通过委员的反馈意见,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不满意提案进行再协商、再办理。三是建立提案办理公开协商工作规范。要积极营造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加强主体间“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增进提案办理协商有序性。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切实把协商纳入提案办理过程中,增强协商主动性、规范化,使各个阶段环环相扣,各个方面协调配合,促进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的相互沟通和平等协商。在具体办理中,承办单位要通过采取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情况通报、共同调研及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主动与提案者协商,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明确各方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四是建立提案办理督查督办机制。加强提案办理的督查督办,是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提升提案办理质量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保证。要建立健全提案办理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提案办理督查督办。积极推动党政政务督查、领导领衔督办、政协委员民主督办、承办单位自查督办等全方位督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现对提案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双督查。通过征求意见、现场调研、走访委员、视察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程序办理好提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指导,促使提案得到有效解决,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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