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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 济 法 与 合 同 法课程论系别:土木工程 班级:建工0703 姓名:崔世强 文

经济法与合同法课程论文

本学期选了赵老师的经济法与合同法,受益匪浅、老师讲的很认真很细心。为我以后的生活、学习、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会让我受益终生。下面本人浅谈一下合同法的学习心得。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法律的统称,包含很多法律。比如《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税法》等很多部法律。而《合同法》是一部单行法规,与多部有关经济的法律在适用的时候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制定的法优于先制定的法。合同法对于一些经济问题只做宏观的规定,具体的还要依据专门的经济法律规定。概括来说:合同法, 属于经济法的内容 , 也就是经济法律包含合同法。 但是在一般的经济事件中仅仅有合同靠合同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 这就涉及到经济法的其他内容。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

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

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互易、利益的交换等各种方式,其法律形式就是合同。如果将合同限定为主要反映发生在民事主题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形式方面,那么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属于我们所说的合同的范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赞成使用广义的合同概念。尤其应当看到,如果在统一合同法中采纳广义的合同概念,则根本不能确定该法特定的规范对象和内容,统一合同法也将成为无所不包的、内容庞杂、体系混乱的法律,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二、关于合同自由原则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然而,我国合同立法是否已经采纳或应当采纳这一原则,学者对此曾有不同看法。

应当看到,我国自集中型的经济管理体制建立以来,由于强化指令性计划的管理和对经济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律制度中一直强调以计划原则为主,合同自由原则基本上被摒弃。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虽强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原则,但该法仍强调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许多方面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或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可见,该法并未真正体现合同自由原则。据此,我国许多合同法教科书也只承认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而不承认合同自由原则。我们认为,统一合同法中应明确确认合同自由原则,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各种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而现行合同立法中所确认的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尽管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但并未概括合同自由的全部内容。合同自由不仅仅体现在合同的订立方面,而且还应当体现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的确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转让乃至于违约的补救等许多方面。

合同自由作为合同法上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应该在整个合同法规范和制度中得到体现,统一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重点应解决如下问题:第一,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认定方面,应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例如,不应规定合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并使之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力也应作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限制和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第二,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方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除了一些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性质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外,不能因为合同中不具备某些条款(如违约责任条款等),便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第三,在合同形式的确定方面,除了那些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审批、登记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外,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不应一概予以否认。只要

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具体的合同内容,或者双方都承认合同关系及其内容的存在,则应当确认该口头合同的效力。第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应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约定的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第五,在违约责任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只要约定的数额并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

三、合同法与经济法的价值

一、从合同法出发探讨经济法价值的可能性

“春天的景色满园关不住,一支红杏出墙来”。只所以用这句话,那可不是无缘无固的,“没有无缘无固的爱,没有无缘无固的恨”,那是因为合同法被以为是传统平易近法的规模,所以,从合同法角度探讨经济法价值,就会有一种疑问,合同法又不是经济法的内容,怎来来体现经济法价值呢?本文以为法律不是固定的,思维不是僵化的,学术是可以各取所需的,在合同法角度讨论经济法价值是完全行得通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合同法是一支红杏啊,都有出墙的愿望与冲动,我是支持这种冲动的,当然我不会支持女孩红杏出墙。关于让合同法出墙的具体原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人为的概念与模糊的语言:给自己的研究寻觅广阔的空间

语言的模糊性是普遍存在的。早在1957年,英国著名的语言学家琼斯开始觉察到语言的模糊性质。说简单一些,语言的模糊就是多义与不确定。

比如咱们来看哥哥一词,当然有血亲的哥哥,可也有甜蜜的情哥哥呢,我有时开玩笑说,师妹们都叫我申珂哥哥,师弟都叫我学长。

咱们知道法律是由语言组成的,而且是由抽象的语言组成的,而由上所述的语言的模糊性的理论申明,研究法律必需采用模糊性的理论,否则很难理解法律问题。

因此咱们可以发现两点:一是法律概念来源于人造;二是法律概念是模糊的。

既然法律来源于人造,概念的涵义来源于人的赋予,而且其涵义又有天然的模糊性,咱们又为啥要固守绝对是的思维呢?

2、无法阻挡的联系:合同法与经济法之间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是被大家所接受的1个命题,就算看起来都没有啥子瓜葛的两个事物之间也会有某种联系,蝴蝶效应的事例给咱们作了1个很有意思而又很深刻的申明,蝴蝶效应的大意我想大家也知道。

这看似是气象学上的事情,可是咱们无法否认其在社会科学上的指导意义,它申明了最广泛意义上的联系。

因此,合同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不会因为1个平易近法的阻挡而消掉,其联系永远存在,只等待更多的人去发现。

3、突破传统思维的限制:为自己的结论寻觅各方面的依据,同时突破思维僵化会有利于咱们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思维最害怕就是定势,没有坦荡的思维,就不会有更大的发现与摸索。传统理论把合同法划入平易近法,而与经济法严酷区分开来,这其实就是土地之争,如果有理论思维上有太多的话语控制,那么对理论绝不是一件好事。

思维一僵化,对实践来说,是伤头脑的事件,所以,咱们要突破思维控制,要把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好好的,咱们要作天空中的一支小鸟,上来无限接近理论之天,下能脚踏实践之地,而且还能常常往返。千万不要做没有脚的飞鸟,那就惨了。

本文总是以为,任何科学都要坦荡思维,没有啥子绝对是的框架,需要思考啥子问题,采用啥子资料,任由思考者选用,只要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诠释。

二、经济法价值定位:一个现代性的诠释

其实,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的学者以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是国平易近经济成长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成长、公平、安全三位一体。也有学者以为,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平易近主,同时不排斥其它价值(如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等)的存在。还有的学者以为,经济法满足了人类的经济秩序理想,其价值在于经济秩序。史际春、邓峰所著《经济法总论》以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调和。顾功耘传授在《经济法教程》中提出的经济法价值为可持续的成长的社会整体效益。

本文以为任何部分法成为部分法都会有1个奇特的价值,而这个奇特的价值才能被申明为该部分法的不变价值,区别于其它法的价值。经济法是从传统法律部分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具有现代性,下面拟与平易近法相比较申明经济法的现代性及其主导价值。

平易近法与经济法,它们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平易近事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们都调整绝对是规模的经济瓜葛,调整对象有类似性。可是,平易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迥异的。近代平易近法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近代私律三原则是权利能力平等、私人所有财产神圣、左券自由,充实体现了18世纪小我私家主义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左券的运动,就是反对身份特权立法,反对限制,追求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是平易近法的灵魂。面对封建特权的压制资产阶级革命者祭出了平等与自由的大旗。他们要求平等,希望每小我私家都拥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由竞争。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正义。然而,进入19世纪末,财富的从头分配使差别的社会群体经济地位日益悬殊,作为近代平易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掉。弱肉强食的竞争结果,是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强势群体不断利用经济优势挤压弱势群体。良性的经济秩序时常遭到破坏,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为经济专横的借口。许多人又呼唤新的正义。社会正义观的革新的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国家干预为手段,以社会大多数人幸福为方针的经济法顺应了这一点。

经济法通过对平易近法传统原则与价值的现代性超越,实际上追求了一种现代性的价值,那就

是社会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益。

三、合同法的现代改变所体现的经济法价值

合同法的现代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

抽象人格,就是传统合同法上的人格观,是指所谓的抽象平等观,一切人岂论个体状况如何,在法律上均平等。可是随着现代经济的成长,抽象人格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对社会危害越来越大,对人之个体危害也越来越大,实际不平等的现象需要一种超越的到来。

经济法上的具体人格成长起来。何为具体人格,就是把人作为1个具体的人来看待,评估其实力,给给予弱者以保护。

说真话,平等这东西,可真是个理想,没措施,人人天生来就有是不平等的,有人美来的有人丑,有人富来有人贫。虽然有“我不美,但我很温柔”之类的话安慰自己,但毕竟是羡慕美丽的。这也申明了不平等的现实。

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的改变体现在两种合同在传统合同法上分化出来,成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消费者合同与劳动合同。

消费者与劳动者相对于其缔约对象而言,是统统的弱势群体,于是有了消费者保护法与劳动法,实现了对弱者的倾斜保护。

对弱者进行了保护,实际同时是扩大了市场需求能力,保证大量人群的消费能力,从而维护了社会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益。试想一下,如果大量的人都没钱了,买不起东西了,那么生产出来的东西怎么办呢,这时候就是生产过剩,经济危机来了。

(二)合同效力评价放宽

我国平易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中,欺诈,勒迫,乘人之危,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的颁布改变了这样的状况,把欺诈,勒迫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只有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才为无效。把乘人之危与限制平易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从此咱们可以看出,合同法采取是尽量使合同有效原则,提高合同使用效率,降低合同成本。

(三)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成长与规制

格式合同是现代才成长起来的,是指一方事先拟好了的合同或条款,对方只要表示是否同意,没有改变的接受或不接受的合同。格式合同是为了加速交易提高效率而产生的,可是极有可能损害合同中弱方的权益,从而不利于社会效率与社会整体效益。由于其有利有弊,所以各国在立法上采取认可并加以规制的政策。而这本即是对既有效率的尊重与对社会效率与整体效益的追求。

(四)合同法上补充与推定条款:提高合同履行效率与降低合同成本的重要手段

传统合同崇尚绝对自由主义,合同法上没有补充与推定条款,可是现代合同法转向追求高效率的时候,合同法规定了补充与推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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