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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论文

——不安抗辩权

人类从历史发展以来就有各种各样国家制度和地方制度,长期以来人们就有一个意识,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约束人们的一种规章制度吧,这个学期选修了合同法这门课,合同法也是法律中的一部分内容。学了一学期,现在也对法律及其合同法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深远。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法律为谋求双务。合同的公平,赋予先履约方免受损害的一种救济权利,最终目的是预防合同签订后在履行阶段先履行方遭受损害。由于市场瞬息万变,很多情势难以预测和把握,所以在合同订立后,正式履行前,后履行方有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履行情形的风险,这时,先履行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如果仍要其按期先行履行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保护先履行方合法权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发展方向。现就《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基础理论:不安抗辩权,是指按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先向另一方为给付时,如他方的财产或资力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或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的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并不使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必然归于消灭,而仅仅是阻碍其效力发生或者说是延缓其效力的发生。

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⑴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⑵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 ⑶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财产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是指将自有的财产隐匿起来或者无偿及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抽逃资金是指在不改变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将资金转移隐匿的行为。如果抽逃的资金是公司的注册资金,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是犯罪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3、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合同主体的信用程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可以说是交易的基础。如果一方主体丧失了商业信誉,那么交易对方理所当然地要怀疑其履约能力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条件,适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而立法时又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同时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

四、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立法意义

1.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双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不是同时进行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约定一方先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后履行义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双方当事人当然期望签约后对方能届时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但是由于社会瞬息万变,在合同有效订立到合同履行的期限内,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这些因素很可能使合同在今后无法履行或难以履行。由于存在后履行方违约的危险性,如无不安抗辩制度,先履行一方就将陷于两难的境地:如继续履行就有丧失价金之虞,如不履行则构成违约,将会被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所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预防措施应运而生。它使先履行方的权利得以加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到基本平衡。

2.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效益原则的要求

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在事实上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追求最优社会效率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能使社会损失降低到较小限度。在后履行方可能不履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不安抗辩权制度,先履行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约履行。但是所有的一切支出,完全有可能因对方的最终不履行而无法收回,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损失。相反,如果采取不安抗辩权制度,先履行方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无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有益的。

3.不安抗辩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安全价值的重视,也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规则驱使着市场主体以追求物质利益为其第一要义。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国人道德滑坡,唯利是图,市场交易中随意撕毁、变更合同甚至合同欺昨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交易的安全。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相悖,而且造成了社会的信用危机。因此,用法律重建社会信用迫在眉睫。不安抗辩制度的作用不在于解除合同,而在于维持合同的秩序,维护交易的安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仅使守信方获得了在合同安全受损时的救济手段,而且杜绝了失信方因失信而有可能获得的利益,使失信方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徒增风险损失,从而使守信成为理性的选择。

4.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价值目标相符

不安抗辩权制度确立的救济方式是这样的:在发生不安抗辩的情形时,权利人首先是中止自己的履行,给予对方当事人恢复履约能力或消除不安情形的合理期限,只有在期限内对方无法消除履约风险时,权利人才能解除合同,这种救济方式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在后履行方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形时,法律规定先履行方有权采取救济手段,将督促后履行方积极履约。因为如果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甚至解除合同,后履行方自己为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将化为乌有,本应赚取的利益也将丧失,同时还要承担赔偿先履行方损失的责任。这种制度安排就会使后履行方为防止这种不利情形的出现,积极地增强自己的履约能力。 总之, 为了完善不安抗辩制度, 应对不安抗辩权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使得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充分发挥不安抗辩权的作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不安抗辩权作为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的一项制度,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我国《合同法》继承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和内涵,又借鉴了英美法的相关制度,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作为一种传统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尤其在适用和行使方面争议很多,但是,不能因为一项制度存在缺陷就抹煞它的价值。随着配套法律制度的出台以及我国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我们相信该制度必将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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