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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德治与法治》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 龙 江 大 学

论文题目: 论在中国德治与法治的重要性

学 院: 年 级: 专 业: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政府管理学院

2010级 行政管理 苏静 200102737 雷震

2011 年 12 月 22 日

摘要

社会治理方式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有所不足的。都不能仅靠唯一的一种手段去治理。只有当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社会才会团结、凝聚。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才是保障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模式。才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通路。

关键词

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目 录

摘要 ......................................................2 关键词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德治与法治的定义及其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德治..........................................................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治.............................................................................................1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一)德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二)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3

四、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的实践性 ..............................5

五、结论 ..................................................6 参考文献 ..................................................7

一、德治与法治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德治

德治的含义:第

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

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儒家的德治对于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作用。

(二)法治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史记·商君列传》)

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的各种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与先秦法家思想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建立在民主社会的基础之上。法治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法治包括两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 ,这个思想得到了后来者的发扬,并构成了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一)德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论语·为政》记录了孔子这样一段言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说以“德”的原则为政,就会如同北极星一样,自在其所,而群星都拱卫于四周。子产作为成就卓著的执政者,也曾经发表“为政必以德”的主张(《史记·郑世家》)。可见,在相当久远的年代,“为政以德”的思想,不仅已经形成政治理论,而且已经影响政治实践。北魏时期一位“以文武才策,当军国之任”,史称“纬世之器”的官员邢峦在奏言中有“昔者明王以德治天下”的说法(《魏书·邢峦传》),更明确地强调了“为政以德”,其“政”在于治国、治天下的主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有“大上以德抚民”的说法,强调最高境界的政治成功,是依靠“德”的宣传和实践,来实现民众的顺从和社会的安定的。孟子强调“以德服人”(《孟子·公孙丑上》)。庄子强调“以德

为本”(《庄子·天下》)。《管子·兵法》说,“通德者王。”《旬子·议兵》说,“以德兼人者王。”虽然诸子百家政治立场不同,文化倾向各异,但是对于“以德治国”的原则,看来多是赞同的。汉初有的政论家还指出,“有德”和“无德”,可以导致政治的成与败并分别至于极端:“有德则易以王,无德则易以亡。”(《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德”,长期被看作管理国家、统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宝。唐初名臣魏徵曾经指出:“德”对于治国来说,是政治“根本”,是政治“泉源”(《旧唐书·魏徵传》)。这种见解,在中国古代执政阶层中,是得到广泛认同的。“以德治国”,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色之一。

回顾历史,应当说,所谓“德政”与暴政相比,确实可以给予民众以较宽松的生存空间,给予社会以较有利的发展条件。历史上多次形成的被标榜为治世之典范的所谓“盛世”,常常是执行“以德治国”或者接近“以德治国”的原则而得以实现的。《史记·孝文本纪》中这样赞美文景之治的成就:“汉兴,至孝文四十有余载,德至盛也。”《新唐书·太宗纪》中如此颂扬贞观之治的成功:“自古功德兼隆,自汉以来未之有也。”都发现和总结了“以德治国”的历史经验。

然而考察中国历史文化,往往应当穿破表面透视其真质。分析涉及政治文化的现象更是如此。正如鲁迅所说,历史上“人的言行”,在明处和暗处,“常常显得两样”,古来帝王们以“德”为标榜的种种政治宣传,其实是“黑暗的装饰”,“是人肉酱缸上的金盖,是鬼脸上的雪花膏。”(《准风月谈·夜颂》)回顾中国政治史,也可以看到明暗两样的“以德治国”。

西汉末年,社会危机严重,外戚王莽在复杂的贵族宗派斗争中,运用矫情伪饰的手段取得高位,后来成为新朝的皇帝。王莽在六十八年的生涯中,进行了非同寻常的政治表演。他的人生轨迹,表面看来,是始终遵循“德”的原则的。《汉书,王莽传》正文中所见“德”字多至93例。所见“威德日盛”,“功德烂然”,“圣德纯茂”,“至德要道,通于神明”等等夸诩与阿谄之辞,充斥其中。尽管他的言行时时处处以“德”为标榜,但对照当时的黑暗政治,可以透见这种宣传的虚伪与无聊。直到民众起义的烈火燃烧到宫中,王莽仍然模仿孔子故事,宣称:“天生德于予,汉兵其如予何”对于这种借用“德”以自欺欺人的伎俩,后世的历史评论家曾经轻蔑地斥之为:“笑话!”([明]李贽:《史纲评要》卷九)

回顾历史,距离理想的“德”十分遥远的暴虐的帝王、昏庸的帝王、荒淫的帝王,都不愿意舍弃“德”的旗帜。

(二)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

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中央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集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德治

周人提出“明德慎刑”、“为政以德”,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儒家化运动,礼法合流,《唐律》最红确定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治方略,并为以后历代所尊崇。“大学之道,在于明明德,在于亲民,在止于至善。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德治的国家,以德教化使百姓自古以来就安居乐业。

(一)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从我国来说,立法主体只有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这样,法律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二)

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支撑道德控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见物不见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再严密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不可能设想法律和制度一旦建立,社会秩序就井然有序,失范现象就不攻自破或荡然无存。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实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法治是对全国人民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的法治,是没有根基的。

(三)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制约法律在实践中是动态的开放的体系,需要在面对新情况、总结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延续、提升和发展。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互相制约的,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厉行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有所作为,人们可以依据道德来评判、谴责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道德不仅可以弥补法律条文的某些空隙或薄弱环节,而且可以深入人的灵魂。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实行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二)法治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治在治国方略中居于基础地位, 法治成为普遍的政治主张, 德治具有从属地位。只有首先建立必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 德治才能真正充分发挥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

2、法治必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如果法律背离了社会成员的伦理价值观念, 那么它将无法获得公众的认同和遵守。德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受到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制约。道德教育是德治的基本手段和途径。

3、必须妥善处理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四、法治与德治在中国的实践性

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世纪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在政治方面,小康社会就是要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涉及政治体制本身,同时也与政治之外的经济、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治理方式的问题,是一个政治转型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转型或者说如何引导社会转型的问题。国家治理方式包含法治和德治两种基本形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实难取舍。现代国家治理形式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德治向法治再向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过程。江泽民同志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文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中国的执政党在国内外国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论断,是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的正确认识,也是对执政党治国方略的完善与创新,这一治国方略的实施,为现代国家的治理逻辑要求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指明了方向,也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理论上,法治与德治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还原为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一般是指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用以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的手段来保证遵守和实行的行为规则体系,它包括道德美德、道德原则与道德义务。这些规则体系的目的在于在社会生活与各人生活中扬善抑恶。道德与法律同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在人们的法律生活中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首先,道德和法律都含有义务规范。义务是一个道德领域中的根本性概念,说某件事是一个道德问题实际上是指存在着一种与之相关的义务。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是基础规则,道德美德也只有在人们尽了道德义务之后才能达到,换言之,凡具有道德美德的人正是那些不断履行义务的人。所以,道德本质上就意味着义务。在法律中,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法的基本范畴。因此,义务是道德与法制的共同核心的概念。

其次,道德与法律具有普适性。道德中的义务规则和某些原则具有普适性,即人们应当履行道德义务,而且也有其可行性。家康德认为:一项行为准则只有当每个人永远逻辑上是可能的每个人总是不服从它是不可能的时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道德义务中的行为规则的普遍化是道德的最低限度的标准,人们有义务去服从它,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义务的履行是一个人成为其人的标尺。而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普遍性,不仅要求任何社会主体都要普遍地遵守法律,而且其效力具有时空上的普遍约束力。所以二者在普遍性上是相同的。

第三,在价值上法律以道德为基础。从法律的价值考察,道德始终贯穿于法律过程之中,一方面法律自身内涵着人类真善美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规范、制约、引导和保障的作用。法学家富勒指出,法律不应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而亚里士多德最早给“法治”下的定义就包含着对“良法”的追求,自此,法治的价值便以善与正义的道德原则为它的主导性价值。可见,正义与善的道德原则始终是法律与法治的基础。

第四,法的精神就是正义的道德精神。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其钦定的《法学阶梯》中表达出这样的理念:根据该戒规,罗马人必须诚实的生活,这是对主体自身的道德要求;对他人不得加害,即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这是对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交往的基本道德要求;每个人各得其所则是处理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最高道德准则。上述道德性的法律精神迄今仍被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奉为圭臬。因此,正义作为法的内在精神是自古希腊以来人类就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

第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遵循着道德原则。立法是社会权利义务资源配置的活动,如何保证这种配置的合理,立法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公正的正义原则。此外,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道德的法律化,可以将本阶级的道德标准、规范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推行本阶级的道德。在法律的实施中,执法者的执法活动也无不受其个人及所处阶级或阶层的道德观念与价值的影响,那种完全独立与道德原则和道德价值之外的法律极其主体是不存在的,如行为人动机的善恶程度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律的具体实施。

总之,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的领域,两者同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大体而言,法律与道德两者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对称性和互补性的特点,这表现在如下的各个方面:调整手段:刚性与柔性;调整对象:外在行为与内在动机;调整机制:权利义务的明确性权威性与道德信念的共识性;调整范围:重要的相对狭

小的领域与一般的广阔的领域。事实上,法治与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及关系就是以法律与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这种对称性和互补性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这种功能上的对称与互补也就决定了法治与德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是指对社会关系的单纯的刚性手段及外在行为的调整,或者单纯的柔性手段及内在动机的调整,都不仅无法达到良序社会的目标,而且还会影响到调整手段本身的运行。而可能性是指社会主义的道德同法律尽管存在着形式上的区别,也会在现实条件下产生某些矛盾,但它们的伦理精神总的来说是相通的,或者说它们的价值是相通和重叠的。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说国家治理方式之德治和法治,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法治与德治之结合,乃善治之。

五、结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治和德治 “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论以德治国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基础》 文学论坛 李彩晶《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 云梦学刊2002年04期 黎池 《法律之我见》 周群 《康德通向自由的两条道路—海德格尔1930 年弗莱堡讲座分析》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试析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论基础》 岁月联盟

孙冠臣瞿鹤鸣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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