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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4 00:5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法治中国

摘要:“法制”与“法治”的不同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改变,要区分两者,必须要弄清楚中国的法律历程,而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新蓝图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制。

长期以来,我国从古代封建社会到近代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虽然有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有相应的人员执行,但是人们还是处于人治阶段。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1978年,邓小平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个转变之后,近20年后又发生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首先,“法制”与“法治”的不同在于,“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而言的,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其次,法制是法律条文、具体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再次,“法制”就是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不但讲这些,更主要的是还要与民主政治密切结合,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法治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文化精神理念。

一、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并开始着手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1956年党八大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完备法律”。但从1957年夏季开始,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制建设逐渐停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并得到迅速蓬勃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健全法制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法制基础。随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法律逐渐从书本走进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普法运动使人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1996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进步的要求,而且必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加以肯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主题,更明确地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为依法治国描绘了新蓝图。

三、法治与中国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对于国家而言,法律体系的进步,法治国家的形成发展就是国家发展的一个体现。

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新举措大体分为四大方面:宪法制定方面,执法方面,司法方面,

1 法治精神和文化方面。

宪法制定方面:首先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次,国家需健全宪法制度和监督制度;然后,健全宪法解释和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执法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所以要健全执法机制,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执法,严格执法。想民所想,忧民所忧。

司法方面:健全司法系统,公正司法,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并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治精神和文化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人们的法治理念和道德素养。

五、法治中国的意义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 “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参考文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乔晓阳

《法治中国》—陈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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