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审批事项
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核发。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令)及其实施意见。
三、审批范围
(一)许可产品范围: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
(二)许可企业范围: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加油站、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
四、许可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的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加油站、加气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其中:负责油库安全管理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加油站、加气站每个作业班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成品油经营单位需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建设需经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资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省安全监管局办证大厅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二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核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安全评价报告原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营运输工具用液化气加气站的需提交地级以上市交通或城市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建设批准文件(复印件);
5、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经营、储存设施防雷合格证(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0、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经营单位需提供相应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换发许可证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另附电子文档一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制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5、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已通过年检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通过年检的附页);
6、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7、经营和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合格证”(复印件);
8、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9、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0、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经营、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现场核查情况报告和《广东省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现场安全核查表》或《广东省加油(加气)站现场安全核查表》;
13、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租赁油库的,需同时提供租赁油库符合安全条件的许可(备案)文书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1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许可证变更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新成立企业的提交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2、申请变更单位主要负责人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委托的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委托任命的附上任命书)(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如转让、租赁、企业改组、重组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3、申请变更地址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加油站、加气站和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储存场所(油库)的地址不发生改变,若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地名、名牌变更的,出具由当地政府、公安、民政部门确认的文件或说明材料。如地名改变的,出具当地地名办的证明;门牌号改变的出具公安部门证明;行政区域重新划分的,出具当地政府部门公告或决定的证明(注:油库、加油加气站因迁建发生地址变化的,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办理)。
4、申请变更单位类型
(1)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关于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说明材料(如转让、企业改组、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资料)。
注:同时申请变更多项变更的,相同的资料不需重复。
六、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受理
成品油经营单位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领取或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变更)申请表》,按规定要求填写,依照本《审批程序》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依法提出许可申请。
局办证大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即时告知经营单位向规定的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2、对申请材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经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的全部材料的当天。
对已受理的申报材料,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于3个工作日内与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办结移交手续。
(二)技术审查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核发(换)证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技术审查工作(技术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性及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给出资料审查意见;
2、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将现场核查计划抄送局业务处室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3、填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换)发证审查书,汇总审查情况,并将相关审查资料移交局业务处室。
审查组于收到办证大厅移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汇总后移交局业务处室(材料审查时间不纳入审批时限)。
(三)承办
局业务处室经办人员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处务务会审议。
(四)审核 局业务处室领导于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报批资料进行审核或组织处务会议进行讨论审定,签署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批准
局分管领导收到报批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证(换证、变更)或者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决定。
(六)办结
对决定颁证(换证、变更)的,局办证大厅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对不予颁证(换证、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8:30-12:00、14:00-17:30;星期五8:30-12:0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大厅(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020-8313538
5、8313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