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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0:06: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城管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城市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承载空间形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保障城市的良性发展,城管执法应运而生,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却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暴力执法等现象,分析背后的原因,主要是执法程序的不规范,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的培训,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被管理人员素质底下等,解决了上述问题,城管执法工作将得到大大的改善,更有利于城市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关键词:城管执法

问题

原因

对策

前言:城市作为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承载空间形式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地位十分重要,它往往在一个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和展示着人类文明的最新发展高度。而在全球化的进程当中,各国之间的竞争也逐步演变为以城市为核心的区域之间的竞争。要使城市在地区之间、国家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之实行有效的管理。城市管理可以说是城市工作的永恒主题,城管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支撑力量,面对面为老百姓提供服务,处在风口浪尖之上,众目睽睽之下,是政府关切、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焦点所在。多年来,我国的城管执法为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但城管执法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基本问题概述

(一)基本问题界定

1、什么是行政执法?

这是个常用的模糊概念。我们有必要明确其含义。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2、什么是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城管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城管执法贯穿城市发展的全过程,城市的规划、城市的建设和城市的运行都离不开城管的工作。城管执法为现代城市的运转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为城市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3、城管执法的范围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工作范围大体来说就是管理城市的市容市貌、违章建筑、环境保护等,市容市貌中规定,任何市民及单位不得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即使是个人财产也必须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城市区域加大,人口迅速增多,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城市的特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备性都决定了城市需要管理。为了保障整个城市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城管执法应运而生。

(三)城管执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城市管理步入正轨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为标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从1997年国务院批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算起,我认为中国的城管执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试点的启动阶段。自1997年初开始截止2000年9月,以国务院法制局对北京市宣武区的批复为标志进入了试点的启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南、江西、四川、贵州、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文件)要求,向国务院报送了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请示。其中共有16个设区的市 获得批准开展试点工作,但南宁市由于阻力很大并没有真正开展试点工作;廊坊、深圳只是进入筹备阶段,其他地方进入试点的工作阶段。 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局(1998年后为法制办)在批复函中使用的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所以,在机构名称上使用了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局等多种称呼。由名称决定,一些执法装备,如执法车辆和服装等在配备时就带有“综合执法”字样,以至于到现在仍继续使用“综合执法”的标志。这也是现实中对“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两个概念混用的原因之一。从职权上看,获得批准的城市主要行使前述的“7+X”项职权。这一阶段的最大成绩就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点燃了改革的星火,为这一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第二阶段的工作提供了经验。

2.试点的规范化阶段。自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文件)为标志进入试点的规范化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在批复函中使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先后批准了62个设区的市 开展试点工作。至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扩展到除云南、甘肃、青海、西藏以外的大部分省市。获得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开始使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称。在职权上继续沿用“7+X”职权,但有的城市已经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拓展了职权。在队伍建设上,基本上做到了参照公务员的标准进行录用与管理。在管理体制上,探索出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即市区两级政府双重领导,市局(支队)-区局(大队)-街道中队三级管理。同时,在规章制度建设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所有的行政执法局在成立前后都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的规范化发展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深入开展确立了框架。

3.全面推广阶段。自2002年8月至今,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文件为标志进入全面推广的阶段。 17号文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使该制度进入了全面推广阶段,也标志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开始进入了正常运转阶段。中国大陆31个省的省会城市都开展了该项工作,山东、浙江等省已经在辖区内所有城市开展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308个城市开展了这一工作。 在这一阶段,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在职权、运行机制、执法领域等方面与第二阶段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实现了更加规范化的运转。目前,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实现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经常化,保持了良好的城市环境;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精简了行政执法机构与人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的分离,为改革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积累了经验。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也面临着很多困难与挑战。因此,需要各级政府提高认识,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组织领导;在行政立法上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开展专门的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最佳途径。

二、国外城管执法现状

相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国外的城管执法有不同的做法。在其他国家,城管执法的任务主要由警察来完成。

(一)法国“城管”人性执法 法国是个浪漫的国度,城管执法也比较人性化。以巴黎为例,巴黎的游商小贩和北京的也没太多两样,有推着小车卖烤玉米烤土豆烤栗子和各色水果的食品贩子,有在一块大布上放着些旅游纪念品警察来了提起布的四角就可以快速转移的纪念品商贩,有周围总是围着托儿在那儿不停地交钱参与猜纸牌骗术诱惑游客加入的骗子团伙,还有靠艺术细胞在街头给人画像的三流艺术家。基本上也是有放风的,“城管”一来骚乱声一起大家就一窝蜂散开。警察驾着警车在执法时既不会狂按警笛,也不会大声吆喝,当骑着高头大马的“城管”走上桥时,眼疾手快的商贩全跑开了。当遇到有违法的现象时,“城管”态度非常好,就例行的检查,没看见罚款没看见没收物品没看见肢体冲突。“城管”在检查了证明材料(可能是身份证明)后让民众签了个字,警告一下就走向下一个巡逻点了。

法国城管执法表现出对民众的一种尊重,也是对权力的正确理解。

(二)美国“城管”法治化

美国不需要城管,正如中国城管设立之前也没有城管,美国的法律在执行的时候非常严格,因此在城管方面也表现出法治化的特点。以纽约为例,纽约街头也有很多小贩经营各类商品,他们大多都是有营业执照规范经营的商人。警察在街上执勤发现有违规现象,当场进行管理、处罚,如果规定了不能在某地摆摊,而某人却在那里摆摊,或者无营业执照摆摊,却不服从管理的,会移送法院处理,因此摆摊的代价非常大,小贩们不敢随意违法。

(三)比利时的“城管”规范与宽松并行

有“欧洲之都”之誉的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也有城管,且看重规范,以维护市区的整洁和交通;但规范的执行,却比较宽松。

在布鲁塞尔,申请执照比较简单,只要向联邦政府出示身份证,以及当地政府相关证明文件即可,批准过程不会超过一个星期;小商贩们缴纳的税收、管理费很低,比固定商店少得多;在市区街道的“流动商贩”,可以在规定的街道范围内流动;对无照商贩的处罚相当宽容,许多时候只是警告。

布鲁塞尔城管执法的宽松,在于特有的城市管理理念,这就是注重增加城市的“人气”,体现城市的“包容”:兼顾市容整洁和市民生活,开放部分公共场地,允许有序设摊,坚持以教育为主。

在这样的宽松管理下,矛盾不致过分尖锐,冲突可减少到最低程度,城市管理的目标依然可以实现,和谐由此而生毫不足怪。

难怪,在布鲁塞尔,密集而紧凑的街道网、华丽的市中心广场,街道上间或点缀着的花摊、水果摊或是小吃摊,不仅没影响城市的整洁,反而增添了许多“人气”。

三、我国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城管执法出现的问题

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

首先,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关系到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随意没收商品,罚款不开罚单,不说明具体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同时也严重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益(主要是商贩的权益)。

其次城管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严。如广州某城管所查处了两起无照摆摊案件,一个罚了1000元,另一个只罚了200元。同案不同罚,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不够规范。同时也给他们形成了良好的腐败的环境。

2、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不能保障

街头乱摆乱卖的商贩大多是下岗职工、进城农民、残疾人,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铺面进行正当经营,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对抗执法。

如2011年11月12日,湖北宜昌市城管局伍家岗大队执法人员在城区万达路治理占道经营,突然遭到弹弓袭击,6名队员全部被射出的石块、钢珠打中,一队员头被打破入院缝了2针,现场执法车辆挡风玻璃被打穿,随即粉碎。2013年3月16日,湖北英山城管执法局城东执法大队大队长段金寅在执法过程中,遭违建者熊某某背后偷袭,头部被锄头重击。在送医院后,段金寅医治无效死亡。

3、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

相当一部分城管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缺少法制意识,执法方式粗暴简单,从而引发大量的野蛮暴力执法现象:

如2011年06月17日,江西南昌青云谱区城管人员在省城洪都南大道417号一家烟酒店执法时,与怀孕8个多月的女店主发生争执,致其手指出血严重,同时出现头晕、胸闷等症状。

2011年11月15日,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门口,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没收了一位张姓女子的卖煎洋芋的餐车。在张姓女子央求城管归还餐车并拉餐车的过程中,一名城管对她拳打脚踢,打她耳光,打得她全身疼痛,另外两名城管则在一旁观看。城管打她时,由于无力还手,只能紧紧抓住对方的衣服。可打她的城管将上衣一脱,打着赤膊继续打她,直到将她打倒在地,在围观者的指责下,他把衣服扔在城管车的副驾驶室内就跑了。

(二)城管执法出现问题的原因

城管执法出现各种问题,形成了一个怪圈,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

1、执法程序的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培训机构

由于从事一线工作的城管人员大多是一些无编制人员即协管人员,他们大多没有较高的学历,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观念不强,也没有专门接受过岗位培训,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比较机械、死板,不会灵活处理问题,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事情,一旦问题比较复杂,难以解决,他们就无从下手。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于是他们就胡乱执法,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就由此产生,城管的形象也由此损坏。

2、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直接针对城管执法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根据《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执法,显然不能有效的解决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缺少严格的执法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程序任意性很大,城管执法是人制而非法制。这样就会导致人们的一些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如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人员为了达到执法目的,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乱开罚单、强行没收东西、殴打他人、任意妄为。而在另一方面,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些都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暴力违法执法的现象屡有发生、屡禁不止。

四、改善我国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一)规范城管执法程序,确保城管规范执法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的健全才能为社会做出贡献,才能使人们的生活得到保障,才是立国之本。”目前,立法工作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城管严格执法的瓶颈。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改善城管执法现状。

(二)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确保城管安心执法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双方有着尖锐的矛盾冲突,往往容易发生意外,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时就得不到保障。健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能够使城管执法无后顾之忧。

(三)建立完善城管执法用人制度、专业机构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门在选择执法人员时要严格把关,还要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的上岗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种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复杂问题,对群众来说才有信服力。

(四)建立健全城管执法监督机制

各行政机关及上级部门应明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力度,认真、及时、有效监督城管执法,城管执法得到有效的监督,才能让其警醒,没有可乘之机,任意执法。

(五)加强群众宣传增强公民守法意识

群众不懂法,不守法是执法艰难的一个重大因素,利用各种社区活动,法律讲座,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才是解决城管问题的根本办法。

(六)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城管执法说到底还是为群众服务的,这是城管执法不能忘却的初衷。所以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政府部门也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给小摊小贩以适度宽松的氛围,如申请执照的程序尽可能简单快捷,降低小商贩们缴纳的税收、管理费,在市区街道划定区域,允许流动商贩在规定的范围内流动;对无照商贩的处罚适当宽容,如此小商贩的对抗情绪和违法现象自然会减少,执法也就顺利了。

五、小结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曾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城管执法是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城管执法水平的高低,既是城市综合实力的表现、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城市民众素质高低的外在反映。

城管执法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现实性和地域性,牵涉到公民权利义务,同时又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紧密联系。它是一个长期积累的问题,对它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能改变的。它的变革,需要从根本上入手,国家和地方相互配合,各机关相互联系,大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使城管执法健康稳定的发展。只要我们正确对待,及时处理,解决好问题,城管执法将会为我们城市的发展、我们国家的运行、人民的利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我们大家都是城市管理的受益者,都应成为城市管理的理解者、关注着、支持者和参与者,希望大家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少一点指责,多一点理解;少一点厌恶,多一点尊敬;少一点批评,多一点参与;少一点阻碍,多一点配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参考文献:

1、张波、刘江涛:《现代城市管理学基础教程》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1).

2、梁贤娴《论城管执法现状及法律规制》2013-01-29

http://wenku.baidu.com/

3、张烩,《城管暴力执法成因分析》,期刊 2009(04).

4、张煜、孙国良,《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期刊-核心期刊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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