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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0: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 徐某于2002年6月入职深圳市××电器制造厂担任部门管理人员,至2006年11月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厂方按原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通知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连续工作年限,但徐某提出,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厂方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厂方认为,要求徐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国家劳动法和相关规章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徐某的要求不符合现行劳动法的规定,不予接受。据此,厂方又书面通知徐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期限届满徐某仍不同意订立劳动合同,厂方据此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对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 厂方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济补偿金?

[观点一]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厂方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 本案应视为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厂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因此,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本案厂方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和国家、地方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规章、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2002年10月16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561号]中,答复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2006年3月9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242号]第二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

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应补签劳动合同。本案厂方要求与徐某补签劳动合同符合上述规章、政策文件的规定。徐某以厂方不同意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有悖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厂方因此视

为其不同意续存劳动关系和主动解除,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大家讨论,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border=\"0\">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cla=\"zwnr\">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确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该复函未明确.请大家讨论.

徐德军律师 2007-4-30 10:36

劳动部的这个答复属于答非所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可以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补偿的年限应为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合同和没有合同的期限都算).

肖正恒 2007-5-2 08:20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之情形.但对于招用订立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未包括其中.

肖正恒 2007-5-2 08:

54

bgcolor=\"#f7f7f7\" border=\"0\">

bgcolor=\"#ffffff\">

colspan=\"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cla=\"rm\" colspan=\"2\">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是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是难以

获得经济补偿.但是否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往往非常难以获得,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是非常困难的.

天涯若比邻 2007-5-2 11:07

我们这里,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可随时提出辞职,企业则需提前三十天提出,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即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懂得规避,事先补签了一个期限较短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则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个人认为,如果职工明确以未及时续签合同提出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需要举证确实因故意未及时续签合同受到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工伤、医疗待遇方面的损失.名义照道理说应该是赔偿金而不是补偿金。所据应该是赔偿办法而不是补偿办法。

就个人接触到的情况而言,单纯以此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的好象不多。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的(这种情况较多),不予支持。以劳动报酬等符合经济补偿规定的原因提出的,予以支持

大块头 2007-5-2 20:32

既然是讨论,我也来说说。

就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是否应当给予补偿,从我接触劳动法以来就碰到了,说实话,很头疼,毋庸置疑,从保护劳动者和推行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的角度来说,事实劳动关系在被告知终止时,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事实劳动关系可

以任意终止或解除,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无疑是鼓励用人单位和公司、企业在使用劳动者时,无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企业成本无形中大大降低,只要不是傻子,我想都会不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现在的公司、企业老板比猴还精。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我们这里的劳动保障工作者都普遍存在这样的想法,所以在实践中,尤其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出来后,都一致执行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应当给予补偿的理念。

不过话说回来,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应当给予补偿,这个说法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难受啊,如果谁说有,请告知,感激不尽。我所知道的,是没有,即便前面提到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虽然也有勉强靠边,但理由如3楼的兄弟一样,真要适用起来,对于狡辩的人或者钻牛角尖的来说,很难理直气壮地说服对方。

我就想不通,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一个事情,劳动部无论是在后来补办的各类法规和给各地的答复中,就从来没有给个明确的说法呢?说起这事就

烦„„

当然了,无论如何,实践中,我还是支持2楼的说法的,支持劳动者,支持弱势群体!

人民的救星 2007-5-9 10:55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及第41条规定该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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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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