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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商标管理目标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的

商标管理的目的:通过正确的商标运用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合理合法使用商标,争创驰名商标,扩大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和力度,从而保障企业公司及加盟经营者的利益,提高经济效应。

第二条 商标规范管理的手段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集团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 集团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集团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负责具体处理商标管理日常事务。集团办公室的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企业集团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集团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指导或参与商标侵权纠纷及与商标相关的其它法律纠纷; 4.指导、监督各个企业零售卖场及特许、加盟商的商标管理工作; 5.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6.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7.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8.负责商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集团营销策划部是商标管理的重要协作部门,其职责是: 1.参与集团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2.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的样板进行审批; 3.协助商标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管理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特许、加盟商的职责: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1.负有保护集团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有权对商标的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供支持; 3.营销策划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集团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4.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特许、加盟商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六条 集团将各管理部门、分公司及特许、加盟商负责人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纳入集团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七条

营销策划部在新产品开发的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的商标使用,并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提出向集团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由集团办公室予以办理。

第八条

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提出名称——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2年) 1.提出名称

营销策划部设计出商标名称及图案,并向集团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的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

集团办公室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集团办公室把检索结果上报集团行政总裁,由行政总裁决定是否注册商标。如决定注册的,则由集团办公室于十日内将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样图,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集团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将受理结果向行政总裁进行汇报。

第九条

集团办公室根据集团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的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十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营销策划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并由集团办公室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起诉、争议、变更、续展 1.补正、修正

商标管理实施细则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集团办公室根据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审查意见书》,及时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营销策划部。营销策划部在5个工作日内按通知的要求予以补正、修正。

2.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集团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集团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由集团办公室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 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集团办公室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

3.复审

集团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集团商标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的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4.争议

集团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五年,集团办公室应按照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集团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由集团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并对他人认为集团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的,集团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

6.起诉

集团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做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由集团办公室在三十天内依程序向法院起诉。

7.变更

集团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集团办公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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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集团办公室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二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集团办公室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做出处理。

集团办公室应通过《企业人》报、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十三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1.集团办公室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行政总裁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集团提出申请,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商标注册。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集团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与第三者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商标的使用要求

1.使用集团经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可在商品包装上注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或“注”。 2.在使用集团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集团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五条 商标的许可使用

1.集团是集团注册商标的所有人,集团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2.集团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子公司、各相关部门需使用集团注册商标时,应签定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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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团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

4.对拟使用集团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 (1)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2)集团办公室对拟使用集团注册商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

(3)草拟后的合同应集团办公室审查;

(4)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5)由被许可方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工商局存查;

(6)由集团办公室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我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5.商标许可合同文本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 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商标使用的商户具体名称,商标使用的范围;商标使用的产品类别;商标使用的权限;商标标识提供的方式及废次标识的处理要求;集团提供的相应产品、服务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措施,商户保证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6.对拟许可使用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的审查内容包括:注册情况,资金状况,资信情况,服务、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在达到集团要求后,方可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7.经销商管理监督部门和集团办公室应经常对许可使用商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的结果报集团董事会。

8.对于信誉低、售后服务质量差的商标许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商标资格。

第十六条 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 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以下职责:

1.向集团办公室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 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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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年的12月份向集团办公室书面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

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 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

商标的使用监督由经办商标使用许可的部门和集团办公室负责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

2、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5、其它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

(一)、凡使用集团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和商户应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

1、使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

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

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5、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

6、该产品在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

7、该产品的价格变动记录、省级市场价格差异;

8、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外所获得

的荣誉称号。

(二)、统计工作周期为年度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每年1月底将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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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报送集团办公室。

第五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

第十九条营销策划部是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部门,其职能是:

1.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商户提出的商标标识印制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集团办公室;

2、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3、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4、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商户监督标识的印刷;

5、对商标标识的印刷质量负有责任;

第二十条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户其商标标识的印制由集团营销策划部负责。确需由被许可商户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集团商标的部门和商户,在商标标识印制前,其图样都必须取得集团营销策划部的许可,标识印制后应将样板交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 行,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

商标名称的选择,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单据,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以便于集团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和营销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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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商标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使用价值,集团将定期对使用频率高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1.有偿许可使用; 2.以商标权投资; 3.转让商标;

4.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的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对集团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八章 商标的保护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在使用集团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集团员工对商标的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集团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相关条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办公室对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并造成集团直接经济损失的,参照《企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作为对《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补充,如有与《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相抵的地方,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起实施,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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