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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政策精神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暂缓就业政策精神

暂缓就业,是国家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延长毕业生择业期至其毕业后两年的做法。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相应的户口保留、档案托管、就业服务等政策。

(一) 暂缓就业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指出,“对毕业离校时为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在暂缓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其档案交由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1.暂缓就业的期限

暂缓就业政策从2001年开始执行,原暂缓期限为1年。2002年起,暂缓就业的期限延长为两年,具体时限为:毕业当年的7月1日至两年后的6月30日。

2.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符合资格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可以考虑申请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已落实就业单位但该单位不具备人事接收权的。

(3)派遣前接收单位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4)普通专插本或报考公务员等待录取结果的。

(5)自主创办的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外籍生、港澳台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及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二) 暂缓就业的办理

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以下以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为例。

1.暂缓就业的办理手续

(1)毕业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样本请见附录二)。

(2)各高校连同第一次就业方案,将本校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有关信息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报送给省就业指导中心。

(3)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打印条形码(一式四份)并下发到各高校,各高校将条形码按要求分别粘贴在《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档案上。

(4)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持由省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暂缓就业的办理时间

(1)暂缓就业资格审核时间。一般在6月10~12日,省就业指导中心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审核。

(2)高校领取条形码时间。本、专科生为6月下旬;研究生为8月的最后一周。

(3)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交送时间。省就业指导中心每年会给各高校下发的具体送档排期表(一般本、专科生送档时间为7月上旬至8月底,研究生为9月1~10日)。各高校必须将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与毕业生档案(内容要齐全,不包括预备党员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否则暂缓就业协议无效。

3.暂缓就业的取消

(1)在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直接在网上报送相关信息,7月上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

(2)在7月1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3)在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4.其他规定

(1)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户口和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院校。

(2)在暂缓就业期间,省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为学生出具与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如毕业生需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结婚证、流动人

口生育证等)及申请出国留学,则须终止暂缓就业协议,档案、户口及其他关系将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3)对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暂不签发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需在暂缓期限届满前10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人事部门的手续,并到学校办理户口与党团组织关系的迁出手续。

(4)暂缓就业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均在《暂缓就业协议书》(参见本书附录二)中有详尽说明,有意愿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应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暂缓就业政策的正确理解与利用

暂缓就业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对毕业生中存在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为其成功就业创造有利的条件。

1.暂缓就业的作用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免费托管,在暂缓期间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待遇,可获得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其最根本的作用在于:

(1)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有就业愿望、但确实暂时无法落实单位的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舒缓了严峻的就业现实给他们带来的身心上的压力和重负,使他们可以充分利用政策所提供的时间与空间,通过更多的尝试和锻炼,最终实现成功就业。

(2)准备升学(普通高校专插本、考研)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由于考试、录取(用)时间与毕业离校之间存在“时间差”,办理暂缓就业后可以方便学生集中精力复习,或等录用结果,而不必为户口、档案等分心。

(3)为有就业单位但尚未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提供时间办理相关接收手续。或为正在接受用人单位考查、试用的毕业生,赢取充分“表现”的时间和机会。

因此,确实存在就业困难、准备升学和考公务员的毕业生,才是暂缓就业政策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但是,目前有一些毕业生对暂缓就业政策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和利用,或因就业单位未如理想、又不愿降低就业期望值而办理暂缓就业,或因不愿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而办理暂缓就业;还有的学生把暂缓就业当成不积极就业的温床,偏离了暂缓就业政策的宗旨。

2.暂缓就业的影响

无论因何种原因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毕业生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暂缓就业终非长久之

计。在申请暂缓就业之前,毕业生要特别注意暂缓就业以后可能带来的影响:

(1)无法获取工作经验。在求职择业过程中,大学生与其他就业群体相比,最大的劣势就是缺乏工作经验,而这恰恰是目前用人单位招聘时颇为看重的一个条件。如果因为不愿就业而办理暂缓就业,则始终无法弥补“缺乏工作经验”的先天不足。

(2)错过最佳就业时机。首先,来年有可能与更多、更强的师弟师妹们竞争工作岗位,在知识结构更新方面已后人一部,工作经验也占不到多少优势;其次,因暂缓就业而容易被用人单位先入为主地认为是能力不佳的学生,更降低了择业的成功几率;最后,有的用人单位招聘时仅限招应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的学生往往因无法满足这种条件而被拒之门外。

(3)工龄缺失。暂缓就业期间不计工龄,相比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的学生在工龄时间计算上有所损失,同时会导致同级职称评定时间的推迟,从而影响未来工作中的薪资、福利等待遇。

(4)身份尴尬。暂缓期间既非学生,也非社会人,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难以办理。

(5)成本增加。取消暂缓就业需本人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然后凭报到证回学校迁移户口及党团关系。对外地学生来说,会增加时间与金钱的成本,带来一定的不便。

因此,毕业生在选择暂缓就业的时候应慎之又慎,如果能够上岗就业,应该尽量早日上岗。在就业过程中要勇于面对社会的挑战,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并在实际就业中尽可能多地获取工作经验和社会历练,才是职业发展的真正出路。

注:1.办理了暂缓就业的学生计入当年毕业生参加就业人数中;

2.具体办理以当年具体通知为准。

暂缓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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