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就业相关说明
一、办理时间:截止时间为6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必须按所在院(系)要求的规定时间填写好《暂缓就业申请表》,并交到院(系)负责就业工作的老师处。
二、办理程序:
是否申请暂缓就业由毕业生本人自愿选择。成功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经过如下程序:
1、毕业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暂缓就业申请,并填写好《广东海洋大学2010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上交所在院(系);
2、院(系)审批、签署意见并通过“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管理端程序报批毕业生暂缓就业的申请;
3、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上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经省就业中心核准后打印条形码并下发《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签订一式三份的《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份学生本人保存,两份上交院(系),学院集中后,一份送省就业中心,一份送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存档;
5、学校将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按规定时间统一送到省就业中心。
三、有关暂缓就业的规定:
1、暂缓就业的期限: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
2、申请暂缓就业的对象:广东省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一般为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毕业生;已通过公务员考核尚未签署《就业协议书》或接到正式录用函的毕业生;以及升学(考研或升本)仍没接到正式录取通知的毕业生。
外籍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已申请出国(含出境)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3、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口管理:
(1)毕业高校前暂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就业中心托管。户口已转到学校的暂缓毕业生,其户口按规定仍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两年;户口未转过来的,仍留在原地。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同意接收函件及《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需转回生源地的,直接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在省就业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后,再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凭签订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档案一律由省就业中心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就业中心将不再保留任何毕业生的档案;同时,毕业生必须在期满的一个月内回学校所在学院领取《报到证》并办理户口迁移、党团关系转出等相关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以上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4、各种证明问题:
(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时(如《报考研究生证明》、《报考公务员证明》等),到省就业中心办理;
(2)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如需办理《失业证》、《未婚证》等,必须先终止暂缓就业,然后回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
5、党团组织关系: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预备党员及团员,组织关系按规定保留在毕业院校。
注意:今年考公务员并且录取机会较大的毕业生,建议尽量不要申请暂缓就业,办理报到证,以方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政审(主要是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