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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2 《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一、《道路运输证》式样及内容

1.《道路运输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2.《道路运输证》(见式样2)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证件尺寸主证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材质为205克铜版纸。

3.《道路运输证》主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背面是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然后塑封。为推动《道路运输证》电子证件工作,《道路运输证》IC卡和在纸质《道路运输证》主证中间夹着电子标签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样有效。

4.《道路运输证》主证的内容为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吨(座)位、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经营许可证号”填写经营许可证上后12位阿拉伯数字,“车辆号牌”填写车辆号牌号码加上号牌颜色,“车辆类型”填写车辆厂牌型号,“吨(座)位”填写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车辆尺寸”填写车辆外廓长宽高尺寸,以车辆出厂合格证书数据为准。副证除了与主证同样内容外,还有经济类型、备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违章记录等内容。“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备注”填写危险货物和其他需要填写的内容,“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结果,“违章记录”填写车辆违章的情况。

5.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是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车辆审验记录合并,在审验专用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数(见式样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审验一年一次,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审验记录栏中盖审验专用章,并填写审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审验有效期内,《道路运输证》上年度审验章有效。车辆审验的内容应包括技术档案(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经营行为、承运人责任险、缴纳规费等方面情况。在审验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车辆未经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车辆二年以上未经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按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向社会通报。

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并发放《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核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证件专用章,并配发给经营者。

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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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经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开具备案证明。经营者凭备案证明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8.车辆转籍、过户,原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新车辆经营者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9.车辆报停,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报废,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车辆终止经营,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

10.《道路运输证》灭失、污损后,经营者应及时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证程序,予以补证。

11.车辆因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缴其《道路运输证》;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证》。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后,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见附件4),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并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不得丢失。

1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见式样5)。

14.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二、《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

1.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

2.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填写客运车辆经营范围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3.货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范围(运输范围)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运输范围)一致,货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允许承运的范围,在《道路运输证》上应当将所有允许承运的项目都填写上。没有填写经营范围(运输范围)的,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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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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