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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坡镇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坡镇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坡镇本级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西坡财政所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申报,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申报,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办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西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 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

3 同财政所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申报;

(三)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专项报批。

第十二条 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

4 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应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5 第二十三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小组)、或其他有资格的技术组织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6 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在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限完成审批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

7 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所与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财政所应当对单位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上级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表,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四条 财政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所、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六条 财政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

8 置等具体实施办法,由依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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